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在广播电视领域数量较少,但是历史较长、规模较大。这类企业一般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独家利用国有资产独资开办,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比如,中央电视台1984年独资开办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1998年国家广电总局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原则,将所属的国有企业———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划归中央电视台领导管理。由于这类公司的出资人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但是这类公司是利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此,这类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办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金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在广播电视领域广泛采用。既有多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联合开办的,也有多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联合开办的,还有民营机构联合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2001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各出资1000万元联合开办了中广广播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又比如1998年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与浙江温州、绍兴等有线电视网络中心及四通等民营机构或个人联合开办了中广有线信息网络公司。这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等民事责任,开办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民营公司已成为我国广播影视制作业的重要力量。比如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超级女声》在湖南卫视播出后迅速在全国成为收视热点。
我国目前广播电视领域的上市公司主要有6家。
(1)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文化传媒类上市公司,1992年批准设立,发起人为上海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及上海电视节办公室,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观光旅游、媒体广告、移动电视等业务,1994年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832)。
(2)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批准成立,由无锡太湖影视城、北京荧屏出租汽车公司、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五家法人共同发起,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88),主要从事影视剧制作经营、影视拍摄基地经营等业务。
(3)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批准成立,由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进行全资改组,联合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湖南星光实业发展公司、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湖南省金海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同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917),主要从事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广告代理、旅游开发等业务。
(4)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公司于1999年批准成立,发起人为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青年报业总公司、北京有线全天电视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播发展总公司及北京出版社,主要从事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运营、广告代理等业务,2001年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37),2004年公司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原股东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给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
(5)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壳上市(股票代码600831),成为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后改名而成,主要从事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运营、节目制作经营等业务。
(6)深圳天威视讯股份公司(股票代码002238)是1995年由深圳有线电视台联合通信投资、工行信托、深大电话、通讯工业及中金实业共同发起设立,2008年在深圳证交所上市,主要从事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因特网接入等业务服务。此外,从事影视制作等业务的华谊兄弟传媒公司(股票代码300027)2009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湖北楚天数字电视公司2010年借壳武汉塑料(股票代码000665)上市。
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单位在广播电视领域里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企业单位自身的改革也越来越急迫,迫切需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传媒企业制度,需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构建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惩罚机制,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国广播电视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力的产业支撑。
三、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广播电视领域的规定
我国广播电视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国有资本居于主导控制地位。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简称国务院10号文件)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该文件同时规定了非公有资本进入广播电视的领域和方式:
一是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应用、广告等领域。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企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资本须控股51%以上。三是可以建设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但国有资本须控股51%以上;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四是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国 务院10号文件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站,比过去的规定更加严格。实际上,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规定:动员社会各方面集资建设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和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并通过深化内部改革、放开经营,向社会提供更多适应群众需求的有偿服务,逐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1992年,上海成立了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负责上海地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任务。由于其母公司东方明珠(集团)股份公司已上市交易,已有非公有资本进入,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算不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呢? 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规定: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国家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10号文件制定下发的《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规定:在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县级(不含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终端数字化改造。
但北京歌华有线、陕西广电网络等上市公司,国有广播影视单位对该公司没有达到控股51%以上。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统计,2009年全国有132家电视剧制作机构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4057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大多数为民营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非公有资本不断进入广播电视领域,迫切需要对我国广播电视所有权结构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完善规范,促进发展。
四、广播电视领域的融资规定
融资是指“通过借贷、租赁、集资等方式而使资金得以融合并流通”。投资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投入资金”。按照融资的渠道,融资方式可分为政策性融资、商业银行融资、商业信用融资、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和海外融资等。政策性融资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方式;商业银行融资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优惠贷款等方式;商业信用融资包括应付账款融资、商业票据融资、预收货款融资等方式;证券融资包括股票(股权)融资、企业债券融资、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租赁包括设备租赁等方式;海外融资包括海外贷款融资和海外上市融资。200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规定: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对文化领域的融资进行了细化规定:(1)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创新,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2)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3)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4)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5)中央和地方财政科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充分发挥上海、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技术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广播电视作为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适用上述文化领域的融资规定。
本章思考题
1.广播电视所有权形式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2.如何完善我国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