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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秦汉汉族礼仪风俗(1)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各种人生礼仪风俗在先秦时已发育得比较成熟,统治者制订了种种相应的礼仪规范,将人生礼仪风俗纳入礼制的范畴。如冠礼、笄礼、婚礼、丧葬礼等,在《仪礼》、《周礼》与《礼记》等经典中都有详述。秦汉时期,统治者依然重视礼仪,并以此作为治国方略。据史书记载,“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真善,虽不合至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史记·礼书》。这就是说秦择六国礼仪,冠、笄、婚、丧,均依照六国典法施行。汉承秦制,从汉代画像砖、画像石、帛画、壁画及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先秦礼仪仍基本得以因循。对此,司马迁《史记·礼书》给予了热情的赞颂,曰:“洋洋美德乎!宰割万物,役使群众,岂人力也哉?余至大行礼官,现三代损益,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其所由来尚矣。”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秦汉人生礼仪风俗有着独特的内容。下面就对秦汉时期的育诞、婚姻和丧葬等人生礼仪风俗作一阐述。

一、育诞风俗

1.撒帐祈子之俗初现

祈子礼仪开始于夫妻新婚的婚礼。后世汉族社会普遍流行的婚礼上的撒帐风俗,据考,此俗起源于汉代,其意本在于避煞。宋高承《事物纪原》曰:“汉世京房之女适翼奉子,奉择日迎之。房以其日不吉,以三煞在门故也。三煞者,谓青羊、乌鸡、青牛之神也。凡是三煞在门,新人不得入。犯之,损尊长及无子。奉以为不然,妇将至门,但以豆谷与粮草禳之,则三煞自避,新人可入也。自是以来凡嫁娶者皆置草于门阃内,下车则撒谷豆。”但也有求子意蕴。《土风录》卷二引《汉武帝内传》曰:“武帝与李夫人共坐帐,宫人遥散五色同心果,帝与夫人以衣裙受之,云得果多,得子多也。”宋高承《事物纪原》也曰:“李夫人初至,帝迎入帐共坐,欢饮之后,预戒宫人遥撒五色同心果,帝于夫人以衣裙受之,云得果多,得子多也。”

我国很早就有祠高禖、佩挂弓弦以求子的习俗,《礼记·月令》曰:“至元日,以左牢祠于高禖,天子亲位,后妃师九嫔御,带以弓韦蜀,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其习俗意义在于求子,故汉人郑玄注曰:“天子所御,谓今有娠者,于祠大祝酌饮于高禖之庭,以神惠显之也,带以弓韦蜀,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由于佩弓箭以生男的习俗,春秋战国时已有,汉代则因之。另外,在汉代民间则有井中投石以祈男的习俗,张君房《云籍七秘》载曰:“金堂县利华国观南院,有九井焉。……每岁三月三日蚕市之辰,远近之人祈男嗣于井中。探得石者为男,瓦砾为女。”所谓得石为男,得瓦为女,当取意于《诗经·小雅·斯干》中的生男“弄璋”,生女“弄瓦”。

2.胎教流行

受孕以后,汉代社会对孕妇有许多的讲究,胎教习俗即是其中之一。

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华夏民族就有重视胎教的风俗。刘向《列女传·周室三母》载曰:“太任者,文王之母,挚任氏中女也,王季娶为妃。太任之性,端一诚敬,惟德之行。及其有娠,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敖言,能以胎教。”传之汉代,胎教受到社会上层广泛的重视,成为一种习俗在民间广泛流传,并出现了大量载有胎教内容及胎教专论的著作,如贾谊的《新书》、戴德的《大戴礼记》、刘向的《列女传》、王充的《论衡》等涉及到胎教的内容。据贾谊《新书·胎教杂事篇》记载,当时社会要将“胎教之道,书之玉版,藏之金匮,置之宗庙,以为后世戒。”可见其重视程度。

汉代胎教习俗的主要内容,有“目不视恶色”,即孕妇不看邪恶之色、不正之色,否则胎儿会受所观对象的感应,而被“换胎”,如看猴生猴,看戏生伶;“耳不听恶声”,即孕妇不听恶噪之声,否则恶噪之声会使胎儿焦躁不安,胎动频繁;“口不出恶言”,则是避免孕妇情绪激动,影响胎儿的性格形成。《列女传·周室三母》。

