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的诊所都包括了课堂部分,学生喜好体验诊所课堂部分与他们的案件工作之间的关系。诊所课堂很少采用讲授法,而是通过学生进行各类练习,教授传统与非传统的技巧。模拟练习通常都非常有用,在诊所课堂的前期部分,即学生对他们的案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并能将从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带到课堂上来之前,模拟练习是课堂上经常要开展的内容。诊所老师应注意将模拟练习所需要的准备与学生正在处理的案件所需的技巧相联系,建立一个专门的课堂。如学生针对法庭听证会发表一个公开陈词的时候,学生可能会就陈词作一个简短的录音,并将其展示给课堂以便听取集体的建议。在他们向证人询问之前,学生们会在课堂上就询问的部分内容进行练习,可以由一名学生扮演委托人,以便从其他学生以及老师那儿获得反馈意见。
将模拟练习和与案件有关的经验结合起来或按一定顺序排列好可以提高学生们对知识的熟练程度,诊所可根据自己的教学要求,设计会见委托人的练习程序或谈判的练习程序。
诊所教育在课堂学习中采用的案件和一般课堂学习中使用的案件在案件的选择、案件的侧重点、使用案件的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其特点为:首先,在案件的选择上,尽量采用诊所学生办理的真实案件,让学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每一次的学习中。其次,在案件练习中,突出律师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再次,案件的学习是通过学生在模拟练习中的演练、反馈等方法展开的,积极、互动式的学习方法大大地激发了学生的主动思维和创造欲望。这样,课堂内的学习与课堂外的实践紧密联系,为诊所学生实际代理案件提供了帮助。
二、课堂外(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
1.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目的
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参加咨询、代理案件的机会,其目的一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感受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的重要;二是培养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并在实践中思考怎样运用法律为社会服务等深层次问题;三是为社会弱者提供法法律服务,追求维护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的价值观。这与一般职业律师代理案件有所不同,诊所指导老师在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时,明确给学生提出上述要求,并在具体案件指导中,经常与学生探讨这些问题,使学生通过亲身参加法律实践得到更大的收获。
2.华东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诊所成立3年来已代理了80多起案件,其中大多数是法律援助案件,下面介绍诊所学生代理的2起案件。
案件一:
案情2001年4月17日,诊所学生去长宁区天山社区参加法律诊所课的法律咨询活动,在咨询中学生接待了当事人施某。施某反映他所居住的楼房本属于公房,后来住房改革成为产权房,房屋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天山物业”于1998年将五楼的房屋加盖一层,于2000年6月出售给郑某。郑某买房后便对房屋进行装修,同年6月25日,施某从六楼施工人员口中得知郑某打算在五楼到六楼的楼梯间安装铁门,他认为此举将影响到其住处正常的通风采光等,就前往物业公司找到管理员王某,要求物业公司出面制止。6月27日物业公司的冯某来到施某的住处,看了现场后,明确表态六楼不能在楼梯间安装铁门,但没有制止六楼的行为。6月29日~7月13日施某先后三次到长宁区信访办反映情况,该站负责人陈某责令物业公司解决此事,但物业公司仍未有实际行动。
2000年8月9日,天山物业下属单位,也是施某退休前的工作单位长房支队党支部书记颜某以探望退休工人名义来看望施某,第二天(8月10日)颜某又来到施家,表明其接受上级委托,来说服施某同意郑某安装铁门并表示郑某愿以经济补偿施某的损失。但施某明确表示此事无须私了,要求天山物业解决。并于8月14日将书面意见交给颜某,请其转交六楼郑某和上级。
2000年8月,施某的妻子入院作手术,他一直在医院陪护其妻,夜深时才回家。8月20日晚12时,施某从医院回来,郑某等候在门前,由于身体疲惫,加之郑某的力劝,施某与五楼的另一住户吴某和六楼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在协议中施某作了让步,允许郑某按照协议约定的规格安装铁门,不得影响其通风采光,但是,郑某违约施工,更有其他的强加行为。如通风窗改成了可以关闭的塑钢窗,铁门的规格也不是协议约定的通风门,而且在铁门后又安装了纱门,在五楼至六楼楼梯扶手的拐角处安装细木工板,玄关处作了空心木踏步。令施某更为气愤的是当其指出郑某的违约行为时,郑某却呵斥施某去找物业公司。当施某向天山物业公司反映了郑某的违约情况后,天山物业竟将所签协议当成拒绝处理的理由。
代理由于本案属相邻权纠纷中妨碍通风采光,因此现场的建筑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接待施某的诊所学生在咨询结束后,立即与施某一起前往查看现场,通知当事人施某拍照,并提醒拍照的角度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参加咨询的学生回校后,向诊所牟逍媛老师汇报了咨询的情况,并询问诊所是否能代理此案。根据学生的汇报,老师决定与施某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之后,再作决定。学生邹积胜通知了施某,约定了会面的时间。几天之后,牟老师与邹积胜一起接待了施某,仔细了解了本案中有关“协议书”及房屋性质等问题,看了施某所拍的一些物证照片,并向其介绍了华东政法学院诊所的情况。指导老师考虑到本案属于民事权利方面的相邻权纠纷,此类纠纷带有普遍意义,比较适合诊所学生代理,加之当事人施某再三要求华东政法学院诊所的学生能为其代理此案,因此诊所决定接受当事人施某的委托,并指派了高小清、钟扬、韩渊远与邹积胜四位诊所学生共同办理此案。
