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广播电视节目制度,主要介绍了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分级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广告节目规范、政治节目规范、著作权保护等内容,力求让读者把握广播电视节目标准的最低限,理解广播电视节目对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节目是广播电视内容产业的核心,节目管理是各国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焦点和难点,节目制度是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节目制度直接关系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保障传媒的传播自由等宪法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道德底线和广大受众的合法视听权益,特别是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各国在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制度时,非常重视言论传播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传媒利益与受众权益的平衡、经济竞争与多元文化的平衡,同时利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形式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分类管理。一般来讲,各国对开路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求比较严格,对有线电视、直播卫星等系统加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求相对宽松,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加密播出的节目不加管制。许多国家法律都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非法干预广播电视的独立采编播活动,禁止国家机关进行新闻检查或节目审查。
第一节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权益,各国制定了本国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明确了应当播什么、限制播什么、禁止播什么,规定了义务播放与更正播放的情形,一般都将违反宪法保护的内容以及国家安全、诽谤、淫秽、猥亵、侵犯隐私等作为广播电视禁播内容。
一、广播电视节目导向性规定
无论是新闻节目、文艺节目,还是教育节目、体育节目等,各类广播电视节目都有一定的导向性,各国制定的广播电视法或者节目准则对此做了原则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广播电视法里对节目的导向性进行了原则规定。比如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瑞士广播电视法第3条规定:广播电视应当向受众提供全面真实多样的新闻信息及普遍的教育和娱乐,丰富公民知识,有助于社会舆论的自由培育;应当重视国家和人民的多样性,有助于国家向世界开放;应当促进瑞士的艺术创造,鼓励受众参与文化生活;应当促进与国外的交流,增进了解,扩大瑞士在国外的影响;应当优先发展国产视听节目,尽可能采用欧洲节目产品。该法第4条规定: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忠实地表现各类事件,公正地反映事件和舆论的多样性;个人观点与新闻评论应当分开。
又比如,日本广播法对节目做出了以下导向性规定:一是要求日本广播协会尽最大努力广播丰富优良的节目,满足公众期望,提高文化水平,保护历史文化,普及新文化;除了编播全国性节目外,还要有地方性节目;对外节目要传播对国家的正确认知,增进国家友好,促进经济交流,对海外侨胞以适当的慰藉。二是要求所有广播电视业者编播国内节目要无害于公共安全和良好风俗,政治上要公平,新闻报道不能歪曲事实,对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从多个方面阐明其论点。三是要求所有广播电视业者必须安排教育节目,保持新闻节目、娱乐节目、教育节目等各类节目相互协调。四是要求所有广播电视业者的教育节目要有明确的对象,内容要有益恰当,要有系统性、连续性。五是要求所有广播电视业者要制定公布节目编播标准。秘鲁广播电视法规定广播电视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人权、尊重人格尊严;(2)言论、思想及意见自由;(3)尊重信息、政治、宗教、社会及文化多元性原则;(4)捍卫民主法制秩序、基本人权以及受国际条约和《政治宪法》保护的自由;(5)信息真实、公正的自由;(6)促进国家的教育、文化事业和道德建设;(7)促进儿童及青少年的保护和全面发展,尊重家庭关系;(8)促进国家的价值观和认同感;(9)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10)遵守《道德规范》;(11)尊重荣誉、良好声誉以及个人、家庭隐私;(12)尊重改过自新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广播电视法”将广播电视节目分为新闻及政令宣传节目、教育文化节目、公共服务节目、大众娱乐节目四类,要求前三类节目的播放时间,在广播电台每周不得少于45%,在电视台每周不得少于50%;要求大众娱乐节目应以弘扬中华文化,阐扬伦理、民主、科学及有教育意义之内容为准。
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节目准则、在许可证上载明节目要求等形式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导向性进行了规定。比如英国、美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美国FCC 1946年发表了广播电视持照人公共服务责任的政策报告(“蓝皮书”),指出了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背公共利益的四种情况(一是过多的广告,二是过度依赖广播网的节目,三是公共事务的讨论性节目数量太少,四是节目类型总体不平衡)和合宜的四种情况(一是播放非营利或非赞助性节目,二是播放地方现场节目,三是播放有争议问题的讨论节目,四是播放较少广告),尽管不是正式的官方文件,但是对节目的导向性提出了明确意见。1960年FCC在“蓝皮书”基础上制定了《节目指导原则》,要求持照人必须考虑所服务公众的趣味、需求和愿望,必须考虑14个方面的节目类型,完善和平衡节目内容。
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1998年发布的《节目准则》对广播电视节目涉及性、暴力、少数民族、残疾人、神秘方术、个人隐私、政党政治选举、恐怖主义、反社会行为、诽谤、慈善内容、宗教内容、广告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英国、美国还在广播电视许可证上载明了节目规范,要求持照人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履行义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广播事务管理局制定颁布了《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言词运用、性与裸露、暴力、罪行、宗教、赌博、催眠、迷信、保护儿童、成人节目、隐私、烟酒药物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对新闻报道作了如下规定:(1)恐怖突兀、骇人听闻或令人惊恐的细节,如与报道事实无重要关系,应予略去,报道新闻应避免引起虚惊。(2)新闻报道所用的图片,应该小心选择,确保公正,不应误导观众,或骇人听闻。(3)评论与剖析,应与新闻报道清楚区分。(4)电视摄影队的出现若激发某些人借机生事,新闻编辑和节目制作人应尽一切努力,删去该刻意“制造”的事件,或把实况原原本本报道。(5)报道如与事实不符,应尽快在发觉后更正,或在该节目完结时或在下一节目开始时加以纠正。在某些情况下,可用字幕做出更正说明。(6)凡报道本地或国际新闻节目,不得接受赞助,不得把广告材料当做新闻播送,也不得把该等材料加入新闻报道或新闻片内。
我国对广播电视宣传导向的要求很严格,党的许多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规定了宣传导向原则。
(1)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规定:报刊、新闻、广播、电视,必须严格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宣传,坚决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认真进行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精神文明;要正确处理表扬和批评的关系,坚持以表扬为主的方针;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无条件地同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不允许发表与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2)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的通知》规定:广播电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宣传纪律,自觉与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成为党和政府的得心应手的有力助手;必须努力为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服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知心朋友;广播电视根本任务是教育鼓励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必须坚持自己走路的方针,扬独家之优势,汇天下之精华,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争取更好的宣传效果。该通知规定:新闻性节目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骨干,要密切联系群众,联系实际,丰富报道内容;要在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做到快,力争把“正在发生”和“刚刚发生”的消息报道出去;报道内容要广,要注意从群众关心的角度进行报道;报道形式要生动活泼;广播电视语言要通俗化、口语化,要生动、形象、朴素,表达要深入浅出,简洁明快;广播电视评论要有针对性,具有新鲜独到的见解。
(3)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要努力提高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制止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节目的播出。
(4)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5)2003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明确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总的原则: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6)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规定:要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铸造中华文化的新辉煌,为激励人民奋勇前进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引导新闻媒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改进报刊、广播、电视的宣传,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增强吸引力、感染力;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7)2005年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1号)规定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要客观公正,事实准确,坚持以理服人,听取各方意见,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审,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可通过内参等途径反映。
(8)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要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要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9)中办、国办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原则:坚持正确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信息需求;坚持及时准确,积极引导舆论;坚持公开透明,做到有序开放;坚持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坚持规范管理,依法开展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