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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通鉴纲目》和《资治通鉴》的比较(3)

同时,朱熹在《纲目》中也对司马光记载的天象有所取舍,比如一些无关大事的皇家宫殿发生灾祸就被删削,西汉元帝永光四年(前40年)“孝宣园东阙灾”,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悼考庙灾”都不见于《纲目》。如果是《资治通鉴》中的“祥瑞”、妖妄之事,朱熹更坚决地不予着录,如汉成帝鸿嘉元年(前20年)“黄龙见真定”事就没有被收于《纲目》中。而从东晋元帝司马睿建武元年(317年)到恭帝元熙二年(420年)共113年的时间里,《纲目》至少删减了《通鉴》中的五件妖异事。咸康八年(342年)的妖怪事,咸安二年(372年)彭城妖人卢怀光事,太元九年(384年)陇西王嘉异术事,十年(385年)前秦将士吐肉饲妻子事,义熙十年(414年)妖贼马弘事。

总之,无论是司马光,还是朱熹,在天象灾异的选取上都有着严格的标准,虽然或取或否略有不同,但都没有像汉朝学者一样流于荒诞。

(第三节)《纲目》与《通鉴》的不同点

一、编撰方式不同

西汉司马迁以《史记》创立了纪传体,东汉荀悦则以《汉纪》“复兴”了编年体,此后的史学界,形成了“班荀二体,角力争先”的局面。但到了唐朝,由于官修史书均用纪传体,所以编年体很受冷落。这种状况一直到了司马光修成《资治通鉴》后,才得以改变。《资治通鉴》能够打破纪传体“独领史学风骚”的局面,当然有各种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其编撰方式上的创新是重要的因素。具体来说,《通鉴》在编撰方式上不仅继承了编年体例固有的优点,即以时间为经,以事迹为纬,使多方面史事毕列并陈,而且还有所发展。

第一,定凡例。史书修撰,贵有法则,其法则即为“凡例”。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就提出,在修史的四要纲中,品酌事例之条“尤为重要。刘知几也说: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对于《资治通鉴》而言,凡例“更显重要。众所周知,《通鉴》经过了”三道程序“才得以完成。首先是搜集资料,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定史实,制成丛目;其次在丛目的基础上,通过对史料更为细致地考证,去伪存真,写成长编;最后裁减熔铸,删削定稿。因为这个过程需要经过刘恕、刘攽、范祖禹、司马光等多人之手,所以必须要通过制定”凡例,“为史实的选择划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司马光精心编写了”凡例--《通鉴前例》。在《通鉴前例》中,他定出全书用语和格式等36条,极大地方便了修史工作,也成为后世史家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编考异。司马光在编写《通鉴》时,遍阅旧史,旁及小说,简牍盈积,浩如烟海,据四库馆臣统计“其采用之书,正史之外,杂史至三百二十二种”。如此多的史籍,必然在同一事件的记述上多有抵牾,如何选择史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司马光采取了一种非常慎重的方法。一方面,他详加考辨各种史料,选择可信者从之,即“若彼此年事迹有相违戾不同者,则选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另一方面,他将舍弃的史料以及取舍的理由详加说明,外编为《通鉴考异》,以供阅史者参考。司马光考异方法的创造,是对史料学的重大贡献,也充分彰显出司马光求真求实的历史观念。清朝四库馆臣认为这是史书撰写史上的一大“发明”,光编集《通鉴》有一事用三四出处纂成者……光既择可信者从之,复参考同异别为此书,辨证谬误,以祛将来之惑……而修史之家,未有自撰一书,明所以去取之故者,有之,实自光始。

第三,发议论。如果说史事是为了体现历史的过程和价值,史论则是表明史家的观念和认识,这也是中国史书撰述的一项传统。在《资治通鉴》中,司马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不为尊者讳、贤者讳的原则,通过二百余条议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如他抨击名相萧何大造宫殿、王导不能惩处叛臣;讥讽汉武帝“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唐太宗杀兄弟、夺皇位;贬斥荆轲“欲以尺八匕首强燕而弱秦,不亦愚乎!”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有真知灼见的治国方法。如他认为: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欲知治经之士,则视其记览博洽,讲论精通……欲知治狱之士,则视其曲尽情伪,无所冤抑……与知治财之士,则视其仓库盈实,百姓富给……欲知治兵之士,则视其战胜攻取,敌人畏服等等。