本案代理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即本案的被告。对此有三种方案:
一是诉郑某;二是诉物业公司;三是将郑某与物业公司作为共同为被告。
(2)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请求。确立诉讼请求的方案有两个:一是排除障碍;二是拆除违章建筑。
办案小组讨论了本案后,在案件指导会上提出了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告是郑某和物业公司,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意见既未加以肯定又未加以否定,也没有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而是要求学生再去查找些有关资料,再进行讨论,并在诊所课上展开讨论,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寻求本案的最好解决方案。在诊所课上,办案小组介绍了案情,学生们积极参加讨论,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同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课堂讨论为办案小组提供了多方面的参考意见,开拓了办案学生的思路,使学生懂得诉谁、诉什么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策略问题。办案小组在经过了多次的讨论并征求了当事人施某的意见之后,最后决定以郑某为被告起诉其侵犯相邻权,依法请求排除障碍。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的几点:
第一,如果诉讼请求定为拆除违章建筑的话,施某并无诉权,需要以物业公司为原告,施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明显倾向于郑某,以拆除违章建筑为诉讼请求不可行。
第二,以排除妨碍为诉讼请求,被告为郑某。理由为:首先,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要加大本案的复杂性,本案将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而要有行政诉讼的成分,对于办案同学来讲,行政诉讼的难度,相对于民事诉讼要大得多。其次,物业公司与施某在日常生活中联系较多,为了不对施某今后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承办同学决定尽量避免与物业公司的冲突,但并不绝对地将物业公司排除在外。
因此,以郑某为被告,以排除妨碍为诉讼请求,可以以最简单的方式,最有效的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施某的利益。
第三,对被告姓名的确定。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施某并不知道郑某的名字,施某所说的郑某的名字与协议书中的签名相差甚大,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承办学生讨论后决定查明郑某的真实姓名。2001年5月8日,学生邹积胜、高小清到郑某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办调查,户籍办民警给予了大力支持,但由于被告户口尚未迁入,而未能查到。
邹、高两人又前往物业公司,在物业公司也没有查到有关情况,但是物业公司的同志指引学生到房屋买卖经纪公司去调查。学生在经纪公司调查时遇到阻力,该公司以为客户保密为由而拒绝配合。学生打电话给牟老师,老师给学生的指示是尽可能耐心做工作,说明你们的身份,所办案件的性质,争取他们的同意。经过办案学生的耐心说服,最终查到了郑某的确切名字。
第四,在起诉状中是否要涉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此,办案小组学生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协议书”写进诉状,但只需要说明被告未按照协议施工,属违约行为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书”对原告是不利的,还是不要提及为好。办案小组将对该问题的意见向指导老师汇报,老师与学生就此进行了讨论,本案原告施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排除妨碍,要求被告郑某拆除安装在公用部位的铁门等,诉状中的诉讼理由和事实均应围绕上述请求展开,因此,在起诉状中不需提及“协议书”,而在以后的代理词当中说明其无效。经过讨论,办案小组对如何书写起诉状有了明确的认识,并确定了由邹积胜同学具体负责写作。诉状写完后,指导老师对诉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办案小组结合老师的意见和小组的意见,对诉状进行了修改,并征求当事人对诉状的意见,最后将起诉状交由当事人提交法院,同时将收集到的证据一起提交法院,如将被告安装在公用部位的铁门等照片进行编号,并说明每一份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五,本案开庭时间与学生期末考试时间有冲突。