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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章 刑法四(2)

班固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代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余。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于天下,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云:「伯夷降典,哲人惟刑。」言伯夷下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桀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盛物。奸有所隐,则狃而寖广矣。狃,串习也。寖,渐也。狃音女九反。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省,谓减除之。绝于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凡此五疾,狱刑所以蕃也。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后汉章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三年,旱,长水校尉贾宗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故招致灾旱。帝下公卿议。陈宠议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易通卦验曰:「十一月广莫风至,兰、射干生。」月令:「仲冬,芸生,荔挺出,一阳始生。」天以为正,周以为春。正,春,皆始。十一月万物微而未着,天以为正,周以为岁首。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二月二阳爻生,雁北向,阳气上通,诸生皆动,萌芽。月令:「季冬,雉雊鸡乳。」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今正月也,天子迎春东郊,阴阳交合,万物皆出于地,人始初见,故曰「人以为正」。月令:「孟春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萌动,东风解冻,蛰虫始振。」三微成着,以通三统。统者,统一岁之事。王者三正递用,周环无穷,故曰通三统。三礼义宗曰:「三微,三正也。十一月阳气始施,万物动于黄泉下,微而未着,其色皆赤。赤者阳气。故周以天正为岁,色尚赤,夜半为朔。十二月万物始芽,色白。白者阴气。故殷以地正为岁,色尚白,鸡鸣为朔。十三月万物始达,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业。夏以人正为岁,色尚黑,平旦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以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凿度曰:「三微而成着,三着而体成。」当此之时,天地交,万物通。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按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狱刑,无留罪。今言孟冬,未详。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月令:「仲冬,君子齐戒,身欲宁,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若以行大刑,不可谓宁静也。议者或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汉兴,萧何草律,季秋论囚,论,决也。但避立春之月,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帝纳之,遂不复改。

时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禁科以防其源。诏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故破矩为圆,斲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求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耻,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止,为弊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自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和帝即位,尚书张敏上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谬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瞻顾,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惟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人为非。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使人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惟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荣即为异。王者体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广令评议,天下幸甚。」从之。

晋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谏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先王知其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天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视阿栋之闲,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斜十五处。或是始瓦时斜,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复兴刑狱。

昔汉时有盗高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张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按劾难测,骚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墉之内,火即已灭,主者便责尚书不即按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辈,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复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体。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毕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职思其忧。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意,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出法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人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旁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奉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曰:「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且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臣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议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已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应复出法驳按,随以事闻也。」

东晋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疋,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云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郎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于此而弛。」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唯特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闲,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从之。

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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