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控制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出现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已成为银行的沉重包袱,隐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正确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加以控制,对于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
第一,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来看,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贷款投放环节缺乏信贷风险约束机制,经营决策失误,是不良贷款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没有充分认识到银行和企业兴衰共存的关系,在企业贷款使用环节缺乏管理、监督、参与、帮助的机制,以及在贷款回收环节银行缺乏应有的管理制度、保护措施、法律手段和银行间的合作机制,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重叠,人员过多,授权授信管理不落实,越权批贷屡禁不止,贷款决策失误,操作程序不规范,全员防范风险意识差,内部稽核监督手段落后,是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
第二,从企业经营机制方面来看,由于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而造成资金需求缺乏约束机制,是导致银行巨额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约束软化,出现一系列短期行为。在生产经营上片面追求产值和速度,忽视市场需求变化和产品质量提高,致使产品积压,造成资金呆滞,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由于缺乏资金需求约束机制,扩张欲望强烈,筹资渠道狭窄,过分依赖银行,盲目举借债务,大搞基本建设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包袱越背越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最终成为呆账坏账。据统计,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75%以上。有的企业甚至假借破产之名,逃废银行债务,给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
第三,从国家经济体制对银行的影响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拨改贷”,国有企业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其初衷是通过资金有偿使用来解决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结果使银行由企业资金的“统管”逐步演变成“统包”,国有企业来自财政的资金投入减少甚至断流,又很难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本,企业效益差使自有资本金积累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投资,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中来源于银行贷款的部分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给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第四,从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干预来看,由于政府对银行贷款发放的不合理干预,使银行经营活动不能体现效率原则,金融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也是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地方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却千方百计向银行套取贷款,最终造成项目贷款风险。有的企业需要贷款时,不是去找银行信贷员,而是找政府官员,由于行政干预,使银行不能自主地进行资金配置,信贷资金投向不是根据价值规律、信贷资金运行规律、信贷经营原则来决定,很难真正做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结果往往造成投资效益低下,大量资金沉淀,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控制措施
第一,完善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要严格贯彻信贷原则和贷款决策程序,建立贷款评估决策机制,定期对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要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信贷审批权限的分级审批制,实行贷款审批责任制和岗位权责制,逐步建立以权限管理、体制约束、风险度量为核心,以企业净资产或抵押为授信依据,充分运用量化指标预测和评估贷款风险,按风险度高低划分审批权限,实施部门、岗位和程序三项制约信贷风险的管理模式。要建立贷后稽核制度、信贷岗位离任审计制度及岗位调换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严防违规行为和工作失误发生。第二,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采用由政府出资、制定规则、规范引导、市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各个银行可以与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联合,汇总金融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再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纳入客户其他方面的信用记录,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制度,实现全部企业信用评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资料、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有无违约记录、企业的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盈利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企业经营水平及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银行应当每年或半年对现有信贷客户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审,并根据情况变化对原有评级进行调整。
第三,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要全面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贷款质量比率等量化指标,控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产结构和风险度。要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测,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反馈。通过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连续、全面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监测信息进行动态分析,及早发现风险和发出预警信息,采取防范与化解风险的对策。要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依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管理水平及管理能力、经营业绩、市场进入情况等评定企业风险等级,只有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可以发放部分信用贷款,对其他的企业只能采取担保或抵押贷款方式。对过去发放的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凡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的,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努力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新发放贷款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与发放程序的有关规定,明确第一责任人,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从源头上堵住信贷风险的发生。
第四,实行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自筹30%-50%的资本金,并存入主办银行账户,银行实行监督。凡企业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不予立项,银行不予发放贷款。实行企业贷款预交风险保证金制度,凡是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应扣除10%-20%的补偿性余额留存银行作为贷款风险保证金。具体来讲,在企业取得贷款时,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款额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额,作为补偿性余额。从企业角度可以增强其信用观念和主动还款意识,提高偿债能力;从银行角度可以降低风险,补偿可能透支贷款及其他风险损失。此外,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账户实行托管,对贷款资金流向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也可以对企业大额支付进行监管,及时掌握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确保银企双方对贷款偿还共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完善信贷人员管理制度。要实行审批人员专职化,可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做法,审批工作由专职人员担任,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提出意见,对信贷项目负责。这种办法的优点在于使信贷审批人员把全部精力集中于信贷审批工作,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专职审批人制度本身产生的压力与动力,可以有效提高银行增量信贷资产的质量。对审批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水平等要制定相应规定。对审批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要进行严格的全面考核与评价。对信贷管理人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使责任与利益二者紧密挂钩,以增强信贷人员积极开拓业务的动力,鼓励信贷人员发展新客户,努力搞好信贷经营管理。要对信贷人员发放与回收贷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督促信贷人员严格按照信贷管理程序办事,对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信贷人员责任,防止不良贷款发生。
第六,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要大力促使企业改革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实力,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减少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充分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银行在不违背信贷政策的情况下,要对地方予以信贷倾斜,扶植地方优势项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经济与金融改革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不断得到落实,信贷创新日益增多,政府应根据情况变化对现行信贷政策法规进行完善,为银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贷款风险控制,以确保其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信贷业务,提高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