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于2001年6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学生接到开庭的提通知后非常着急,因开庭日期正值学校期末考试时间,办案学生无法出庭代理,由于本案中涉及原告与被告有一份协议书,案情较复杂,如果让当事人单独出庭,很可能因当事人无法说清理由而败诉,况且办案学生已做了充分准备,不能出庭实在是遗憾至极。于是,学生马上打电话向老师汇报,征求老师意见,老师提出了两点意见供学生参考,一是速与办理此案的法官电话联系,向法官说明情况,请求法官推迟开庭审理时间,并将协议书一事告知法官;二是书面致函承办法官请求迟延开庭。办案学生采纳了老师的意见,用口头和书面方式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联系,但法院并无明确的答复。此时,办案学生以为迟延开庭无望,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制作代理词上,以确保本案可以胜诉。虽然临近大考,办案学生仍然抽出时间一起讨论案情,写代理词。在代理词中,学生律师对本案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第一,被告在遵义路某弄某号5楼至6楼安装的铁门,细木工板,空心木踏步侵犯了原告对楼道的使用权,妨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休息。第二,被告的新建筑与所作添附,并非位于个人其所有的部位,而是位于属于某号的全体业主所有的公用部位。被告的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共有人对楼道的使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所谓“协议书”有违公共利益,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原告对于五楼至六楼楼道的处分权是有限制的,所以“协议书”的处分行为理应无效。
代理词写完后,指导老师提了些修改意见,6月8日制作完成,此时学院已进入期末考试,学生一星期要考五门左右课程,因此,指导老师将代理词交给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告知其开庭的程序等情况,当事人对代理词很满意,老师要求其熟悉代理词,以便开庭时据此阐述理由。
6月13日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本案延迟至6月17日开庭,当得知法院将开庭日期延迟至学生期末考试后,办案学生欣喜万分,在考试结束后,又抽出时间开会讨论,在开庭前,又与指导老师见面,假设了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一一作出对策只待开庭。开庭的那一天,大雨倾盆,承办学生在牟老师的陪同下前往法院时激动万分,不免也有一些紧张,毕竟是第一次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但在法庭上学生由于准备充分而胸有成竹,理直气壮,对方律师在代理学生的步步紧逼下,捉襟见肘。本案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在休庭之后,法官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宣判时,承办学生的胜利喜悦溢于言表,经过学生律师的努力,当事人施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几个月来的努力终于有所回报。
学生办案的体会以下是本案代理学生邹积胜的办案感想和体会:学习了两年半的法律,我一直都在努力,我在学习,却没有实践过,除了回家的时候给村里人作简单的咨询外,我没有做过其他事情。我渴望机会,渴望一个可以让我检验所学的实践机会。我得到了,法律诊所课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一个案子从咨询时接案,到起诉、开庭、宣判,我们一直在努力,一直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指导老师给我们的只有意见,没有丝毫的束缚,我们有广阔的空间去发挥,去拼搏,去面对我们必须做出的每一次选择。
我们的小组是一个温暖的集体,我们的每一个抉择,都没有孤独的感觉。在四个办案同学中,有法律系的、经济法系和国际法系的,我们配合默契,却都有自己的主见,每一个人都深入角色,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尽心尽力地出席每一次讨论会议,我学会了领导更学会了合作,我要感谢诊所课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学到了从未学过的东西。
法律诊所课已经结束了,它在我们心中留下来的东西是刻骨铭心的,我看到了自己的能力,看到了自己的未来,当面对着当事人满意的笑容时,我仿佛看到了我的父老乡亲在向我微笑,仿佛看到了我的父亲依在家里破旧的篱笆向我招手。我终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让我们社会中的弱者免于受伤,这些弱者不仅仅是我的父亲和我的父老乡亲,这一点我一直都明白。
我要感谢诊所课,我希望它发展的越来越好,希望越来越多的同学参与其中,更希望有更多的同学在诊所找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本案的法律文书:
第一,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施××
性别:男
出生年月:××××年××月××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原长宁区××建筑装饰公司(现已退休)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
邮政编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