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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诊所法律教育客体之三(1)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诊所学生在课堂中学习各种知识与技巧,必须运用到实践中,才能真正为自身所掌握。经验更需要在实践中积累,认识也只有在不断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升华。正是由于实践有单一的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作用与价值,所以依据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和原则,我们要把实践引入教学。本章就学生在诊所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加以探讨,这些问题是诊所法律教育客体活动中的一部分。对诊所法律教育中涉及的专业知识问题不是本章研究探讨的重点。

(第一节)与当事人交流

一、与当事人交谈的意义和原则

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是诊所学生实践的第一步。良好的会见和交流是成功解答法律咨询和确立代理关系的基础,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会见当事人是学生与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是最佳的取得信息的方式。无论在哪一类案件中,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所得到的案件信息,都比阅读案卷材料来得更加具体详尽。书面描述是无法体现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也很难反映所有的案件细节。只有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才可以在谈话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疑问,得到更有价值的信息和更全面、更具体、更感性地了解案件。

(2)与当事人交流是取得证据的最简单方式,可以及时查对办案中的各种疑问。任何一个当事人,基于利己性,都会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以最快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向其代理人提供,这对于学生来说,一方面减少了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减轻了工作负担。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谈可以要求其提供对案件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做到心中有数,更加灵活机动地应对对方当事人。

(3)在刑事案件中,会见当事人更是具有其特殊意义。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和关于犯罪事实及情节的陈述,从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更为有利的证据,同时又是对案件进行调查。它是为当事人辩护的准备工作的一部分。

由于诊所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学生,在与当事人交流中,就有其不同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所在。排除法律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学生面对的最大困难是如何让当事人对自己产生信任感。法律工作的特殊性之一就是一个人要将自己遇到的问题告诉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人,以求得帮助。这就使信任成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这就是我们所要坚持的总原则——建立和保持与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依据中国现在的国情,来访者通常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至无法忍受时,才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当这些人带着或是悲伤,或是愤怒,或是羞耻之感来请求援助时,却发现站在他们面前的只是一个对社会所知甚少的“学生娃时,心里会有很多的想法。因此,作为诊所学生,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此,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细心观察,突破当事人心理障碍。通常而言,不信任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学生的能力有所怀疑,另一方面是对自己的保护意识。学生在此时对当事人,要通过细心的观察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例如,当事人紧张、不安,说话吞吞吐吐,眼神中充满渴求,用语言却无法表达明白,则表明当事人很可能是一个自我保护意识极重的人,所涉及的案件多为人身性质:老人被子女遗弃,妇女被猥亵,儿童被虐待等等,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丢脸的事情。对此,学生要慢慢地进行思想上的疏导,不可操之过急。

(2)保持热情和严肃的态度。当事人走进诊所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帮助,身心上本来就已经有创伤,如果再坐了冷板凳,自然会更加灰心失望。因此,热情地迎接当事人的到来,既给予了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希望,同时也为谈话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作为学生而言,保持热情的态度,应该来说是不困难,但是严肃是不可忘记的。目的要给当事人留下沉着稳重干练的印象,毕竟当事人来这里是要解决问题的,空有热情是远远不够的。

(3)认真负责。尽管学生们总是对实践怀有极大的热情,但是,许多事情必须切实地去做。会见当事人时该记该听该写的工作要一丝不苟地完成。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一切都交给导师或搭档去做是不可取的,实干才是一切工作的起点。

(4)对于刑事案件还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不能逼供、诱供,也不能向嫌疑人作出任何轻易的表态或者承诺,更不能够泄露不该被嫌疑人知道的情况。

二、与当事人交流的具体要求

与当事人交流本身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许多问题仅从书本上是难以发现的,不同的当事人,就会有不同的问题要求我们去面对。学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体会总结。这里只就交流的基本方法和注意事项加以介绍。要真正地理解和掌握与当事人交流这门艺术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1.记录基本情况

学生会见当事人的时候,首先要把与当事人有关的基本情况先行记录下来,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填入表格;其次学生要将听到的案件情况及提出的问题和回答概括加以记录。但同时由于学生与当事人会见是教学实践的这一特殊性,所以这种记录再运用于课堂教学讨论,更有一番重要的意义。

