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
因为商业银行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性,所以《商业银行法》对于设立商业银行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的限额。
4.设立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步: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等文件和资料。
第三步: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四步: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设立程序简易图示如下:
申请→审批→颁发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公告
(二)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也应当经过申请、审批、颁发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公告等程序。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三)变更、合并、分立
商业银行变更法定事项、合并、分立,都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需审批的法定变更事项包括:(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的一般事项,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四)接管和终止
1.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终止
与其他种类公司一样,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2)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六、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也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所以,商业银行设股东(大)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除外)、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行长)为法定代理人。
对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对其有关监事会的事项做出了专门规定:首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次,监事会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2002年6月4日施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为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依据。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该指引围绕着这五项原则勾勒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蓝图。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还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了建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的要求。而同日施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建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提供了具体依据。
七、对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办理业务时,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故除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例如:商业银行倚仗其经济优势地位,在存款单上印有对存款人显失公平的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存款人就可以援引合同法上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一)办理个人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由、存款有利、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情形只能是法律规定,不包括“法规”。法律与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是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制定的。
(二)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接受单位的存款。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情形,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
(三)存款利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四)保证支付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向商业银行交付存款,就与商业银行成立了储蓄合同。无论是从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看,还是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银行都有保证支付的义务,不得推诿。
八、贷款基本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时,其与借款人之间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故除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一)审查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二)担保贷款
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与留置不能产生于贷款担保合同。在运用抵押担保时,要注意一般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因为登记是抵押生效的条件;在运用质押担保时,要区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要注意交付质物,质押合同才能生效。而权利质押,也须注意质权未必自合同签订时即生效,尚须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在权利凭证上背书,或者向法定机关登记。
《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依法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须注意的是,修正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为一年内予以处分,现改为两年内予以处分。
(三)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向他人提供贷款。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归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比如某企业有1个亿的积极财产,在向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的时候,为了提高效率,可以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有两类:其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二,前项所列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签订书面合同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商业银行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这就不同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交付借款的时候才生效。
九、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一)商业银行违法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的违约责任
违约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商业银行对客户违约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利息等违约责任。
2.商业银行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及违法经营的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3.商业银行对抗监督管理的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
思考题
1.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2.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职权?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间是什么关系?
5.信用贷款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6.如何对个人存款进行法律保护?
7.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选择题
1.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经营国库的职责
B.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
C.银监会负责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D.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
2.我国已经颁布了下列哪些法律:()
A.《中央银行法》
B.《中国人民银行法》
C.《商业银行法》
D.《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企业形式有:()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