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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秦汉汉族礼仪风俗(2)

西汉辞赋家枚乘在梁国时,曾娶一个小妻,叫皐母。枚乘车归时,皐母不愿相随,枚乘十分生气,给皐母数千钱,留她同母亲相居。《汉书·枚乘传》。据《汉书·佞幸传》记载,张彭祖即被小妻毒死。《后汉书·陈敬王羡传》曰:“后钧取掖庭出女李娆为小妻。”又后汉书·窦融传》曰:“融女弟为大司空王邑小妻,家长安中,出入贵戚。”《后汉书·陈球列传》曰:“陈球小妻,程瑾之女。”汉代史料中关于小妻的记载很多。

汉代小妇与小妻同,大概是指一些爱妾。此两名称通行于两汉四百年中。《汉书·元后传》载曰:“王凤知其小妇弟张美人已尝适人。”《风俗通义》曰:“沛郡有富家公,资二知二百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矣。”《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义》。

“下妻”的称谓约在西汉后期出现在关东地区。《汉书·王莽传》载曰:关东地区有人自称“汉氏刘子舆,成帝下妻子也”。降至东汉初年,这个称呼开始广泛流行。光武帝和明帝多次下诏,严令释放和送归由于战乱、饥荒而“为人下妻”者还家。《后汉书·光武纪》曰:“建武七年,如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掠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又,十三年诏曰:“益州民自八年以来,依托为人下妻欲去才恣听之。”下妻可能是对低下婢妾的统称。

旁妻的地位较低。《汉书·元后传》曰:“王禁有大志,不修谦隅,好酒色,多取傍妻。”

“外妇”的名称见于西汉前期。《汉书·高五王传》曰:“齐悼惠王肥,其母高祖微时外妇也。”外妇大概是今天的情妇,不为社会承认。

“少妇”之称流行于东汉。《后汉书·董卓传》曰:“卓朝服升车,即而马惊堕泥,还入更衣,其少妇止之,卓不从。”

此外,还有傅婢,御婢,都是一类。汉代小妻、傍妻不止一人。西汉定陵侯淳于长被诛时,有小妻六人,皆弃或更嫁。《汉书·孔光传》。东汉王畅则自称有小妻三十七人。《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至于无子买妾更为寻常。

在汉代,买卖是媵妾来源的重要途径。其有买卖自良家女者,但更主要的是来自奴隶买卖。掠夺则是另一条重要途径。秦汉时期的历次战乱中,掳略妇女的记录,屡见不鲜。即令平时,也同样存在掠略妇女现象。被掠略之妇女,不是用作为婢,便是用作妾媵。不过,更为普遍和广泛的则是以聘财来娶妾。如《西京杂记》卷二:“司马相如将聘茂陵女以为妾。”《后汉书·明帝八王列传》即记载了赵孝王聘娶小妾之事。而封建皇帝聘娶夫人妃子的钱财数量之巨,使人为之膛目。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从“下妻”等人的实际地位看,汉代也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只是地位较嫡子为低罢了。故而时人对于为人妾媵,并不忌讳。例如成帝许后姊孊,虽贵为皇戚,却甘为淳于长小妻;窦融女弟虽富贵家子女,亦乐为王邑小妻,等等。

不过,总的来看,媵妾是被列入婢仆之流的,妾毕竟是妾,不能与妻同日而语。

4.婚嫁尚早

秦朝末年,由于大规模战争,造成土地荒芜,劳动力大量死亡。及至汉初,“大城各都,人民散亡,户口可得而数,才十二三。”《汉书》卷十六《功臣表序》。人口由秦朝的二千余万减至一千二百万左右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复旦大学1983年博士论文本。,汉初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其统治,因而十分重视“民数”问题。为了鼓励人口增殖,竭力倡导早婚,并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汉高祖七年朝廷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汉书·高帝纪》。惠帝时也曾规定,女子十五岁以上必须出嫁,否则要罚“五算”《汉书·惠帝纪》。