2.听清楚当事人的问题

会见当事人,特别是第一次会见,听是整个过程的关键所在,学生听的程度对办案决定性的影响。做好了此项工作,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听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入感情,同时保持理智。投入感情是必须的。学生缺乏社会阅历,许多事情从来没有经历过,比如虐待、赡养。学生很难拥有相关的感性认识。因此,在听的时候,要尽量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但是又不能完全放任自己的感情,特别是女学生感情丰富,应该更加注重这一问题。

(2)耐心、认真地听。由于文化程度低、思维能力差或是情绪激动,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杂乱而且冗长。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耐心听,认真听。许多当事人无法直接切入主题,假设有一位老妇人从她结婚生子开始说起,一直让人以为她要谈离婚问题,结果再听到她的丈夫死亡,与儿子分财产,又让人误以为是继承问题,最后才说出原来是要长子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必须耐心听全,才能够知道问题的关键所在。耐心的同时还要认真,不能漏掉某些很关键的细节或放过当事人说的含糊不清的地方,否则,会给当事人错误的建议或回答。比如在一个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某地区使用权买卖被禁止,被当事人表述为“听说买了这房子户口迁不进”。这就要求学生紧紧抓住这个重要细节,因为这是给合同定性的关键。

(3)用神态暗示当事人,你在专心听她的倾诉,鼓励当事人说下去。听的时候,眼睛要注视着对方,以点头或手势鼓励当事人说下去,还可以用语言引导,比如:然后呢?还有吗?……表示你很关心当事人的问题。

总之,与当事人交流,听的时候要用眼,也就是聆听时要注视对方。

注视是对对方的尊重,表示你正专心听他(她)讲话;同时,注视对方也是感情交流的一种途径,也可由此初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属实,当然对方也能从你眼中读到你是否在听。同时注视还有一个重要作用,适当的注视是一种自信的表现,很显然一个自信的律师是能赢得更多信任的。当然,注视应当贯穿于整个会谈过程,不仅仅局限在倾听中。

听要用口。求助于法律诊所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悲惨的境遇,或是很困难的现状。他们需要诊所学生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也需要有人理解他们的痛苦,同情他们的艰难。在当他们讲到动情处,可以说几句聊表同情与安慰的话。如“你真的蛮可怜的噢”,“看来你现在的确不容易”,“没关系,我们不是在帮你吗?”无疑,这可以大大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让他们觉得,学生更多的是一个帮助他的朋友,而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听要用心。当事人讲的一般是很杂,很繁琐,他们没有受过专业教育,所讲的内容难免冗长,复杂。作为律师就要从中提炼出有用的精华,即找出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律问题及争议事项。要能在心中形成主要脉络,并可以开始考虑具体的代理意见的方案了。

3.用心看

学生会见当事人可能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类是有案卷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一类是没有的。对于有材料的当事人,学生在会见以前要把材料看全看细看透,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怕多怕长,更不能有厌烦抵触的情绪。学生看材料时也要抓住重点,看是否有对事实叙述不清、证据不足或是程序上有错误的地方,以便在会见时及时提出查明。对于事先没有案卷材料的,则会见时的“眼看”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看”的好,一方面可以达到更好的交流的目的,眼神的交流可以鼓励当事人讲出案件中的重要细节;另一方面,诊所学生也可以看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在一起劳动纠纷咨询中诊所学生就“看”得很好。当事人黄某非常流利地述说他因工伤休假而被厂方以有精神病开除。他们并没有简单地听他说,而是在听的同时还注意了他的表情。从头到尾黄某的脸部都没有表情,说话像在背书一般,觉得当事人是有问题,便开始着手进行调查。终于发现,黄某的确精神曾经受过巨大的打击,并在某精神病院接受过长达一年的治疗。如果这些学生只做听众,不做观众,想必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提问

提问,可以说是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最具有艺术性的地方。一个优秀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必然会运用提问的技巧。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有价值的信息。提问的作用有两点,一是在适当的时间,可以阻止当事人漫无边际的陈述。律师业是按时收费的,但是学生的会见活动是不收费的。我们不能够因为这样而容许当事人过分冗长的谈话。尽管我们要求听清楚听明白,在这里不是让我们听邻居拉家常。这时用听闻的方式可以既委婉又不失礼节地打断当事人的话,从而将当事人的陈述引入正轨,陈述有价值的内容。第二是明确的提问,可以使案件事实显现出一个更清晰的脉络,突出主要矛盾,以便于分析症结所在。因为只有抓住中心,才能体现本质。

