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资产证券化。它是指将在当前和未来能够产生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银行作为进行资产转化的原始权益人被称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各种资产组合,出售给为证券化目的而成立的特设载体,即证券发行人或资产证券化机构。特设载体以此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用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特设载体的受托人以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当然,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因为并非所有的不良资产都适合于证券化。一般而言,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未来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收入流量、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易于把握、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的金融资产。
第三,债权转股权。商业银行将持有的对企业的不良债权直接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资产结构的调整,达到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减轻不良资产负担的目的。
(三)实行合并、兼并和外资参股,消化不良资产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现状,可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中小银行之间的相互合并。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除原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外,其他银行的规模都比较小,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规模更小。这些小型银行由于资本实力相对比较薄弱,抗风险能力比较低,很难有效抵御较大的风险损失。如果在它们之间引入合并机制,促进它们走向联合,就可以使其分散的资本实现适度集中,从而不仅能够增强其化解不良资产、承受风险资产损失的能力,也有利于其以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第二,大银行对中小银行的兼并。资产状况良好、规模较大的银行对中小银行进行兼并,通过二者之间的资产重组来解决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稀释原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银行的整体不良资产比率。也可以用兼并方的优质资产的高收益去抵补原中小银行不良资产的损失,使被兼并者的不良资产得以逐步消化和吸收。作为兼并方的银行可以是国有银行,也可以是股份制银行,其前提条件是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能力承受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负担。
第三,允许外资对我国商业银行参股。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需要大量资金注入,特别是那些根本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只能通过自有资本的冲销来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呆账坏账数额巨大,银行自有资本又普遍不足,财政目前也不可能对银行进行大量资金注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外资银行对资产质量问题严重的本国银行参股,可以开辟银行资本来源渠道,增强银行消化呆坏账损失的能力,并可借助外资银行资本运作经验,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地化解不良资产。同时,我们可以通过限制外资股比例的办法来防止外商对我国银行经营决策的控制和垄断。
(四)采取多种措施,核销呆账坏账,处理不良资产
对于那些质量极差,虽经各种努力但仍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呆账坏账,只有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核销,彻底处理这些不良资产。
第一,银行用自有资本和呆账准备金冲销部分呆账坏账。银行呆账坏账很大一部分是银行自身经营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因此,银行在呆账坏账核销中理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和损失。但由于各银行呆账坏账数目较大,可用于呆坏账冲销的自有资本或呆账准备金又长期不足,因此,这就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以便商业银行积累资金实力,逐步消化吸收。为了使商业银行能够较快地形成弥补呆账坏账损失的资金实力,中央银行应适当扩大存贷利差,以优惠补贴利率对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对商业银行进行政策支持。
第二,国家财政继续逐年向银行注资,冲销部分呆账坏账。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政策失误和行政干预所形成的,政府应承担一部分呆账坏账核销的责任。尽管我国财政较为困难,一下拿不出更多的钱来弥补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损失,但可以逐年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商业银行逐步解决呆账坏账问题。也可以采取适当降低商业银行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减轻商业银行的税赋负担,使商业银行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充实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消化吸收不良资产的能力。第三,对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募集社会资金,用于呆坏账冲销。在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方面,国家在政策上明显向国有企业倾斜,对商业银行限制比较严,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长期不足,呆坏账负担相当沉重,另一方面是有关管理部门足够重视,以至于现有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上市银行,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能够利用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本的渠道。因此,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出发,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允许更多的商业银行通过股改上市募集社会资本,这样既可解决银行自有资本长期不足、防止贷款损失能力低下的问题,又可把股票溢价发行的差额部分用于呆坏账冲销,从而实现呆坏账损失分担的社会化。
(五)实行破产清算,处理不良资产
对那些问题严重、经过多方救援仍无望起死回生的银行宣布破产,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我国对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过去通常采用关闭并指定其他银行接管其债权债务的方式,至今尚无商业银行正式破产的先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趋成熟,对那些问题特别严重、起死回生无望的银行宣布破产清算,是利用市场退出机制净化市场参与者、保证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一项必要措施,它不仅可以使破产银行的不良资产得到相应的处理,而且也会对其他银行形成较大的压力,迫使其为避免遭受同样的破产命运而不得不在经营过程中想方设法化解已有的不良资产,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
破产清算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最后选择。大多数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政府都不主张对有问题银行进行大规模的破产清算,而是更倾向于通过参与问题银行的重组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破产清算更不应成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主要选择,应更侧重于优先选择其他各种方式。对破产清算方式的运用应当十分慎重,即使在不得不采用破产清算方式时,也应以规模较小、系统联系不广泛的银行为主要对象,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系统联系十分广泛的银行则不宜采取破产清算方式,以防止银行破产清算对社会经济与金融、社会稳定带来过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