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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消费维权(6)

主持人:为了索赔这一两块钱,你总共花去了多少钱?

丘建东:两次在本地打官司,诉讼费、差旅费不多,一两百元就够了;到北京打官司的代价就比较大,当时我还是公务员,就等于把两三个月的工资给花在坐飞机上面去了。

主持人:在打官司之前你算过这个账吗?

丘建东:没有。我们觉得要把这个案件提起来,挑起这场官司,在经济上不在乎,几千元的价值我们还能承受得起。

主持人:虽然能承受得起,但是毕竟单纯的从经济利益上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为什么你还要挑起这场官司呢?

丘建东:我们有三个考虑,第一个考虑想找一个点子、一个靶子来对这个消费维权起一个触动的作用,起一个案例示范的作用。我们想邮电局是垄断性质的,是自然垄断,是国家授权他垄断的,这是他主体的特殊性。我们不是跟卖菜的老大娘争多收了一斤菜两毛钱,我们不用来跟她打官司,她是弱者。这个主体的身份特殊性决定了我们要跟他打一场官司。第二,我们不能打很大标的的,只能打小标的的,代表在座的许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的。电话费可能是一个最好的载体,人人都碰到过。第三,找一个诉讼的方式。因为揭露的面比较大,影响面可能比较广泛一点,所以我们跳过了其他的索赔方式,直接进入到诉讼阶段,起到比较好的作用。我们认为打一场官司的意义,有的时候比写一篇论文:可能还要好一些。

主持人:我听说你后来又打过几起类似的官司。我也注意到原先你是龙岩市技术监督局的副局长,而现在你已经不做这份工作,你的身份是一个律师。我能冒昧的问一句,是不是因为过多的官司分散了你的精力,丢了这份工作?

丘建东:我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因为关注于这些案件,可能会跟本职工作有所冲突。同事、领导认为作为一个公务员就应该做你的职务行为,不应该以个人身份去挑起官司,所以我干脆辞去了公务员。我现在做什么官司,没有什么人可以以组织的身份来跟我进行谈话,因为我已经走向平民化了。我现在脱去了制服,精神上是辛苦了,但是在思想上我可以广阔地驰骋。

[链接]

继丘建东的一元钱官司出来后,在短短的几年间,出现了很多这类官司。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名为《走向法庭》的残书,提起一元交通费官司;2002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的佘律师为多收的火车票款0.50元提起诉讼;2004年6月30日,沈阳的沈长征因航班延误,状告航空公司索赔精神损失一元,等等。这些都是因小额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的诉讼,同丘建东的官司一样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这些官司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很多人支持,但是反对的声音也非常大。反对的声音认为:此类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这样的官司往往是当事人有意哗众取宠,浪费了社会资源。

[维权焦点]

“一元钱官司”值不值?

观众1:这个事情应该从不同的时间段来讲,像1996年,那个时候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是很强。丘先生打这样一起案件,实际上是为大家普法,让大家的这种维权意识得以增强。

他打官司的意义就很大。要是现在而言,这种做法就不是很恰当。因为他的诉讼成本很大,所得到的社会效益和诉讼成本之间,从经济关系上来讲,不是很经济。

观众2:这个侵害只是我个人的话,我觉得我可能不会去打这个官司。如果涉及很大众的、涉及很多人、涉及一个社会,我觉得可以去考虑,像听证会这些东西,应该还是争取的。

观众3:我是不会打这种一元钱官司的。现在一毛钱丢到地上,也很难说去捡它。打这种一块钱或者几毛钱打官司要消耗很大的经济利益失,我感觉不值得。

[嘉宾介绍]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丁世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消费指导部主任。

主持人:丘先生,这个官司,包括后来很多类似这样的官司,对于推动整个制度的建设改革到底能起到多大的实际效果?

杨立新:这个意义我觉得是非常大的。你像刚才说的这个小案件,要有一个辩证的分析。一块钱的案件,很多人都认为它是小案件,但是这一块钱的案件,涉及一个社会上问题的时候,它是小案件吗?它不是小案件。还有一个就是怎么看待司法资源问题。这个案件所达到的这个社会效果和你动用的司法资源来看,维护的权益是重大的;另外一方面,国家设置了这种司法程序、司法的机构让他去维护法治,去维护人民的权力,一块钱的权力也应该维护。我们现在要呼吁,设立小额法庭。用这样普通的程序来审理这样的案件是浪费。如果设立小额法庭,像这样的小额诉讼,完全可以用很简易的程序去办。

像丘建东这个案件,尽管意义很重大,但毕竟额很小。我一个人判完了以后,也是一个判例啊,也可以同样起到这样的作用,这就没有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了。现在正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小额的诉讼制度以后,这些问题就好解决了。

主持人:从消协这方面来说,像丘先生这样的行为值得推广吗?

丁世和:这个效益是不能用一块钱来衡量的,效益是非常巨大的。他这种维权的示范的行动,实际上也让经营者感到了消费者正在起来,给他们也造成一种压力。从国际消费者运动上来讲,消费者运动本身就是要给经营者造成一种压力,应该说丘建东的行为等于是对经营者有一个示警的作用。你要注意了,下一步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跟你较真儿。

[维权难点]

谁为公益诉讼埋单?

