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一般说来,是因为缺乏满足的条件引起的。需求就意谓不满足,它是对主体需要而又不具备的东西的渴望。商子看到了这一点。他在一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晋国的形势,这个地区地少人多,住宅拥挤、生活艰难,人们大都没有公正而合法的职业。他因此而断定说,“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因为缺少田宅,那么就必然需要它。反过来说,不缺少的东西,人们就不需要。当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注意力和兴趣就会转移到别处去了,就再也不会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了。如此就会出现不安定的局面。因此,商鞅说:
“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
“今夫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与危亡为邻”。
这里遇到了民贫则国弱,民富亦国弱的矛盾。要富国强兵就要使民富、民勇,而民富民勇,反过来又破坏了为其所欲而行其所恶的行为路线,不去务农参战,从而导致国家贫弱。为了避免这一结局,商鞅认为,要把“富民”和“贫民”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民众通过努力耕作和拼命作战而富裕起来;同时,又不能使之太富,要想办法使那些富有的人变贫,以保持经常的需求欠缺。他说:“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
所谓“贫者富”是指通过严刑酷法,迫使民众务农参战立功,从而达到生活富足;所谓“富者贫”,是以迫使富人出钱买官的办法,把富人的腰包掏空,变成穷人。“使民以食出官爵”。君主手里的官爵是应有尽有的,百姓的财富却是有限的。卖官的办法,确是无本万利的好买卖。商鞅认为,如果民众的财产不多,基本上近于贫,政治上没有太高的地位,自然会追求富贵,君主可以因势利导为我所用。就是说,经常使民众处在需求欠缺的地位上,从而迫使他们为其所欲,不得已行其所恶。
商鞅的“贫富”“富贫”的策略,从管理思想上分析,反映了他人性观的形而上学观点。他惧怕民众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失去为君主卖命的原动力。实际上,人的本性需求永远是欠缺的,永远不会绝对满足;人的行为动力是常存的。商鞅从静止的观点看待人性需求,这是不可取的。但是,从需求的相对满足的意义上看,商鞅的观点不是没有道理,对我们也不无启发之处。从绝对的意义上讲,需求不能满足。从相对的意义上看,却可以满足。当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相对稳定,生活资料状况在一定时间区限内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人们的需求尺度也是一定的。为了保证民众的需求欠缺,维护为君主效力的原动力,确实有一个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民众需求更为合理有利的问题。商鞅以“贫富”“富贫”的办法解决之,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立法明分
先秦法家中,商鞅是以崇法而著称的。商鞅也讲势和术。他说:
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悬绳之数也。“但商鞅论势和术的言论并不多,他的理论中心还是法。后来韩非批评商鞅言法而不知术,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商鞅的情况。”
商鞅认为,法的功能在于稳定和巩固作为君臣关系的核心的社会分工,即立法明分。商鞅引证慎到百人追野兔的例子,论述“明分”的重要。他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意思是说,划分人们之间的权力、地位和利益关系,是治理社会的关键。权力、地位和利益关系不清,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这就象野外的一只兔子,因为归属关系没有确定,人们自然都去追赶、抓取,即使象尧、舜、禹、汤这样的人物也不例外;反过来,如果是一只家兔,有了归属,那么,谁都不会去追。
“明分”是治理社会的关键。要想“明分”,就必须有法。他说:“故重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鞅企图以法的形式把社会的“名分”固定下来,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人们都去遵循执行之,不允许任何人为了一己之私利违反法令,打破社会的“名分”,这是商鞅治理社会的不二法门。
我们知道,儒家也讲分,从孔子到孟子,都强调社会分工、等级关系、君主与臣属的隶属等等,但儒家“明分”的手段是“和”,以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分”。与儒家不同,法家“明分”的手段是“法”、“立法”而“明分”。法家是想以成文的法律体系,以不可违背、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的“名分”。就是说,儒家和法家在社会管理分工问题上并无实质的分歧,他们都是宗法等级社会的维护者,但治理社会的方略却不同,一个是以和治国,一个是以法治国。
以和治国,也就是以人治国,和谐,是指人际关系的存在状态,“明分”手段的分歧,实质也是人治和法治的对立。
在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上,商鞅倡导法制。在商鞅之前,围绕着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已经展开了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以哪一个为主治理社会,是管理法规还是管理者?商鞅认为,管理法规是完全可靠的,人治是不行的。他说:“世之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矣。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短长,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其类者也”。管理法规一旦制定出来,在社会活动中就有了尺寸和权衡的作用。有了这一标准,人们的言行方能有所遵循,否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持一端,莫衷一是,只能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商鞅反对人治,倡导法治,还在于,他看到了社会管理活动中,人们评价事物的主观随意性太大。有些人为了私利,视君主眼色行事,竭力曲意奉迎,阿谀奉承。商鞅描述道:“智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私。”“夫曲主立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这样的人怎么能搞好社会管理?只能越搞越坏。所以,不能搞人治,只能搞法治。
“故立法明分,中程(符合)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商鞅企图脱离人治的干扰,制定出一系列管理法规,以法规去衡量一个人的言行,是则是,非则非,根据是非不同,给以赏罚。商鞅正确看到了法治的长处和人治的短处。这一一思想在今天仍有一定启发之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多样,使人们的认识和观点往往差异很大,经常有以非为是或以是为非的现象发生。特别是涉及到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事情,本不应发生争议的事,却可能长期争论不休。我们确实应从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的局面中摆脱出来,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法规,作为唯一尺度规范指导人的言行。可见,商鞅的思想是有一定道理的。
然而商鞅有见于人治之短法治之长,却不懂得法治的局限性。法是死的,需要人去实行,没有人就什么也不是;更为重要的是,法不论多么完备,总不是绝对具体的,总有一些事情规范不利,鞭长莫及。这些情况的处理,需要管理者依据法的精神见机行事,灵活处理。因此,法不能离开人独立存在,要想真正贯彻管理法规,就必须选择胜任的管理者去推行。人们既可以歪曲事实,也可以反映实际;既有自私自利之徒,也有刚正不阿之士,问题是怎样知人和择人。商鞅戴着法治的有色眼镜看事物,不懂得把法治和人治结合起来,这是一大局限。
在中国管理思想史上,最早提出普法教育的是法家。商鞅认为,法同势不同,势是君主独自掌握的,而法必须由君臣“共操”。如果说,势的掌握和运用,要有一点神秘性,那么,法一定要让公众都明白。只有人人懂法,方能人人执法,并且监督别人是否执法守法。要在整个社会造成任何人都不敢非法行事的局面。他说:
“吏不敢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不论什么样的人,即便巧舌如簧,也“不能开一言以枉法”;即使家有万贯财富,也不能行贿败法,“虽有千金,不能用以一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