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析,指的是在“听”、“看”、“问”三个环节结束后,对于咨询者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判,明确问题的焦点与实质,确定合理正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问题的思路。首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综合分析,总结出事实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再将法律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与行为进行比对,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如果碰到复杂疑难或者难以把握的案件,也不要轻易下结论,而应该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之上,理顺头绪,找出实质性和关键性的问题,然后对此案件进行相应的解答。
五答,回答咨询者提出的问题是整个法律咨询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个阶段要求咨询学生针对咨询者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回答。给出的答案要符合国家的法律与政策,而且要具有可行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给出答案的同时,应当向咨询者予以耐心的分析和解释,使其能够接受相应的解答。
在法律咨询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咨询者提出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均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时,咨询学生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积极思考,为咨询者出谋划策,力争能够为其找到一种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二,如果咨询者情绪过于激动,试图以一些超出常规的手段来解决纠纷时,诊所学生应当先稳定咨询者的情绪,待其平静后,向其分析利弊,让咨询者认识到不理智地解决问题只会带来更大的矛盾和痛苦。
第三,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这就要求咨询学生能够采取变通手段,向咨询者讲明情况,不能随意给出意见和看法。如果事后发现给出的法律咨询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咨询者通报,避免不良影响的发生。
二、代书活动
代书活动是指诊所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其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依据有关的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事务的内容,可以引起法律后果的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活动。诊所学生从事的非诉讼的代书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借助法学院学生出色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语言表达能力,制作出意思表示明确、权利义务确切、文字严谨、逻辑鲜明的法律事务文书,从而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还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快速正确处理纠纷。格式正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非诉讼法律书文书能够让解决纠纷的机关在短时间内对案情有大致的了解,并未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代书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了解请求代书人的身份、代书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代书前,要了解请求代书人的具体情况,是自身要求代书,还是代替别人请求代书。如果是前者,那么就要问清其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资格,是否与相关案件有着利害关系;如果是后者,那么要查清其与真正的请求代书人之间是否订立了授权委托协议书。
(2)了解代书事实的具体内容,找出相关的注意点。
(3)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性规定,对所了解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防止代书内容中出现违法事项。
(4)对于符合代书标准的请求,应当及时提供代书服务。对于不符合代书标准的请求,应当拒绝其请求并予以解释。在代书中,应当努力达到格式规范、主旨明确、逻辑严密和表述精练等标准。
三、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活动是指诊所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非诉讼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相关材料的活动。非诉讼的调查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办理遗产继承、参与经济管理分析、确定财产的分割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
在尽职调查中,诊所学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目的,究竟是为了实现委托人自身的权利,还是为了减轻委托人的责任;究竟是为了掌握委托人自身的情况,还是为了获得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相关资料等等。只有明确了调查目的,才能开展有效的调查活动。尽职调查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反馈阶段和实践阶段,具体细化为:
(1)明确调查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的要求。
(2)设计调查方案,制定调查计划。
(3)进行资料收集。
(4)实地勘验调查,个别性访问。
(5)进行资料的审核与整理。
(6)资料分析和撰写调查报告。
(7)向委托人反馈调查结果。
(8)调查成果的运用和实践,并进行追踪调查。
调查活动要求诊所学生不仅要采取积极灵活的方法,而且还必须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在调查活动中,学生们应当做到“八忌”和“两个注意”:
一忌仓促上阵。调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认真研究案情和有关材料,对当事人的要求、谈话目的及重点,事前要有明确的思路,并根据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列出问话提纲。
二忌拖沓懈怠。调查工作的时间性很强,稍有拖拉和懈怠,就会错失良机,给被调查人以可乘之机,出现毁证等现象,给调查后的实践工作造成困难。
三忌主观片面。在收集相关资料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能凭主观想象。同时还要在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上全面进行,要对事件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和方法进行全面收集。
四忌粗心大意。知情人的片言只语往往看起来无关紧要,但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有些就有可能成为涉及被调查人及涉案人重要事实的证据。因此,无论是查阅材料,还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都要耐心细致,疏而不漏。
