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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

维权105:用人单位三情形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链接:

大明公司是一家没有营业资格的印刷厂(黑印刷厂),专门从事盗版,而且厂房的生产环境恶劣,不但没有消防设施也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在招聘时欺骗窦美兰等劳动者,说印刷厂是经国家验审通过的,各类生产设施都是最先进和人性化的,员工在里面工作是很舒服的,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就只差你们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窦美兰等劳动者到工作厂房一看,发现厂方之前所描述的条件根本就不存在。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法》的两条规定作了整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因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窦美兰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维权指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举证责任,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如果劳动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可能要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维权106:用人单位五种情形强迫劳动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链接:

严青青是一家清洁公司的女工,其公司的外墙吊缆工具已非常陈旧,已属淘汰的工具,但公司老板还是违章指挥严青青冒险在高空的外墙洗外墙玻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本条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关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作业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为了诉讼的需要,建议劳动者最好保留有通知(该通知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可随时通知随时离开)的证据,以避免被用人单位辩称为旷工。

维权107: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链接:

例一:金玉慧在一家塑胶厂任经理助理,但经理发现她工作能力较差,日常基本的工作都做得乱七八糟,极大地妨碍了经理的工作安排。厂方将她工作岗位调整任会计文员,但她仍不能胜任。金玉慧担心失业,向陈律师咨询,工厂能不能解雇她呢?

例二:2011年1月份,杨澜清与某电子厂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由杨澜清组织班子开发某纳米悬浮显示器等项目,不久厂方由于经营不善而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收购后,新老总认为杨澜清的项目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想让她开发另一项目,但杨澜清要求厂方遵守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万般无奈下,杨澜清咨询于陈律师。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非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指非劳动者过错原因,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出现了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解雇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有下列情形:(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

例一和例二都属于非过失性辞退情形。例一中用人单位要解除金玉慧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金玉慧如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还需要对金玉慧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金玉慧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二中用人单位要解除杨澜清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杨澜清需要先经过协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程序后,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裁员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过失性辞退的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108:解除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要求

案例链接:

葛凌菲在一家网络公司任会计,葛凌菲因骑车不慎被摔成小腿骨折,现在医疗期内。因为她的岗位比较重要,公司认为她的岗位不能有空缺,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特新招了一名会计,以便公司开展工作。葛凌菲不服,认为公司不合人情,特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是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做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这些特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葛凌菲还在患病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非常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10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链接:

高凌云应聘到一家汽车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高凌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后,公司因为效益不太好,一直借故炒掉员工。2010年5月,公司以莫须有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由炒掉高凌云,当天就要求高凌云离开公司。高凌云认为,自己在公司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从来没违反公司的规章,不应辞退自己,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高凌云向陈律师咨询,汽车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下面具体分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需要顺延的情形下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8)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2.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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