在这样的情况下,汉代早婚现象普遍,史籍中关于汉代官宦和一般士人民女早嫁的记载俯拾皆是。班昭十四岁嫁曹世叔《后汉书·列女传》。,王姬十四岁与王更得结为伉俪《后汉书·列女传》。;许平君十四岁左右委身欧侯,胡公夫人十五岁嫁胡广,甄氏十五岁嫁给袁熙,汤郡平民女子妄人年十四岁出嫁《汉书·外戚传》。;女子相乌十五岁时出嫁,纪配十六岁出嫁。《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与民间平民或官宦相比,皇族的婚龄就更低了,一些婚姻几乎处于童婚状况。汉昭帝、平帝、霍氏、王氏等人的婚龄皆在十岁以下。

早在西汉时,一些有识之士就认识到了早婚的危害。宣帝时,王吉曾呼吁改变“世俗嫁娶太早”的恶习。他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汉书·王吉传》。可惜这种意见并未能为统治者和广大民众所接受。

5.再嫁自由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注重礼法建设,在实现尊君抑臣目的之同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维系父系血统继承权,因而十分重视女子的贞节,对那种守节之妇大加褒奖。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巴邑有位名叫清的寡妇,能守先人之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于是,贞节观念在统治者的倡导下开始明确。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王道之三纲可求之于天”,奠定纲常名教的基本理论。夫为妻纲被抬到三纲之一的高度,更加重了对妇女的束缚。与此同时,一些儒学士人也遵从圣意,大力宣传和倡导以贞节作为评判妇女德行的标准之一。戴德和戴圣叔侄率先为《礼记》传注成《大戴礼记》和《小戴礼记》,继而郑玄对《三礼》阐幽发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传统礼制,同时刘向编纂了《古列女传》,树立起若干闺阁典范,其守贞行状恰为戴学、郑学中一系列道德规范映证。东汉早期,班昭所著的《女诫》,更是明确提出了“从一而终”的道德标准,认为“夫妇之好,终身不离”。还援引古代礼法,强调“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主张妇女应“清闲贞静,守节整齐”。否则,不会“礼义有愆,夫则薄之”,“行违神祗,天则罚之”班昭:《女诫·专心第五》。至此,女性贞洁观念已完全理性化、系统化和具体化,成为女性婚姻生活中的无情的“紧箍咒”。

不过,习俗观念的转变和礼法政策的贯彻之间总要滞后一段时差。秦汉贞节观念的强化,主要体现于礼法制度层面。儒家标榜的“从一而终”原则仍未为民间普遍认同、接受。

秦汉时人趋着大一统的盛世而及时行乐的风气,成为贞节观念渗入民间社会的主要屏障。当时,女子可以和男子一起宴饮。这在社会上层和下层中都相当普遍。西汉初,高祖刘邦还沛,置酒沛宫,沛地男子和女子“日乐饮极欢”《汉书·高帝纪》。文帝和窦皇后、慎夫人在上林苑中饮酒,也要让侍郎袁盎于旁作陪。东汉后期,琅琊有是“倡优男女杂坐”《风俗通义·怪神》。的习俗。男女结伴同路而行,也是正常之事。如东汉末年,简雍与刘备巡游,即“见一男女行道”《三国志·蜀书·简雍传》。男女同车而行,亦是司空见惯。相传,东汉人糜竺乘车归家,“未达家数十里,路旁见一妇人,从竺求寄载,行数里,妇谢竺去。”《三国志·蜀书·糜竺传》注引《搜神记》。在这种“男女大防”变得毫无约束力的世风之中,贞节的价值不可能为人看重,也难以凸现出来。

据史书记载,东汉人曹文叔在丈夫死后十分悲痛,不欲再嫁,以致于“以刀断鼻”,毁容自誓。人们劝她:“人生世间,如轻尘栖弱草耳,何至辛苦乃尔!”《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悲叹“去日苦多”是汉代社会颇为流行的一种心态,任何有碍人们精神和肉体及时行乐的观念和行为,以及扼制生命存在的礼俗,都会遭到程序不同的遗弃和潜移默化的改造。相反,真挚的情感则是当时广大妇女追求的婚姻目标。汉乐府《上邪》曰:“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衰绝。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这是汉代妇女赤诚性爱的肆无忌惮的披露,那内中流溢的自然生命的热力和草野式的粗犷气势,足以冲破礼教的园囿,与崇高爱情的忠贞相比,贞节既不纯洁,也不高尚。