汉代胎教习俗还要求使孕妇有一个清静优雅的居住环境。贾谊《新书·胎教杂事篇》曾引用青史氏之言曰:“古者胎教之道。王后有身之七月,而就蒌室,太师持铜而御户左,太宰持斗而御户右,左卜持蓍而御堂下,诸官皆以其职御于门内。”即王后怀孕七个月,在分娩前要住进“萎室”,并有一批人为之演奏音乐及提供其它服务,以保证其心情愉快。

同时,为了保证胎儿的正常生长,孕妇在日常生活中还要遵守许多禁忌风俗,如忌食兔肉,否则胎儿会兔唇,“妊妇食兔,子生缺唇”王充:《论衡·命义篇》。;忌食生姜,否则胎儿会多指,汉张仲景曰:“妊妇食姜,令子余指。”宋·陈自明:《妇人良方·食忌篇》引张仲景语。

3.产子忌五月

汉代孕妇临产,要用稻草、麦秸等草类做成的垫子作产褥,故产妇分娩又称为坐草、就草、在草,东汉许慎注《淮南子本经》“刳谏者,剔孕妇”曰:“孕妇,妊身就草之妇也。”另《世说新语·政事》载曰:“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陈仲弓系东汉末年人,其回车救治“在草”分娩之孕妇的故事,亦当发生于汉末。

婴儿出生,产家有用瓶钵密藏胞衣之俗,以免婴儿受鬼怪侵害。1973年于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西汉帛书中,有《杂疗方》和《胎产书》,都载有“禹藏埋胞图法”郑小江、万建中:《中国生育文化大观》,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前汉书》有“解光奏:‘善藏我儿胞’”《前汉书》卷九七《外戚赵皇后传》。的记载。

汉代社会有许多产子禁忌,如忌正月五日生子,应劭《风俗通义》曰:“正月……(生)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究其原因,是因为“夫正月岁始,五月阳盛,子以此月生,精炽热烈,厌胜父母不堪,将受其患。”《后汉书·张奂传》载曰:“(武威)其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西京杂记》也载曰:“五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不举,其叔曰:‘以田父推之,非不祥也。’遂举之。”并有其它诸多禁忌,《风俗通义》载曰:“不举生鬓须子,俗说,人十四年,乃当生鬓须,今生而有之,妨害父母也”;“不举寤生子,俗说,儿堕地便能开视者,谓之寤生,举寤生子,妨父母”;“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不举并生三子,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害父母,故不言之也”;“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以为妨害父母。”

秦汉时期,将产妇分娩视为不洁,王充《论衡·四讳篇》曰:“讳女人乳子,以为不洁,……乳子之家,亦忌恶之,舍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即人们忌讳产妇在家分娩,而要把产妇迁往坟墓、道路旁临时搭就的草棚里,待婴儿满月才能回家。更不能回娘家分娩,《风俗通义》曰:“不宜归生,俗云令人衰。”

4.取名流行单名

在人生礼仪中,取名是一件大事,“名以正体”,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人们相当重视婴儿取名。《礼记·内则》记载古时命名礼仪曰:命名之日,“夫入门,升自阼阶,立于阼,西向;妻抱子出自房,当楣立,东面。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时日,只见孺子。’夫对曰:‘钦有师。’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妻对曰:‘记有成。’遂左还授师。子师辨告诸妇诸母名,妻遂适寝。夫告宰名,宰辨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生’,藏之。”然后又要告于闾史、州史、州伯,礼方罢。至汉时,则渐趋简约,取名比较随意,如《后汉书·郑玄别传》载曰:“玄有子,为孔融吏,举孝廉。融之被围,往赴,为贼所害。有遗腹子,以丁卯日生,而玄以丁卯岁生,故名曰‘小同’。”又如《后汉书·袁安传》载曰:“袁嘉祖父袁京为侍中,汉安帝如加元服时,袁京入贺而其孙生,喜其嘉会,因名之叫贺,而字称元服。均比较随意。

秦汉人命名,喜用单名。上至帝王,下至百姓均如此。如西汉十五位皇帝,有十三位用单名,东汉从光武帝刘秀到献帝刘协,十九位皇帝全用单名;《后汉书》中所见之人名,几乎全为单名。可见,喜用单名是秦汉时期流行广泛,且传承久远的取名风俗。

