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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消费维权(5)

1998年11月28日,15名游客从海口出发,参加由海南青旅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贵宾旅游团。旅游过程中他们发现团友王万民身患传染病,且于12月10日返港当晚死于医院。游客们认为,在整个旅游过程中,他们一直与一个传染病人在一起,身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伤!言。另外,组团的海南青旅还存在其他过错,于是,以青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旅游费并且赔偿每名旅客10万元的精神损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补偿每位旅客2000元,但仍然驳回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某咨询公司市场主管高彬在进入一家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人内。高彬于是以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为由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_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维权难点]

精神损害如何衡量?

[背景案例]

1998年7月11号上午,上海外国语大学二年级的学生钱缘,带着侄子来到位于四川北路的屈臣氏超市购物。在超市逛了一会儿以后,两个人准备离开,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超市门口的警报器突然响了起来,超市的一名女保安员立即上前拦住钱缘,并且让钱缘多次穿行于几处防盗门。但是警报器仍然鸣响,随后钱缘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的地下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于是,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保安人员要求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在仍然未能检查出钱缘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的情况下,超市才允许钱缘离开商店。报警器为何呜叫至今仍然是个谜。但是,对于商家让自己解开衣服接受检查,钱缘感到不能接受。1998年7月20日,钱缘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在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要求屈臣氏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向钱缘赔礼道歉,赔偿钱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万元。

[维权难点]

由25万到l万,缘由何在?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这个案子一审是判赔25万元,到二审是改判成赔偿精神损害费赔偿人民币1万元。25万和1万,这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我们经常说精神上的事情是最不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在这里,似乎法官们也都遇到了这样的困惑。

[嘉宾介绍]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消法》实施十周年之际,点评十大维权经典案例。

丁世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消费指导部主任,从事消费维权工作20余年。

主持人:两位,想先问问你们的是,出现刚才这样的症结,它的问题出在哪?

杨立新:恐怕还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解问题。刚才陈法官已经说过了,精神损害赔偿有三个作用:一个作用就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第二个作用就是制裁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第三个就是给社会提供一般的警示。我历来的主张就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三个因素。刚才这个判决,一审判决赔偿25万,大家可能会觉得赔偿稍微多了一点;第二个终审判决判的1万,可能又觉得少了一点,多和少都是法官的权力。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财产上的赔偿,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比方说骂人一句话就赔偿1万,骂人两句话赔偿两万,没有这个(标准)。我觉得一审二审都没有很好地平衡。

主持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也想问一下陈法官。在工作当中,有没有遇到过刚才类似这样的困惑?

陈继平:在自由裁定的时候,每一个法官对法律的一些理解,或者对一些现实情况在法律中适用的时候,包括自由裁量的时候,有一些个人情况的影响。所以出现这样一种偏差。

这种偏差出现也是合理的,但是不应该存在落差这么大。

主持人:那么消协在受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在调解这类问题的时候,是不是也会有一些困惑和不方便解决的问题?

丁世和:有这种情况。有的消费者要求非常高,有的实际身体遇到损害的时候,被侵权了,但是他不知道还有精神赔偿问题,还可以提出这个问题来。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偿精神损害,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无论在学界,还是在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和司法解释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一定是在侵权领域当中才能有。就是你只有提出侵权请求的时候,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在合同领域当中,就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要讲技巧、要懂法律。

[观众参与]

精神损害如何索赔?

主持人:我想先问一下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你们认为遇到的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观众1:在消费的时候,有的买到伪劣商品,跟厂家或者企业、销售点进行沟通的时候发生了争执,而且受到了对方不礼貌的待遇,或者无礼的中伤,致使消费者受到了损失,甚至死亡或者引起了疾病的复发等等,这一类恶劣的性质,我认为应该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观众2:我有一个朋友,有一次去餐厅吃饭,吃了饭以后,当时还比较好,后来一回到家就连续三天拉肚子、吊水,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我觉得这样在精神上面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主持人:如果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话,这个数额你们会依据什么来确定?