从现存史料看,汉代再嫁现象极为普遍。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均有自择佳偶再醮嫁人的自由和权利。且看汉室皇家:汉景帝的王皇后本已嫁给金王孙,并且已生过女儿,后才被母亲纳奉当时尚为太子的景帝。王皇后的母亲本身也是再嫁之人。《汉书·外戚传》。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在丈夫死后寡居多年,五十岁时看上卖珠小儿董偃,武帝非但不怪罪,还接见董偃,称为“主人翁”,承认这位新姑父的合法地位。《汉书·东方朔传》。光武帝刘秀,在姐姐湖阳公主新寡时便度其心意,主动帮她穿针引线,说媒于“威容德器,气度非凡”的大司空宋弘。《后汉书·宋弘传》。桓帝邓皇后名猛女,是和熹皇后从兄子邓香之女。其母名宣,第一次嫁给邓香,生下猛女。第二次又改嫁梁纪。当时猛女年纪尚小,无人抚养,乃随母一同到了梁家,因而跟着姓了梁氏。《后汉书·桓帝邓后传》。至于朱买臣之妻主动请求离婚改嫁,蔡琰三易其夫而成道德文章,则为千古文坛津津乐道。

最高统治者以及律例对再嫁多持认可态度。汉文帝驾崩时就遗诏曰:“归夫人以下至少使”,可以再嫁。《汉书·文帝纪》。在西汉晁错《守边劝农疏》中,曾提出把大批男子迁徒到北方边地屯垦守疆。针对这种长期戍边“不能久安其处”的情况,主张“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汉书·晁错传》。,建议得到了朝廷批准。东汉献帝朝丞相曹操,专门写了一篇文字,允许其妻妾在自己死后可以再嫁:“常以语妻妾,皆令深得此意。孤谓之言:‘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欲令传道我心,使他人皆知之也。”《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

除皇室外,一般士宦人家再嫁情况也不胜枚举。张耳之妻,原孙黄富人之女,看上张耳后便赶走了丈夫,改嫁张耳。苏武使匈奴被扣,时间一长,其妻误以为已死,便再嫁他人。《汉书·苏建传》。王凤的小妇弟(妾之妹)张美人,虽已嫁人,但王凤以她“宜子”为名,仍献成帝后宫。《汉书·元后传》。东汉黄昌,贫贱时一妻离散。后来他当了蜀郡太守,一次审案时发现犯人的母亲很像自己的妻子。一经审问,果然如此,于是黄昌遂和这位失散十年并早已改嫁生子的妻子复婚。《后汉书·酷吏传》。东汉后期,陈相骆为袁术所害,其妻再嫁华歆。《三国志·吴书·骆流传》。

汉时,在庶民百姓中,丈夫死后妻子改嫁者,更是常见。西汉时长陵人儿,先出嫁王仲死后再嫁另一男子田氏。《汉书·外戚传》。据《汉书·陈平传》记载,“卢牖富人张负,有女孙,五嫁夫辄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张负不嫌其贫,终“以女孙予陈平”。丧夫五次的妇女仍可再嫁,说明当时的贞节观在民间是非常淡漠的。

6.婚礼始举乐

周代以前,结婚仪式并不热闹。《礼记·郊特性》曰:“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礼记·曾子问》曰:“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显然上古把婚礼看作“幽阴之礼”,不奏音乐,人们也不祝贺。直到汉初,一些地方官吏囿于周礼,也禁止人们在婚礼时相贺。

但是,结婚终究是“大吉也,非常吉也”《公羊传》文公三年。的喜事,在秦汉这样的热衷于享乐的时代,“婚礼不贺”的状况不可能维持下去。此后,婚礼便充满了热烈、嬉闹和吉祥的气氛。新娘夫妇着装光彩照人。《盐铁论·散不足》曰:当时富者结婚,“衣皮朱貉,繁路环佩”;而一般人家也会“长裙交袆,璧瑞簪珥”。东汉时期,“妇人始嫁,至作漆画屐,五色彩为系”《风俗通义》。;“丽女盛饰,艳如春华”《初学记》十四,引《协和婚赋》。双方家中也装饰一新,喜乐融融。时人蔡邕描述云:“婚礼以举,二族盛饰,威仪有序……即臻门屏。”《初学记》十四,引《协和婚赋》。婚礼之日,双方的亲族成员“群祥既集,二族交欢”《初学记》十四,引秦嘉《述婚诗》。“喜宾僚觉,祈祈云聚”。他们在酒宴桌上,戏谑、笑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曰:“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有时在酒醉之后,来宾还会作出一些过火的举动。《风俗通义》载曰:西汉时汝南张妙参加杜士家婚礼,“酒后相戏,张妙缚杜士,捶二十,又悬足指,士遂致死”。有的婚礼上始终充满了欢歌笑语、载歌载舞的欢乐气息。如西汉人杨恽在酒宴上“拂衣而喜,畜袖低仰,顿足起舞。”《汉书·杨恽传》。即便是城市平民家庭,也是“各以党俗,弹筝鼓缶而已,……中者鸣竽调瑟,郑舞赵讴。”《盐铁论·散不足》。

