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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农村企业法研究(7)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

公司转化又称为公司类型的变更,指公司在不丧失法人资格的前提下转变为另一法定形式的公司。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这实际上属于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进行的转化。这种转化方法包括股份转换和增资扩资两个环节。所谓股份转换,就是将公司原有的股份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谓增资扩资,除了公司的原有股东可以认购新股外,也可以吸收新股东或者向社会公开募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因而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转化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基本规则: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例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等等。但是,公司转化登记时,只需要申请变更登记,这体现了公司转化手续较简便,成本较低的优点。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也就是说,原有股份在折算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必须以原公司的净资产为基准。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司的资本确定和资本充实原则。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时,向社会募集股份应当依法进行。这主要是指: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同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股票的协议;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会报表文件,制作认股书,等等。有限责任公司转化后,其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转化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七、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有二:

第一,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它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所在。

第二,投资者责任有限,即投资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的区别所在。

《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授权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授权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国家授权机构。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经理

授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立副董事长,均由国家授权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了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一般职权外,还被授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2.监事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则:(1)监事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一样,也是公司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了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3)监事任职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

国家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机构依法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经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四节农村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企业财产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集体企业的财产来源多渠道,构成多样化,情况很复杂。由20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老集体”,财产最初来源多为集体成员出钱出物而构成,财产现存构成多为本企业的劳动积累,部分为联合组织的投资。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新集体”,财产最初来源多为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扶持资金以及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等国家扶持资金,财产现存构成也多为本企业的劳动积累,部分为外来投资。集体企业的财产关系不仅十分复杂,而且产权关系混乱,这就导致了集体企业管理混乱,财产经常遭到平调、侵吞,经营自主权经常受到干扰。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于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51%,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部门审批,可以适当降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它究竟是单一所有性质还是共同共有性质,经济学上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一项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且共有关系消灭时,共有人可以分割财产。前者例如合伙财产,后者例如家庭财产。

显然,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不是集体企业中的职工对集体企业财产的共同共有,而是指以集体企业法人的名义对本集体企业的财产的所有。这是一种单一所有的性质,是典型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并由此造成了集体企业的一系列特点和法律上的规定。

为了规范和保障集体企业的财产,法律上还规定:(1)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不受侵犯。(2)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受侵犯。(3)集体企业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可以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也可以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照其投资比例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但是其比例不得超过51%。(4)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5)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6)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指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外组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1991年9月9日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走上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依法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集体企业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1)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2)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3)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主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4)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5)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6)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7)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8)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9)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10)奖惩职工。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2)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3)依法履行合同。(4)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5)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6)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7)做好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9)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中管理城镇集体经济的机构有三类:城镇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它们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保障的职能。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厂长负责制由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性质所决定,法律规定集体企业的职:[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并且作为集体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的基础。

城镇集体企业的领导体制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同时,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的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集体企业的职工。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其总体意义上和个体意义上是不同的。总体意义上的某一集体企业的职工是该集体企业财产的人格化所有者、企业运营中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者。个体意义上的某一集体企业的职工是同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职工的个别流动并不影响“劳动群众集体”的法律意义的存在。

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1)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3)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休息、休假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5)辞职;(6)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2)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3)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法律明确要求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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