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损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因此这类诉讼的受害者即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这类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此要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
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代理学生应首先了解案件事实。如果学生是原告人的代理人,应进一步查明原告人受损失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原告人完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其次,代理学生在参与法庭审理时,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都可以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在代理意见中,不仅要围绕刑事责任,也要注意阐明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出庭辩护
在学生受委托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后,就有权开展各项辩护工作。
首先,学生应审查起诉书和案卷,由此了解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事项、生理状况和法律适用情况。
其次,学生应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作进一步的深入了解。
再次,学生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这是法庭上负举证责任的基础。
在出庭准备阶段,学生应查明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如果他们的缺席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或对被告人不利,应申请延期审理;查明回避事项,如需回避,则应申请回避;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查明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如果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应当不公开却公开的,应要求更正。在法庭调查阶段,学生应仔细听取公诉人或原告人发表的意见和出示的证据,做好记录,及时修改自己的辩护词;在审判人员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发问或质证;适时向法庭出示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学生应在听取公诉人或原告人的发言和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后,发表自己的辩护词,将辩护意见准确、全面、充分地表达出来。学生要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与原告人或公诉人展开辩论,但一定要围绕自己的辩护意见,运用适当的语言技巧,据理力争,以求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在法庭宣判后,学生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的,学生应继续协助其做好上诉的工作。
三、民事诉讼中的出庭代理
学生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后,无论是为被代理人起诉或是应诉,都应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调查有关案件的情况。代理学生可以先同被代理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对案件的陈诉和看法,因为当事人一般对案件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在基本了解案情后,学生可以开始通过多种途径查证案件事实。一种途径是到法院查阅案卷。法院的案卷包括双方当事人制作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由此,代理学生可以客观、全面地知悉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另一种途径是向有关个人、单位询问、取证,这样做可以弥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足,充实诉讼材料。在取证时,学生一方面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协助自己的代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应重视那些不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有助于形成有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有了这些基础的准备工作之后,代理学生应将这些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总结,对证据进行归类,不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不能向法庭递交,只能作为形成代理意见时的参考。通过这些材料,代理学生就能完成一份总的代理意见。在此基础上,代理学生应帮助被代理人形成民事法律文书,其中不仅包括起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也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等等。至此,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才告一段落。
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代理学生首先应考虑的是申请回避的问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代理学生应指导被代理人如何申请回避。在法庭调查时,代理学生应协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运用确凿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在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向证人了解案情。同时,代理学生应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相关证据,在审判人员允许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发问,及时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代理词和有关材料,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法庭辩论阶段对代理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辩论不仅考验代理者的法律知识、代理技巧,也体现其反应速度和口头表达能力,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庭审理的效果,所以代理学生在发表了代理意见之后就要积极投入法庭辩论,在明确辩论的目的和对象后,综合运用所学的法论知识和辩论技巧,与对方当事人周旋,说服审判人员。在提出代理意见时,要有理有节、层次分明,才能达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如果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代理学生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斟酌是否进行调解,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代理学生要协助被代理人做好调解工作。
四、行政诉讼中的出庭代理
学生在接受了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后,就有权参与该项行政诉讼。但在接受委托进入实质代理前要进行审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是行政主体。如果不是,则不能构成行政诉讼。
第二,审查该案中的裁定是否由行政主体做出的终局决定,如果需要复议的,应先申请复议。
第三,审查该案中的行政行为是何时做出的,有无超过法定期间。
如果已过时效,那么受委托的学生应告知委托人,不能接受委托。
第四,审查该案中的纠纷是否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都属于不可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学生对此应加注意。经过这四项审查后,受委托学生可以参与代理该案了。
此时,代理学生应做好三项“确定”。首先是确定被告。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行政复议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两者共同成为被告;有法律、法规授权某一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那么做出被撤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其次,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最后,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但必须要申请复议为前置的案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复议决定为终局的,那么当事人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之前,代理学生应做好调查取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的准备工作,然后再对案情和证据作深入的分析和整理,最终形成初步的代理意见。如果学生代理原告出庭的,应帮助原告完成行政起诉状。
