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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商标的基本知识(8)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而他们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洗涤液,二者属于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他们是合理使用商标。后来甲公司的负责人江先生听说,只要甲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了驰名商标得到批准后,就算两种商品不相同,乙公司的行为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江先生想知道,甲公司的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专家评析】

本案中,确定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甲公司的"××"商标是否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事实上,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的商标就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法律特殊保护。

首先,甲公司的"××"商标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甲公司取得的"××"商标,经过8年的使用,同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并且该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西南地区的知名商标,该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甲公司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其次,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侵犯甲公司对"××"商标享用的专用权。

甲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乙公司在未经过甲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虽然甲公司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而乙公司将"××"商标用于洗涤液,看似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是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二)项对于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甲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驰名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等民事责任。

如果甲公司希望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甲公司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能证明是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比如,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等等能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14条第1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57条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抢注商标来赚钱的行为合法吗?

【宣讲要点】

我国商标原始取得的原则为"注册在先"(即谁先注册谁取得该商标)。所谓"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即不管你使用商标时间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或者组织,如果你不及时注册,即使你使用该商标已很久(除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一旦被他人抢注,你都将失去该商标权。因此,企业要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取得商标权。

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就必须依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进行商标注册:

第一步,申请前的查询。

申请商标注册前,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

第二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第三步,审查。

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步,公告和异议。

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步,注册。

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典型案例】

某公司最近新研究成功了一项高科技电子技术,并已经投入了生产,为了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某公司耗费许多精力后,准备先将"××"作为名称在新闻发布会,先后进行广泛宣传,然后作为产品商标。为了推广这一"××"概念,某公司花了不少宣传费,但当某公司将"××"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报时,却发现"××"已被王某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某公司认为王某将某公司已经过宣传的"××"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对"××"使用、注册的权益,于是某公司找到王某与其交涉。经交涉,王某说认为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已经允许个人注册商标,并且还规定谁先注册就归谁所有,所以他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是合法的,某公司若要想使用"××"商标,就要花钱向他购买这个商标的使用权。某公司花了钱对"××"作了广告宣传,难道最后只能落得要向别人交钱才能使用的下场吗?某公司准备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依法取得的商标是合法的。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也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也能成为商标注册人,所以王某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成为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合法取得的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5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标的取得原则是"注册在先"原则。因此,虽然某公司已将"××"大力宣传,但某公司未将"××"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所以王某当然有权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其依法取得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某公司只能通过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的方式或者经过王某许可后,才能使用"××"注册商标。王某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如果某公司认为"××"商标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与王某协商,让其将"××"商标转让给某公司,或者许可某公司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王某作为"××"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某公司,但某公司则需支付其一定的转让费。值得注意的是,转让注册商标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即,某公司和王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商标局审查并核准后,予以公告。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即享有商标专用权。另外,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王某还可以通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将"××"商标准许某公司使用,某公司则需向王某交纳商标使用费。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5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42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43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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