5.冠礼因陈式

先秦时期,男性长到二十岁、女性长到十五岁算成年,《礼记·曲礼上》曰:男子“二十曰弱冠”;《礼记·内则》曰:“女子十有五年而笄”,均要行成年礼,男性成年礼叫“冠礼”,女性成年礼叫“及笄”。先秦冠礼,要严格按《礼仪·士冠礼》所规定的程式进行,有筮日、戒宾、筮宾、宿宾、定期、陈设、就位、迎宾、始加、再加、三加、宾醴冠者、冠者见母、宾字冠者、醴宾、送宾归俎等近二十道程序,显得十分繁缛。

秦汉时期行冠礼大体因循《士冠礼》陈式。冠礼在宗庙举行,由冠者父亲主持。行礼前要占卜,选择良辰吉日和为冠者行礼的“大宾”。冠礼日,冠者入宗庙就位,然后行冠礼,由大宾加冠三次。始加缁布冠,表示从此有了治人的特权;再加皮弁,表示该冠者从此要服兵役;三加爵弁,表示冠者从此有权参加祭祀。但据何休所制冠仪,只加一冠,而且程式也有所简化。加冠后,来宾以酒祝冠者,冠者拜见母亲,大宾给冠者起字,礼成,其父设酒款待大宾。冠礼后,一般士人即可择婚。与冠礼相对应,古代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不过,笄礼的详情已不可考。

汉代皇帝的冠礼称为“加元服”,元即首,冠即首之服,故称“元服”。据《大戴礼记》所载,汉代皇帝的冠礼要“四加”,则“三加”之外,又有加“玄冕”。皇帝所加的四种冠为缁布冠、爵弁、武弁和通天冠,通常在正月甲子或丙子吉日举行。东汉时,则改缁布冠为进贤冠。小皇帝行过冠礼,即可亲理朝政。

二、婚姻风俗

秦汉时期社会婚姻生活较之先秦有些变化,政府通过行政策手段,使先秦时代散见于各书的婚姻道德思想得到整理,混乱的姻婚现象得到控制,各地的婚俗更加趋同一致。当时的议婚、婚仪等制度格守婚姻“六礼”,并成为传统婚仪的基本程式。此时婚姻结构中的重亲现象颇为独特,是先秦和后代各期不常见的。还有,在婚姻观念上较之先秦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重视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婚姻之禁网也有较疏阔之处,民间的婚姻行为也更为大胆,出现了许多跟封建专制社会极不协调的婚姻现象。

1.婚嫁礼仪铺张

秦汉风俗奢侈的特点,在婚姻礼仪上也有反映。婚嫁期间耗费钱财最多的项目是男方的聘金和女方携带的嫁妆。

当时绝大部分地区都盛行重聘金嫁妆之风。秦地,“嫁娶尤崇侈靡。”《汉书·地理志》。其中长安城“闾里嫁娶,尤尚财货”《三辅黄图》卷四。;在太原和上党地区,“嫁娶送死奢靡”,卫地,“其失颇奢靡,嫁娶送死过度”;《汉书·地理志》。蜀地,“俗奢侈”,“妇女有百辆之徒车。”《华阳国志·蜀志》。无怪乎汉安帝感叹道:“嫁娶送终,纷华靡丽。……京师尚若斯,何以示四远?”《后汉书·安帝纪》。

在汉代,绝大多数阶层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重聘财和嫁妆的风习。汉高祖聘夫人“黄金五千斤、马四匹”《二十四史九通政典类要合编·晋朝》。汉惠帝纳后,则“聘黄金二万斤、马十二匹”《五礼通考》卷一五四《昏礼》。汉平帝娶后,有司奏聘以黄金二万斤。《汉书》卷六九《王莽传》。同样,达官显贵、富商大贾聘礼同样充盈。西汉初,开章仕于淮南后王刘长,他“为家室娶妇”,得刘长“以二千石俸奉之”《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按汉制,二千石官吏一年俸为一千四百四十斛谷,一斛谷值数十钱。汉初谷价,桓谭《新论·离事》曰:“汉文帝躬俭约……谷至石数十钱。”这样计算。开章为娶妇用了聘金近五万余钱。东方朔娶妻聘金更多,数量在十万钱左右。