相比于《资治通鉴》,朱熹撰写的《资治通鉴纲目》在编撰形式上亦有自己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与其“阐明义理”的宗旨相一致。

其一,《纲目》凡例重在阐明“义理”。《纲目》凡例共分统系、岁年、名号、即位、改元、尊立、崩葬、篡贼、废徙、祭祀、行幸、恩泽、朝会、封拜、征伐、废黜、罢免、人事、灾详等十九门,门下有目,目下有类,总共一百三十七条,比《通鉴前例》的内容多出近三倍。在凡例中,朱熹详细规定了编写原则和书法义例。“它正统无统之分甚严,有罪无罪之别亦着;或君其王,或主其帝,或以盛书,或以僭书,或以得失书,或以更革建立书;有以自为自称书者,有以贤否用舍书者,有以可戒可法书者,有以示疑着伪书者;或着刑臣有功之始,或着刑臣与政之始,或着外家与政之始……”,很明显,这些规定都完全是按照“义理”的原则划分的。

其二,《纲目》形式便于说明“义理”。《纲目》体例的最大特点是:“表岁以首年,因年以着统,大书以提要,分注以备言”。“表岁以首年”是纪年形式;因年以着统“表明如何书写正统和非正统的王朝;大书以提要”是指根据时间先后,用精炼的语言大字写出史事提纲;分注以备言是指在提要之下,小字阐述纲中史事。这种形式非常有利于阐述着者的义理观念和表达褒贬之意。

二、正统观念不同

传统史家大多严于正闰之辨,因为辨析历代王朝的正与闰,不仅涉及到史着编撰的体例、系年等问题,也关系到史家所持的政治态度。在这个问题上,司马光和朱熹有着明显的分歧,在《通鉴》和《纲目》之中也有所体现。

司马光撰写《通鉴》的目的是为了对王朝的统治提供历史的经验,即关注于“凡关国家之盛衰,系生民之休戚,善为可法,恶为可戒,帝王所宜知者”的具体历史事件,以“求真”为主。他说:秦焚书坑儒,汉兴学者始推五德生胜,以秦为闰位,在木火之间,霸而不王,于是正闰之论兴矣。及汉室颠覆,三国鼎峙,晋氏失驭,五胡云扰。宋魏以降,南北分治,各有国史,互相排黜,南谓北为索虏,北谓南为岛夷。朱氏代唐,四方幅裂,朱邪入汴,比之穷、新,运历年纪,皆弃而不数。此皆私己之偏辞,非大公之通论也。“所以,司马光指出,当以王朝是否能够统一华夏作为其是否属于正统的衡量标准,臣愚诚不足以识前代之正闰,窃以为苟不能使九州合为一统,皆有天子之名,而无其实者也。虽华夏仁暴,大小强弱,或时不同,要皆与古之列国无异,岂得独尊奖一国谓之正统,而其余皆为僭伪哉!若以自上相授受者为正邪,则陈氏何所受,拓拔氏何所受;若以居中夏者为正邪,则刘石、慕容苻、姚赫连所得之土,皆五帝三王之旧都也;若以有道德者为正邪,则蕞尔之国,必有令主三代之季,岂无僻王?是以正闰之论,自古及今,未有能通其义,确然使人不可移夺者也!臣今所述,止欲叙国家之兴衰,着生民之休戚……正闰之际,非所敢知,但据其功业之实而言之。”

在此基础上,司马光进一步说明了自己编写《通鉴》时以谁为正统的具体做法:周、秦、汉、晋、隋、唐皆尝混一九州,传祚于后,子孙虽微弱播迁,犹承祖宗之业,有绍复之望,四方与之争衡者,皆其故臣也,故全用天子之制以临之。其余地丑德齐,莫能相一,名号不异,本非君臣者,皆以列国之制处之。彼此均敌,无所抑扬……然天下离析之际,不可无岁时月日以识事之先后,据汉传于魏,而晋受之,晋传于宋,以至于陈,而隋取之,唐传于梁,以至于周,而大宋承之,故不得不取魏、晋、宋、齐、梁、陈、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年号,以纪诸国之事,非尊此而卑彼,有正闰之辨也。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通鉴》秉承着求实的原则,按照历史来选择“正统”,以便纪年,没有褒扬谁或者贬低谁的意思,修《通鉴》,叙前世帝王,但以授受相承,借其年以记事尔,亦非有所取舍抑扬也。