石雕闹新房习俗是婚礼举乐的最突出的表现。此俗正始于汉代。《汉书·地理志》记载燕地风俗曰:“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这是说人们在庆祝新婚时可以不讲传统礼仪,男女可以随便嬉戏。俞正燮《癸已存稿》卷一四认为这就是后世的闹新房。东汉仲长统《昌言》曰:“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汙风诡俗,长奸,莫此之甚。”这里提到酒使新郎新娘兴奋起来,让他们当众作些亲妮的动作,在族亲间公开自己的隐私。有的待新郎、新娘入洞房后,于窗外窃听新人谈话及动作,以为笑料。据《后汉书·列女传》记载,袁瑰娶妻时,就有于窗外窃听新人语者。

闹洞房之前还有一举乐的事项—撒帐,此俗亦起始于汉代。据《戊辰杂抄》记载,“撒帐始于汉武帝。李夫人初至,帝迎入帐中共坐,饮合卺酒,予告宫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裾盛之,云得果多,得子多也。”这种撒帐,其意为祝新人同心相爱,并“得子多”。撒帐之俗始于汉代还有一说,《知新录》曰:“汉京房之女适翼奉之子。房以其三煞在门,犯之,损尊长,奉以麻豆谷米穰之,则三煞可避。”自此以后,凡新人进洞房,人们都要向他撒麻豆谷米。

三、丧葬风俗

秦汉丧葬之礼仪大体继承古制而又有所发展,一般的皇室贵族、官僚、巨富依循先秦的“事死如事生”的丧葬的观念,对死者的装殓、埋葬、坟墓修建、祭祀活动等,形成了一套较之先秦更为隆重而复杂的礼仪制度和习俗。长期安定的政治局面,比较发达的经济,使得秦汉时人在处理死尸时,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物质财富,从容而又妥善地完成丧葬程序。同时,又依据传统的生死观念,创造出许多新的充满了生命力的丧葬事象,以寄托生者对死者的哀悼,从而达到心理的平衡与满足。

1.丧礼循古

秦汉时期的丧葬礼仪上承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丧葬礼仪制度,丧礼过程并无多大改变,只是更为隆重而已。据杨树达先生《汉代婚丧礼俗考》所述,汉代的丧葬礼仪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葬前之礼。这一阶段包括招魂、沐浴饭含、大小敛、哭丧停尸等项内容;第二阶段为葬礼,包括告别祭典、送葬、下棺三个环节;三是葬后服丧之礼。

人初死,则沐浴饭含。饭含之物以玉石珠贝为常见。对于某些高爵大官,皇帝亲赐饭含珠玉。

小敛缠尸常以币帛为主,或者为纩绵。附身之物有衣,有被;贵族有锦衣,平民只是一般常服。在葬具中最值得注意者为“玉衣”,又称“玉匣”、“珠襦玉匣”。《续汉书·礼仪志》注引《汉旧仪》曰:“帝崩……,以玉为襦,如铠状,连缝之,以黄金为缕。腰以下以玉为扎,长一尺,广二寸半,为柙,下至足,亦缝以黄金缕。”《西京杂记》曰:“汉帝送死皆珠襦玉匣,形如铠甲,连以金缕;武帝匣上皆镂为蛟龙鸾凤龟麟之像,世谓为蛟龙玉匣”。玉衣虽为天子之制,但某些宠幸大臣亦得受赐享用。金缕玉衣之外,另还有银缕、铜缕者,等级低于金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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