这种奢靡之风到了东汉依然未变,据《后汉书·献烈梁皇后纪》曰:“于是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东汉显贵也追逐这种厚聘之风,“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犬为僭侈《后汉书·章帝纪》。董卓娶妻,聘以辎车百乘,“马十二匹,奴婢钱帛充路”《后汉书》卷八四《烈女传》。按当时比值,辎车一乘约值线一万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汉简云:“轺车一乘值万”。,马一匹也在一万钱左右《居延汉简甲编》第245简云:“第廿三侯长赵备,责居延阳里常池马钱九千五百。”,奴婢一人值钱三万左右。这样,董卓娶妻聘礼至少在一百万钱以上。

至于下级官吏或庶民百姓虽家境分寒,无力拿出聘金,但因汉代嫁娶奢靡成风,也不得不借贷或赈助交出聘金。西汉陈平娶妻,曾“借贷币以聘。”另据《太平御览》记载,东汉时议曹史展允,笃学贫苦,慈孝推让,年将知命,未成婚配。他的长吏李固乃不得不向僚属为展允征集聘金二、三万钱,才促成了其婚事。《太平御览》卷五四一。

秦汉婚嫁的铺张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从西汉后期开始,汉政府就对这一风气加以限制服。如汉成帝永始四年颁诏令,禁止“车服、嫁取、葬埋过制”《汉书·成帝纪》。东汉中期,安帝颁布了更为严厉的诏令:“秋节既立,挚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后汉书·安帝纪》。

婚宴消耗,“一飨之所费”可“破终身之业本”。《潜夫论·浮侈》。铺张如此之甚,致使有的地方官员也不得不采取措施,反对嫁娶靡费。如西汉后期,南阳太守召信臣下令“禁止嫁娶送终奢靡,务出于俭约”《汉书·循吏传》。然而,汉代官方的种种措施,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婚嫁奢侈的现象丝毫没有收敛。

2.婚姻重亲

秦汉贵族间婚姻重亲现象比较严重。所谓“重亲”,即婚姻之家复结婚姻。汉代重亲有两种情况:一姻家恒为姻家;二婚家恒为婚家(按:女氏称婚,婿氏称姻)。重亲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是通过联姻来加强自己的势力,巩固已有的家族人联合和世袭的权力地位。《汉书·齐悼惠王传》载曰:“懿王薨,子历王次昌嗣,其母曰纪太后,太后取其弟纪氏女为王后,欲其家重宠。”《后汉书·钟皓传》曰:“皓兄子瑾母,李膺之姑也。瑾好学慕古,有退让风,与膺同年,俱有声名。膺祖在尉修常言:‘瑾似找家性,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复以膺妹妻之。”

重亲现象有的出现,还与愚昧的观念有关,据《汉书·外戚传》记载,元帝之子,中山孝王刘兴,其所以娶姨母卫姬为妻,乃是因为卫姬的姑母曾为宣帝婕妤,生楚孝王。卫姬的姐姐又为元帝婕妤,生平阳公主。成帝时,中山孝王无子,成帝以为卫氏多嫁皇室,又能多生子女,因而以卫姬配中山孝王。很显然,这种重亲婚姻实际是为了满足一种异常落后的近亲繁殖的生育愿望。

在汉代,对重亲不但不禁止,而皇家竞尚为之。孝惠帝的张皇后就是自己亲姐姐鲁元公主女儿。《汉书·外戚传》。因为重亲的原因,所以婚娶长幼不计,份辈不别。清人赵翼说汉代“婚娶不论行辈”就是指这种现象。《汉书·文三王传》曰:“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妇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后汉书·耿弇传》曰:“父况及况卒,少子霸袭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冯嗣。冯卒,子良嗣。一名无禁,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隃霸侯霸卒,子文金嗣。文金卒,子喜嗣。喜卒,子显嗣。显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长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袭嗣,尚显宗女隆虑公主。袭卒,子宝嗣,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这些是辈份相当者重亲。

还有下辈娶上辈者,如《外戚传》所记宣帝之娶霍后,即以叔祖母之姨母为妇;有上辈娶下辈者,如《高五王传》所记赵王恢娶吕产之女,即以表叔娶表姊女为妇。其中最荒唐者,莫过于惠帝娶其姊鲁元公主女为皇后之举。如此血亲乱伦的婚姻,显然是个别的现象。但对“重亲”不以为然,当是较普遍的现象。

3.一夫多妻者普遍

考察秦汉的婚姻形态,有一夫多妻习俗。在汉代,妻之外,女子共事一夫者,皆称妾,另外还有“外妇”、“小妻”、“旁妻”、“下妻”等等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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