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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商标的取得、续展、转让及许可(1)

1.如何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

【宣讲要点】

商标保护的关键是要取得法律承认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在国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受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商标所有者要想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就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在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马德里国际注册(仅限其成员国)和逐一国家注册。但是我们认为最好是选择马德里国际注册,办理国际注册。

要使在国内的注册商标在国外也同样受到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是关键,以下我们来介绍一下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和在申请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将申请书邮寄给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如果申请人派人亲自办理的,应当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然后商标局提供翻译,将该申请书翻译成英文或法文,申请人则需要向商标局交纳翻译费。注意,填写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备,文字规范、准确,如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则会退回申请书。

另外,在提交国际商标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以下附件: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l份;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资格证明l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2件;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还应按规定预交国际注册费,如不预交应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二,商标局审查。

商标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申请人的商标是否在国内注册;如申请手续不齐备则需要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不予受理;如果申请资料齐备,则由商标局注明申请日期签字送往国际局。

第三,国际局审查。

第四,刊登公报及异议。

若申请人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规定,并交纳了注册费用,国际局审定通过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注册。

如果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国际局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注册,并在专刊上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想要使注册商标受哪个缔约国保护,则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典型案例】

黄某是某公司的负责人,某公司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三年前,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接下来的几年中,某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不断攀升,在国内市场中已经占有较大份额,于是,某公司准备来年进军国外市场。但是黄某听许多朋友说,某国许多知名企业和出口企业因为没有及时在国外注册商标,产品刚跨出国门,其商标就被国外的个人或企业抢注,不得不被迫退出其市场,或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难道在国内已注册的商标在国外就不受保护吗?如果要使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国外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该怎么办呢?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公司要想在国内的注册商标得到国外的保护,必须进行国外商标注册。

(1)某公司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不等于在国外也承认其已注册,会受到保护。

虽然某公司已在我国获得商标注册,受我国商标法律的保护,但是该保护具有地域性,其只在我国领土内受到法律保护,要想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就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

(2)我们认为某公司可以选择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

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了《马德里协定》成员之一,某公司作为该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3条、第4条第1款的规定,某公司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具有中国国籍,并取得了国内商标注册,某公司当然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截至到2004年11月15日,《马德里协定》共有77个成员国,一旦某公司申请了国际注册商标并获得国际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其他成员国都受保护,其保护范围十分广泛。

如果某公司逐一向各需要国家进行注册,该商标的注册费用非常高,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在每个国家都申请注册商标的,费用要几百万,商标多的企业费用高达几千万,十分昂贵,这对于某公司来说十分不划算。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要便宜得多,从这点来说选择马德里国际注册更加经济。

【法条指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第3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4条第l款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5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2.商标权是否可以被继承?

【宣讲要点】

在我国,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成为公民个人可拥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成为遗产继承的一项内容。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该权利的转移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

继承商标专用权时需要依法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过程。转让后,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而继承转让是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将商标专用权移转给其合法继承人。所以继承转让是注册商标转让的一种形式。

办理注册商标继承手续时,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注册商标转移申请书。另外,应当向商标局提供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高某的父亲于2012年6月份以个人的名义注册了一件商标,用于服装加工经营。当父亲刚将申请的商标准备用于服装销售时,他因患急病医治无效去世。对高某父亲遗留下的工厂、房屋、金钱等等财产来说,高某是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可是,对于父亲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高某却不知道该如何继承。听高某一位朋友说,商标权是自己父亲申请并享有的,父亲去世后,商标专用权也自然而然的无效,所以高某不能使用该商标,否则高某的行为违法。可是高某认为,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高某父亲花去设计及注册费用大约5000元,其商标专用权也是用金钱买来的,既然高某能继承父亲的财产,那么高某也应当能继承父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又听人说,高某有权继承父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需要去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移手续。高某不懂法,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这一问题的。

【专家评析】

本案中,高某可以继承其父亲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得知,个人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的一种法定民事权利,而高某父亲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高某父亲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的范围。而个人合法财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比如房屋、工厂),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高某父亲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其死亡后,也可以作为遗产由高某继承。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可看出该条例对移转手续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继承。综上,高某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尽管高某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商标权,但只有依法办理完商标转让注册手续后,高某才真正继承了高某父亲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l款的规定,高某父亲作为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内(即自高某父亲死亡之日起1年内)应由高某作为继承人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待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给高某,高某才真正继承了高某父亲生前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26条第1款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第47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3.注册商标期满后权利是否还受保护?

【宣讲要点】

一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会形成无形资产,注册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对到期的注册商标,可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申请,还可以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这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已过,而原商标注册人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其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专门从事机械零件生产。2003年6月甲公司向商标局注册了"××"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13年6月16日。由于甲公司一时疏忽,在注册商标期满前没有向商标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现在,甲公司在市面上发现外地乙公司也在使用"××"商标,并且用于机械零件生产,于是甲公司派人与其交涉。经交涉,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商标已经过超出有效期,该商标已经失效,甲公司就不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所以乙公司使用该商标也就没有侵犯甲公司的权益。虽然乙公司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甲公司觉得还是有些不妥。甲公司负责人听说,其公司现在还未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期限,只要向商标局提起续展注册申请,甲公司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限期,该商标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0年6月16日有效使用期届满,直至2010年12月17日止这六个月为注册商标续展宽限期。在此期间,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由于该商标在注册商标续展宽限期内,或者在此期间提起续展申请至未获商标局核准前,注册商标仍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犯。他人无权擅自使用。因此,处于续展宽限期内的"××"注册商标,仍受法律保护。

乙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虽然甲公司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没有提出续展注册申请,但是在"××"注册商标续展宽限期内,甲公司仍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乙公司未经过甲公司的许可,擅自在与甲公司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既然乙公司有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此事,不但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商标标识,还会给予罚款,同时甲公司仍然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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