主持人:这类的官司确实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有一点问题,我们也没办法回避,就是这一类的官司确实给很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带来了很沉重的负担,特别是经济上的负担。

[背景案例]

王英是河南省舞钢市中学教师。1997年4月2日,王英的丈夫因工作关系陪客人喝酒,因饮酒过量引发了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王英认为,香烟能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就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示;这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可为啥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呢?为此,她购买和查阅了大量的法律、医学书籍,写了5000页的资料,从法律、医学、道义等多方面阐述白酒应加警示标志,她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家一户的问题,事关整个消费者利益。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要求白酒须贴警示标签的规定,王英的要求于法无据。因此,她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告败诉。为打这起官司王英欠了6万多元的债。

主持人:看了王英女士的遭遇之后,我的感觉是除了敬意,多少还有点心酸。我不知道在座的三位嘉宾,你们是什么样一种感受?

杨立新:王英这种勇气是非常好的。她这个是真正的是公益诉讼。她没有告任何人,她告的白酒必须贴标签,要贴警示标志。这个案件为什么这个法院没有判决她胜诉呢?主要的问题是制度问题。我们现在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所全部维护的权益,都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即使是维护公众的利益,也必须通过维护自己的权益来体现维护的公众利益。所以法院驳回诉讼完全是有道理的。但是我想缺了一点创造性。作为一个法院,你涉及这样一个重大利益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大胆地去创造一下,这种情况我就判决,哪怕我不判决全国的白酒厂要贴警示标志,我就判决我这个地区的白酒厂要贴上这种警示标志,好不好?这不一定违反法律。或者我就判一家白酒厂要贴上标志,行不行?那么如果有一个法院敢判了,这一家白酒厂贴上标志的话,可以对全国的白酒厂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说,他要贴,不贴吃官司。你不贴,那我就贴。这个意义就出来了。

丁世和:王英的这个案子判完了以后,这个法官说了一句话,他说王英虽败犹荣。我们中消协对这件事,也是非常关注的,而且给了呼应。我们在很多场合都讲这件事,还曾经为此专门发过一个消费警示,叫做“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都是呼应王英这件事情的。对这样的事情,应该大加宣传、大加赞扬。

主持人:我们说这些个人的付出,固然是非常的可敬,但是这是不是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们整个维权的体系还不够完善、不够有力?刚才也有很多观众提到个人去维权代价太大,阻力也很大。今后有没有可能有更多强有力的力量来介入到公益诉讼?

杨立新:会。因为公益诉讼已经成了法律上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最近这几年在北京连续开了几次公益诉讼的讨论会,大家都是在讨论这个问题,就是你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支付的成本,应该放到赔偿范围里头去。我们现在法院总体上没有支持这种诉讼请求,因为这个是你自己,赔偿就是赔偿你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也是损失,是为了维护我的权利所做出的损失。现在你的诉讼费,你要是胜诉的时候对方承担,这个是没有问题了;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说,我为了这个诉讼,我进行调查这些费用该不该承担呢?

合理的都应该承担。还有,我为了维护我的权利,我聘用律师,正当的律师费用应不应该承担?这个也应该承担。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这后边两项都不承担。

这一部分都应该算进去的,都应该赔的。如果这些费用都赔的话,丘建东损失不会有这么大的,王英也不会有这么多的损失。法院应该改变一个思想,在赔偿范围上应该扩大,这时候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主持人:我们听说消协现在也成立了一个律师团,我们可不可以把这看做这是对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更有力的支持?

丁世和:成立律师团的目的,就是想加强对消费者打官司这一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消费者个人,打一种公益的诉讼官司,确实是成本非常高,我们也提出来要想办法降低消费者的成本,怎么把我们国家的维权的体制、机制搞得更好。所以我们提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还有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同动作。如果说这个环境、这个体制和机制运转比较好的话,我想消费者维权的环境也会明显改善。

[维权心声]

制度维权:个人维权的未来。

主持人:一个个的维权斗士让我们看到:只要我们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一个人的力量往往也能够起到推动整个制度建设的作用。但是同时维权靠一个人,靠几个人的力量都是不够的。我们说个人维权最终的目的,还是要推动制度维权。

《周末断案》两周年特别节目“消费维权十年"15. 呼唤平等

记者:戴本祠

点评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何山教授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消费指导部主任丁世和主持人:任良韵

[十年热点]

垄断行业:“宰”你没商量。

[背景]

以前,装电话、办手机入网都需要交电话初装费和手机入网费。2001年7月1日,固定电话初装费和手机人网费被正式取消。随着这两项费用的取消,许多人开始意识到:在日常消费中,不平等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有侵害。于是,在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集中的揭露和点评,涉及的条款竟有300多条。从此,不平等格式条款成了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维权亮点]

退休教师沈洪嘉挑战不平等格式条款。

[嘉宾介绍]

沈洪嘉,男,69岁,山东科技大学退休教师,1995年担任山东省济南市政协委员。1995年,沈洪嘉在济南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以《谈谈电话月租费》为题递交了一份提案;1998年,他在《南方周末》连续发表《买卖不公平的电话月租费》、《立即取消电话初装费》和《建议召开电信消费与法律的研讨会》三篇文章,被媒体广泛转载;2001年3月,沈洪嘉寻求全国援助“诉讼电信资费的违法行为”;2001年7月1日,固定电话初装费和手机入网费被正式取消。

主持人:沈老,您是在什么时候意识到电话初装费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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