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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章 刑法四(1)

杂议上虞周秦汉后汉晋东晋

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贤,谓有德行者。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八曰议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争财曰讼。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礼记曰:「刑人不在君侧。公族有死罪,即磬于甸人,不于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悬缢杀之曰磬。而无宫刑。其刑罪,即纤剸,亦告于甸人。纤读曰歼。歼,刺也。剸,割也。皆以刀锯割刺之。告读曰鞫。刑肃而俗弊,则人不归也。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大戴礼曰:「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着』;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正以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捽,才忽反。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东周之季,王道寖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铸刑法于鼎。晋叔向非之,曰:遗其书以非之。「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李奇曰:「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一成之刑着于鼎也。」颜师古曰:「虞舜则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周礼则三典五刑,以诘邦国。非不预设,但不宣露使人知之。」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闲,防也。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其从教之心也。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辟,法也。为,治也。权移于法,故人不畏上,因危文以生诈妄,徼幸而成巧,则弗可治也。今吾子制三辟,铸刑书,孟康曰:「谓夏、殷、周乱政所制三辟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师古曰:「靖,安也。一曰治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取证于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喻微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滋,益也。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言虽非长久之法,且救当时之弊。

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美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安国注曰:「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于象魏,使万人观之,浃日而敛。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不若删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悬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发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于晋、楚,法弛民怠,政隳俗讹,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甿。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欤!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陈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研寻反复,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晏婴、张趯,讥议则别,先儒注释,亦已昌言。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或曰,按孔祭酒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则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浅,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按孔议附会叔向之书,前已论之矣。又按左传,晋赵鞅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文公又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人在鼎矣,何以尊贵?注云:「弃礼征书,故不尊贵。」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晋国之乱制也。」

又议曰:夫经籍指归,诚要疏议,固当解释本文,岂可徒为臆说。详左氏载夫子所议,令守晋国旧法,范宣子所为非善政也,故录本传以证之。佑诚懵学,辄议前贤。傥遇精鉴达识,庶几要终原始,幸详鄙见,窃俟知音。

秦孝公纳卫鞅言,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代;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人。愚者闇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人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人,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人立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人安。」卫鞅曰:「龙之所言,时俗之言也。常人安于习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业。法古无过,循礼不邪。」卫鞅曰:「治代不一道,便国不必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竟变法令。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宣帝自在闾阎,知刑法不一。于是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员四人。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矣。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尉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治其末,政衰听倦,则廷平招权而为乱首矣。」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菑令,后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后母,循不遣。后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驳不可,驳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间杂。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后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戮近臣于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杜,塞也。桀黠无所畏忌,万众讙哗,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式,车前横木。君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遂,成也。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源不可长也。浸,近也。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浸字或作侵,犯也。其义两通。长音竹两反。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驳议曰:「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诋欺成罪。诋,毁也,丁礼反。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之疻痏。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疻音移。痏音鲔。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于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其手足。措,置也。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音集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受其财。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死罪一等,徙炖煌。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也。明有所讫也。讫,止。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解,免也。请论。」廷尉孔光驳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惩,创止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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