朱熹则不然,他的正统观念的理论依据就是“理”。在他看来,天地万物、人类历史的最终根源就是“理”。他说:熹窃谓天地生物,本乎一源;人与禽兽草木之生,莫不具有此理。“具体说就是”所以然之故“和”所当然之则,“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其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以理为基础,他提出了正统的标准,即“只天下为一,诸侯朝觐,狱讼皆归,便是得正统。”此外,朱熹将“正统”王朝又划分为“正统之始”和“正统之余”,有始不得正统,而后方得者,是正统之始;有始得正统而后不得者,是正统之余。“前者如秦、汉、隋、唐、宋等,后者包括蜀汉、东晋,其他时期,则属于”无统。

很明显,司马光与朱熹的正统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也表现于《通鉴》和《纲目》记载上的不同。如公元前225年,周赧王驾崩,而“《通鉴》以秦卒并天下,因以昭襄王系年”,此后也都以秦国国君纪年。但朱熹认为此时“西周既亡,天下莫适为主”,自然是“无统”时期,故在《纲目》中,直接以干支纪年,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又如,公元907年,朱温篡位,建立梁朝,《通鉴》以“开平元年”纪事,直到五代末。《纲目》则将五代归入了无统时期,所以在907年首书唐昭宗乾宁四年,在第二年用“戊辰”纪年,直到公元959年。在三国谁为正统的问题上,《通鉴》《纲目》的不同立场表现得更加明显。按照司马光的原则,其取魏纪事,是就功业和与西晋的传承关系而言。朱熹则直接批评《通鉴》以魏为正,其理都错,“三国当以蜀汉为正”,这种认识甚至成为他撰写《纲目》的原因。

二书对待“女主临朝”的态度也不一样。按照“求实”原则,实际掌权者就应该成为纪年的主体,而根据“求义”的原则,则应该视这些“牝鸡司晨”的“女强人”为“非法”,不可用来纪年。如汉惠帝死后,《通鉴》在其后的八年时间中都是以“高皇后”(即吕后)某年纪事,《纲目》则只用干支,下以小字注明是高皇后某年。从公元684年至公元704年,《通鉴》都以武则天建立的周朝的年号来叙事。朱熹则否认武周的合法地位,所以在这段时间内,《纲目》仍以李唐中宗皇帝的“嗣圣”年号来纪年,下面小字书写武周年号,一直到公元705年中宗复位,改元神龙止。同时,为了突出李唐皇室的正统性,朱熹在每一年的年首,都以纲的形式大字书写“帝在某处”,相应也衬托出武周的“非正统性”。

正统观念的不同,还表现在《通鉴》和《纲目》的叙事上。司马光因以魏为正,蜀、吴都属“非正统”,故多有“诸葛亮入寇”,六月,姜维寇陇西“等用语。朱熹则主刘非曹,故写为”秋,七月,魏寇汉中,(后主七年)三月魏曹爽寇汉中,“姜维伐魏”等。在南北朝时,司马光以东晋和南朝为正统来记事,所以书“(北)魏主将入寇”,而朱熹视此时为无统,故写作“二月,魏主侵宋”。

三、书法运用不同

史学着作,重在记实,强调“书法不隐”,如董狐、齐太史等。但对于孔子笔削而成的《春秋》,却有“属辞而比事”的“书法”之说,即认为《春秋》所用之语,皆“婉而成章”、辞约而指博,“意在通过”贬损之义“以绳当世”,进而达到“使乱臣贼子惧”的目的。尽管我们无法否认《春秋》之文确实含有褒贬的认识,但如果极端地认为“字含褒贬”,则必定会影响到对史实本身的探讨。因此,很多史家对于《春秋》“显微阐幽”的观念并不赞同。如司马光就说,(《资治通鉴》)……非若《春秋》立褒贬法,拨乱世反诸正也。“因此,其文”重实而不重义。“反观朱熹,他虽然也质疑《春秋》文中”字字有义,“认为”《春秋》只是直载当时之事,要见当时治乱兴衰,非是于一字上定褒贬。“但同时,因为”义理“的需要,他将”春秋笔法“完全运用到了《纲目》的撰写中。难怪元人刘友益会集三十年时间对《纲目》中蕴含的”微言大义“进行了抽丝剥茧般地分析,并将之附于《纲目》正文之下。下举几例,以示《通鉴》与《纲目》在”书法上的不同。