如果代理的是被告,则应帮助被告完成答辩状。在受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天内提交答辩状。
在法庭调查阶段,代理学生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的观点及出示的证据,并在适当的时候发表自己的观点,出示己方证据。在审判人员许可的情况下,向对方发问、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学生要注意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词,充分、全面地发表代理意见,在关键问题上据理力争,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如果被代理人不服,要求上诉的,代理学生应配合做好上诉的工作。
(第六节)法律文书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撰写法律文书是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环节,也是将来要从事律师职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一种技能。
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具有工具作用。法律文书既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工具,也是记载诉讼活动过程和其他法律事务进程的工具。它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少,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记录了事实的真相、确凿的证据,从而有力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或是为受害者提供一些补偿。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是解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之间民事纠纷的工具。它可以通过阐明法律为纠纷双方提供指导,有利于解决争端、消除纠纷,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安定团结,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那些缺乏法律知识使法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来说,法律文书是代理人向他们提供帮助的工具。代理人除了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之外,帮助他们完成必要的法律文书,也是代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可以使被代理人顺利地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具有凭证作用。在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中,都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文书就是这些程序的记载者,无论是诉讼程序的开始、结束,或是强制措施的执行,都以这些记载作为凭证,否则正常的法律程序就无法顺利进行。例如,没有诉状和立案报告,诉讼活动就无法开始;没有逮捕证,逮捕罪犯就变成了非法活动;没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审判机关就无法受理刑事案件;没有判决书,执行机关就无法执行判决等等。法律文书不仅保证了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更为法律程序尤其是审判工作提供了方便。法律文书一般反映了客观情况或主观要求,所以会对法律进程产生较大的影响。一份高质量的诉讼文书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客观事实、理由、依据等等,这能使审判员清楚地把握案件,有利于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方便案件审理的进行。
法律文书具有宣传作用。法律文书是具体案件的书面形式,所以将法律文书公开是一种有效的法制宣传形式。它可以使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受到法律的熏陶,使法律意识模糊的人得到警戒,使社会不稳定分子受到教育,使有违法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弃恶从善……。公布法律文书引导人们遵纪守法、提高认识、预防犯罪、减少纠纷。对当事人而言,要在代理人指导和帮助下完成法律文书,就必须将实情和原由如实告之,待代理人分析研究、找出其中的矛盾焦点后,再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最佳的解决方法,这种解释说明的过程其实也是当事人受教育的过程,如果他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就不会重蹈覆辙了。这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文书公开化是进行法律宣传的具体、生动、有效的形式。
二、制作法律文书的意义
法律文书对司法实践机关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法律文书在法律事务中具有工具、凭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是司法实践机关工作的得力助手。没有它,司法实践活动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当事人一旦接受了这种法律效力,就受其约束、由其支配。
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发展状况和人们法制意识的程度。公开法律文书可以宣传法制、教育民众、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政治制度,使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法律文书对今后的法律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和积累了大量的法律文书,经编目存档后,为今后的立法、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了大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判例法的形成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判例没有通过书面形式保存下来,后人如何学习和应用判例法?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不存在判例法,但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反映了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承办人员的分析研究以及法律适用的情况,尤其是典型案例,以备后用。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和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法律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诉讼文书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进行相应的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等。所谓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是指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内容或有关行为的文书,包括各类合同、遗嘱、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等等。按照法律文书使用场合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的法律文书和不公开的法律文书。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必须学会几种常见的诉讼文书,如起诉文书、辩论文书以及裁判文书。
起诉文书,又称诉状,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依法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它是由国家司法制度决定如何制作的,它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诉状有四方面的特点。首先,诉状的内容要真实。诉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叙述案情的经过,不夸大、也不减缩,更不能编造、篡改或隐匿某些情节,要如实写明事件的各个侧面。其次,诉状的论理要合法合情。在叙述案情之后,要提出自己的论点并加以论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判断案情的是非曲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论理在事理和法理上都站得住脚。再次,诉状的请求要可行。诉状是反映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所以当事人如果要使自己的请求得到实现就必须使提出的请求合理、合法,这样才能付诸实践。最后,诉状的格式要规范。诉状是司法文书,有比较严格的书写规范和要求,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准确性。不符合规范的诉状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司法实践的工作效率。
1.起诉文书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们常常会碰到的起诉文书有刑事起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申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民事反诉状、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等。
(1)刑事起诉状。
第一,刑事自诉状和刑事公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