五忌精力分散。调查人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做笔录时,一定要做到耳聪脑灵、眼明手快。重要情节要注意问清、听清、记清、写全,切不可在做笔录时精力不集中,思想开小差。
六忌情绪急躁。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被调查人往往对一些关键问题采取推脱、掩盖的态度来应付,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诊所学生一定不能有急躁情绪,要晓之以理,做耐心的说服工作,以帮助对方消除顾虑,促使其积极配合。
七忌主次不分。在调查时,要善于抓主要矛盾,着重查清主要事实和主要责任者,不要在枝节问题上纠缠,防止“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贻误战机。
八忌就事论事。与被调查人谈话时,既要遵循事先拟定的问话思路,又要善于察言观色,相机行事,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当立即调查清楚,及时取证。
“两个注意”包括:
第一,调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做好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调查内容,并经当事人和证人签字认可。
第二,注意签名和落款。每一份的调查取证所做成的文本都应该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的亲笔签名或落款,并注明日期。对于调查取证文本的修改或涂抹部分,更应该谨慎,应由相关人员于相应处注明修改人的亲笔签名、落款以及修改日期。
四、参与调解
参与调解活动是指诊所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在诊所学生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诊所学生参与的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包括:
(1)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非诉讼调解活动具有简易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调解的进行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而且也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必须经过较为繁琐的步骤。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可以直接进入实质问题的讨论,在短时间内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关调解的内容,前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此就不再叙述。
五、提供立法建议
诊所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立法调查、草案拟定、反馈信息分析和筹办、主持立法论证会议等活动,帮助当地省、市人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在立法活动中,学生有机会接触社会,通过与民众的接触、立法资料的收集,发现法律的价值和目标。
学生有机会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审视法律,通过参与立法,影响立法进程和决策,引导社会发展,体验立法参与者的成就感。
六、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社区法律建设社区作为城乡社会细胞,是整个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和法律生活的基本空间;同时也是我们透视中国现实状况、思索中国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思维空间。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以社区人们的生活利益为基础,为中国社会的法律服务与法制建设提供模式的实践场所。目前,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法制建设也已逐步列入国家的社区发展计划,社区法律服务得到开展。
诊所学生参与社区法律建设,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其内容和服务方式主要有:
1.微观方面
(1)普法宣传。向社区居民宣传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使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初步获得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意识。
(2)义务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继法律宣传之后,系统深入地让社区居民了解具体法律知识,不仅是形式化上的一种宣传,要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讲解,使受教育者更进一步理解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精神实质。
(3)义务法律培训。法律培训是更专业的法律教育,是对有某种专门法律知识需求的社区居民进行的专门法律知识讲解,以利于社区法律工作更有效的展开。
(4)义务法律咨询。
(5)代理诉讼。
(6)帮助调解民事纠纷,等等。
2.宏观方面
参与基础法律制度构建的尝试,表现为:
(1)社区“立法”。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微观服务所获得的各种信息为出发点,通过实地考察和研究,联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帮助社区管理机构建章立制,制定社区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使社区建设有章可依,有法可循,形成一个井井有条、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社区建设法制化。
(2)社区“执法”。帮助拟订社区法律制度运行与发展方案,拟定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计划。社区诊所可以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配合社区政府和管理机构,拟订社区法律制度运行与发展方案,制定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计划。
(3)帮助拟订社区社会治安管理的具体策略和方案。为保证社区的安定与安全,社区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治安管理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社区法律诊所一方面可以帮助处理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也可帮助社区治安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方案。
诊所学生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社区成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为诊所教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学生在社区诊所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总之,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的活动,是诊所法律教育客体活动的一部分,它与诊所教师的活动、诊所教育互为基础、互为融合,构成诊所法律教育客体的组成部分,共同促进诊所法律教育主体的进步和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