观众1:我认为处罚数额应该从高从严,一个就是惩罚不法的商家、抚慰受害人,第二个就是起到警示后来人的作用。

观众2:精神损害是跟随人一辈子的,像刚才那个被毁容的小女孩,它是和身体伤害一样的,也是跟随她一辈子的。所以我说,像这种非常严重的损害,应该赔偿比较多一点。如果说精神的损害伴随的时间短一点,我感觉就应该赔偿得少一点。我是这样觉得的。

[相关链接]

面对不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现象,广东省于1999年率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实施侮辱、诽谤、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经营者,处以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金;云南、浙江、安徽等省也规定了1万元到几千元不等的最低赔偿限额;而上海、重庆、四川等地则规定了精神赔偿的最高限额。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自然人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等等。

[维权焦点]

法律护航,精神损害有据可依。

如何完善发展,还需加强意识。

主持人:正是由于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制法规一步步地健全,消费者精神赔偿的请求才越来越多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们这里还有两个例子:一个是2002年12月北京一住户因家庭装修污染,影响到自己的身体健康,获得12万元的赔偿,其中就包括2万元的精神赔偿;2004年4月,山西一位女律师,因为使用某品牌化妆品过敏,而导致了面部毁容,法院判赔18万多元,其中也包含精神赔偿5万元。其实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这些情况都说明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多地得到了人们的认识,消费者也在逐渐理性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接下来我还是想问问我们场上的各位嘉宾,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在法律上确实是有法可依了。但是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具体应该索赔多少,他们还是不知道该怎么样去确定。

杨立新:你要是想提一个很高很高数额赔偿的时候,你要考虑考虑法官会不会支持,你要是提很高的诉讼请求的话,法官给你支持得很低,那你就要白花诉讼费。比如说我要求100万的赔偿,现在其实就赔偿了你1万块钱,那99万块钱的诉讼费,法官肯定让你自己承担。因为这部分是你自己败诉了,那你就不合算了。但是我觉得也不要提得太低。比方说广西一个电台的女记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她的赔偿要求1分钱,那我就可以这样判断,一分钱的精神损害可以视为没有精神损害。我觉得,你要提出的数额大体差不多,既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

主持人:我们现在注意到,在消费领域当中,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的,差不多最后都是通过打官司才能得到这个赔偿。这是不是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的商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意识还有待于加强?

丁世和: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的时间不长。从1987年《民法通则》开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到现在才10几年,还不到20年呢。就是说我们商家还没有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没有这样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是有规定的,我们要不断地提出来,让商家形成这样一个习惯,有这样一个意识。你侮辱我,你就要赔偿精神损害;你造成我的伤害,除了赔偿我医疗费以外,你还得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这样就好了。对于经营者来讲,他的思想准备不足,消费者的思想准备也不足,所以就有一个滞后期。我觉得,应该要让他(经营者)认识到还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你要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话,你要做好赔偿工作的话,那么精神损害这一块你也要注意。就是说要从提升经营者经营理念的角度,让他们把这方面重视起来,要把他们经营的理念,转到真正是为消费者负责、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这个理念上来。

《周末断案》两周年特别节目“消费维权十年"14.维权的力量

记者:刘晓蔚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消费指导部主任丁世和主持人:任良韵

[十年热点]

公益性诉讼:为谁而战?

[背景]

一直以来,在一些涉及垄断行为、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普通公民要想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为自己“找回公道”,往往较为困难。在这样的案件中,原告往往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在人力、财力、信息资源等方面,显然无法与那些企业集团或行政机关相比,要想取得诉讼的胜利,必然要面对现实的种种困境。但是,如果原告不愿起诉,那么,很难想象公共利益会被侵害到何时。更重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关系有明确的界定,要求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这样,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却可能因为出现无特定受害人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维权亮点]

丘建东:“一元钱官司”催人猛醒。

[嘉宾介绍]

丘建东,福建龙岩市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原龙岩市新罗区技监局副局长),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

[背景案例]

1995年,国家邮电部出台了夜间电话费半价的规定。然而有些地方却没有执行,很多人都没有在意。在福建龙岩市,当时任该市新罗区技监局副局长的丘建东也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1996年1月4日,元旦假日刚过,因公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规定,多收丘建东0.60元。丘建东意识到事情的普遍性,将邮电局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案值1.20元,并要求摘下老的、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资费表,还要求赔礼道歉。《经济日报》以“‘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为题,连续五次头版报道,使这一官司的影响从地方推向全国,还因此被《经济日报》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后来他到北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再次打起官司。

主持人:我想先问问丘先生,为电话费这事,您总共打了几场官司?

丁世和:总共有三场。

主持人:三场官司结果怎么样?

丘建东:打第一场官司的时候,法院院长找我谈话,他说这个事情实在是太小,我们法院大案子办不过来,还是撤诉吧。结果我们真的就撤回来了。第二次起诉就是在我的家乡龙岩市,效果是不错,他们也有整改,到最后还是撤诉了,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压力非常大。

第三次起诉邮电局应该说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因为我们把这个事情放到了北京,在北京打这样的官司可以说没有任何阻力。

主持人:三诉邮电局,一赢两输。三场官司你获益多少?

丘建东:谈不上经济上有什么获益。因为我们到北京光飞机票来回就是几千块钱,索赔不过是一两块钱,所以价值上无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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