提问的基本方法是引导,引导当事人的陈述走向问题的实质及关键。提问引导的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和问题的不同的性质而有所区别。

(1)谈心式。它适用于来访者顾虑重重,有理不敢直陈等情况。

对于受人欺凌的妇女,也适用于这种方法,这样可以较快地建立起对学生的信任而诉说内心的想法与要求。比如:有个老农的耕牛被乡长的亲戚开车撞断了腿,找到乡政府去评理却被哄了出来,还受到威胁,说这是在污蔑乡长的名誉,要抓去坐牢的。面对这种情况,谈心式可以使这位老农放松紧张的心情,大胆地讲明情况和自己的要求。

(2)探讨式。它适用于一些重大而又有疑难或者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在法律上尚有争议的问题。对这类问题的探讨,重点不在于从法律上、政策上得出答案,而是要引导当事人提高认识和研究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讨式提问一定要坦率亮出疑点,二是要善于激发当事人的“兴奋点”,三是将问题化整为零,变宽向为窄向,逐一问来。在诊所的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件通常是比较简单的,学生一般不会用到探讨式的发问方法,在此也就不加赘述。

(3)机智式。机智式的问答方式适用于来访者弄虚作假,或者只叙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或者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一些情况。比如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夸大支出,隐瞒实际收入,学生只要心中意识到这一点就可以步步深入,引导当事人说出实话。由于此类情况在今后的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学生对于该类提问技巧应当加以熟练掌握。

(4)委婉式。特别是涉及离婚案件,夫妻生活等私密情况,需要加以暗示性的提醒,使得当事人主动回答。

(5)提醒式。对一些健忘的或经常无意间发生疏忽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机就某一事件提醒式发问,能够起到特殊作用,对于取得有利线索和证据意义重大。在此时决不可以用开放式提问的方式,这种人通常不能把握要领,难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6)变通式。提问时,根据情况,变换语言、语调,调整语序、句式,也能够起到强调问题或是暗示性作用,有时可以收到意外效果。许多当事人不方便正面回答的问题通过变通的提问,改变当事人心理感受,使当事人的谈话能够涉及案件的重点。

5.回答疑问

诊所学生会见当事人有很大一部分是解答咨询的形式,这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回答。具体的回答要求有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当事人咨询的重点和关键,用准确严密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清道理,要让对方听懂并且有说服力。

第二,提出的建议或方法对当事人而言要具有可行性、合理性、简洁性、经济性、具体性,不可以用大道理和抽象的法学理论来打发求助者。

第三,回答问题时要有分寸,任何事情都不能说得太绝对化,既不能让当事人感到非我莫属、舍我其谁,也不要让当事人感到毫无希望可言。在一般的谈话中,以下技巧可以加以灵活运用。

(1)激励法。有些来访者对所咨询的问题,心理其实十分清楚自己对错所在。只是为证实一下自己的观点或增强自己解决问题的信心才来咨询。此时学生回答就应该用激励的方法,摸准来访者的心理,对症下药。

(2)劝改法。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有明显不当之处,修正他们的想法,这是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所在。

(3)仿效法。学习过以前成功的案例,遇到相似的情况,可以推荐当事人按以前的方法去做,这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其结果直观,易为当事人接受。

(4)归谬法。把当事人的错误做法或观点加以夸大或缩小,然后得出一种极其错误或极坏的结果,使当事人自己也感到本人的做法和观点的错误和可笑之处,从而主动改正。

(5)严词拒绝法。对于不合律师职业道德的或法律的要求的,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求学生严词加以拒绝。

(6)缓答法。作为学生,有许多的问题由于知识上的不完整和有限性难以作出正确的回答,需要回到课堂上求得老师的帮助,这个时候就需要使用缓答法。切忌自以为是,给出错误的答案。一般而言,当事人都能够理解缓答,所以诊所学生没有必要在提问时还要故作无事不知的姿态,以求来访者相信你的能力。其实信任来自于真实,但这也并不是说不需要藏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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