1.卒。《通鉴》对战国君主之死,统称为“薨”。如周安王元年“赵烈侯薨”,周烈王六年“楚肃王、宋辟公薨”,周显王二十九年“楚宣王薨”等。《纲目》则有所不同。他在秦昭襄王五十二年(公元前255年)前,所有侯国国君之死均书以“卒”字,之后才用“薨”字书写七国国君卒者,且称某王。据《礼记》载,诸侯“之死以薨称之,卒”只适用于大夫。以实而论,当时诸侯国国君,都是该国的最高统治者,《通鉴》书“薨”完全符合“礼法”,反倒是朱熹的“卒”字有所不当。但仔细考察会发现,韩、赵、魏、齐之祖原来都是晋国和齐国的大夫,秦、楚则是蛮夷之邦,且长期对周王不尊,故以“卒”称其君之死其实是暗示他们本来低于周王的身份,同时贬斥各国不遵守礼制的行为。而在秦昭襄王五十二年,东周王朝为秦所灭,名义上的“共主”不复存在,各国国君也相应成为名实合一的“王”,所以书以“薨”字。

2.赦。《通鉴》将1362年中的“赦”或者“大赦”都记录于文,《纲目》则是有选择的着录。以两汉为例,在汉元帝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之前,共有赦事59次,《通鉴》全载,《纲目》记载57次,所缺者一为汉高祖九年(公元前198年)赦,一为吕后五年(公元前183年)赦。该年之后共有106次赦事,《通鉴》全载,《纲目》则只记载5次。为什么在永光三年后,多数“赦”事《纲目》不录,朱熹通过“目”下之论予以了说明:荀悦曰: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之弊,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若孝景之时,七国皆乱,异心并起。武帝末年,群盗巫蛊,人不自安。及光武拨乱之后,如此之比,宜为赦矣。胡氏例,自此后,赦之无事义者不复载,今从之。“可见,朱熹沿用了荀悦《汉纪》中的说法和胡安国的撰述原则来解释不载”赦“的原因,其中最需要的是两条,即”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和”赦之无事义者不复载,“一重常道,一重事义,这两点与朱熹史学中的”义理“宗旨完全一致。所以,由于汉元帝永光三年后的大部分”赦“事都不符合”义理,“所以未入《纲目》。反言之,凡记录于史者,都是有深意的。梁武帝大通二年(公元528年)载”魏大赦,“其原因在于”乙丑,魏潘嫔生女,胡太后诈言皇子。丙寅,大赦,改元武眷。“这是讥讽胡太后的行为。唐中宗景龙二年(公元708年)”春,二月,赦,“这是因为”春,二月,庚寅宫中言皇后衣笥裙上有五色云起,上令图以示百官,韦巨源请布之天下,从之,仍赦天下。这又是讽刺唐中宗的迷信。

3.盗。《通鉴》中对盗字的使用,表现得十分谨慎。除了杀李辅国之人时用了一个“盗”字,杀黄歇者为“死士”,杀武元衡者为“贼”,其余都直称其名。

朱熹《纲目》中有多处用到了“盗”字,但含义丰富。

一指皇帝和权贵所养“以武犯禁”的刺客。如“盗杀黄歇”(这是李园豢养的死士),“盗杀李辅国”(这是唐代宗身边的武士),“盗杀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武元衡”(这是李师道所养杀手)。

二指被逼造反的民众。如“魏阁内都督赵刚以东荆州兵赴长安,遇盗败没”(这是为了抵抗侯景,东荆州民扬祖观等的起义军)。

三指以下杀上的官吏。“盗杀魏广州刺史李延孙”(这是指李延孙的长史杨伯兰),“盗杀东魏大将军、渤海王高澄于邺”(这是指徐州刺史兰钦的儿子兰京),“盗杀中书令王铎”(这是指唐朝魏州节度使乐彦祯之子乐从训)。

很明显,这些“盗”字决不是朱熹随便使用的,而是有特定的对象。而统称为“盗”也决不是为了省事,意在贬抑这些不符合义理的人们。

总之,从“据实直书”的《通鉴》到“义理为主”的《纲目》充分表现出我国宋代史学的一种“义理化趋势”,也形成了我国历史撰述的两种不同风格。从某种程度而言,后世史学的发展即是沿着这两条路径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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