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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商标的取得、续展、转让及许可(2)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甲公司应积极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期满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续展注册申请,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商标局就会注销该注册商标,甲公司也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是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或者在有效期期满后六个月的宽限期。

续展注册申请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程序如下:

首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5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同时还需交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申请书中应写明注册商标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届满日期,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申请续展的日期。

其次,商标局依法只对续展申请进行审查。

最后,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实践中,除了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商标局都会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二是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属于应予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的。本案中,甲公司只是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准予。如果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续展注册申请,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40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57条第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通则》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7条第1款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4.联合商标单个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宣讲要点】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

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典型案例】

姚某目前在A市经营一家塑料制品厂。前不久,该厂从甲公司受让了"大霸王"、"超霸王"两个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以后,由于这两个商标名气较小,商品的销路不是很好。姚某多次想更换这两个商标,但苦于厂里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予更换。最近,姚某听商标局里的一朋友说,姚某购买的这两个商标比较特殊,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商标转让行为无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专家点评】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

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第2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该如何转让商标权?

【宣讲要点】

在我国,商标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不是简单的转交就可以完成商标权的转让。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的转让步骤如下:

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根据《商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双方必须到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并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在提交申请书时,还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

其次,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转让方转让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与原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完全符合,受让方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与转让方使用的商品质量是否一致,转让方的商标是否从未使用过等事项。审查的结果,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转让,予以核准,发给受让方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则会驳回申请,并以《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根据《商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会发给受让方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典型案例】

冯某是某工厂的负责人,正当冯某准备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之时,在某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让冯某心存疑虑:

吴某与立某签订了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己所有的"××"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立某,转让费为15万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支付转让费时间从吴某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立某时支付,之后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并且还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合同生效后,吴某依约定将《商标注册证》交予立某,立某接受并使用了该商标,其支付了转让费5万元,但之后过了半年,立某也未支付剩余的10万元转让费。经吴某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将立某告上法院,要求立某支付转让费余额10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法庭审理中,立某承认拖欠吴某转让费的事实,但辩称,吴某并未向其转让商标权,按照合同其应当在商标权正式转让后再支付转让费,因此,他不存在违约。后来法院判决:吴某转让商标权给立某;立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给吴某;对吴某要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看完这则案例后,冯某不明白:吴某不是已经将《商标注册证》交予立某,立某也接受并使用了"××"商标了吗?为什么法院认定吴某没有转让商标权给立某呢?究竟该如何合法转让商标权呢?

【专家评析】

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不是以交付了《商标注册证》和使用该商标就算转让了商标权为标志,还必须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后,商标权才真正的转让。

本案中,虽然吴某向立某交付了《商标注册证》,但未办理转让手续,就无法认定商标权已经转让。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即,吴某和立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商标局审查并核准后,予以公告。吴某自公告之日起即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时商标权才真正的转让。因此,虽然吴某向立某交付了《商标注册证》,立某也接受并使用了该商标,但是,由于没有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商标权已经转让。

依照合同立某不存在违约,也就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立某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些违约的情况时,才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吴某和立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只有吴某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立某时,立某才有支付剩余转让费的义务,可是,由于他们没有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权就还未转让,这时立某就没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因此,吴某不能以立某没有按期支付转让费存在违约为由要求立某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不支持吴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42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5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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