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中能力的培养应与知识的传授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法学教育须向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素质,向学生灌输法律职业者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将法律职业的最高理想传播给学生。诊所法律教育将培养职业学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道德相结合,将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有机地融合在法学教育中,为法学教育揭明了一条科学的法律方式。
(第一节)诊所法律教育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诊所法律教育,是致力于培养律师在完成专业教育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责的法学教育。它以法律道德、职业责任和培养学生的判断力为其核心,促使学生在接触法律实际中运作并借此了解法律体系中事实发掘的独特性和不可确定性,提高其发现和判断证据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育方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批判过程中借用医学上的诊所概念及其方法的产物。美国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是这一法学教育模式的创始人。Frank先生做过大学教授和律师,在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并演变成当代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近年来这种教育模式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显示出生命力,它对法学院培养适合于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发挥着多重效用。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
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界定和内容体系的设置,必须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为基础。因此,把研究对象作为研习诊所法律教育的起点,既符合逻辑,又便于内容的延展。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明确这个问题,有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互相关联和互相转换的运动形式的。因此,要确定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我们就应明确诊所法律教育是分析什么运动形式的,以及与这种运动形式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的。由此可见,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就是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运动形式及其邻近法律教育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所谓诊所法律教育的运动形式,就是指诊所法律教育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运动规律。所谓它与邻近法律教育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是指诊所法律教育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与邻边法律教育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
所以,诊所法律教育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运动规律,它与邻近法律教育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都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诊所法律教育理论
诊所法律教育理论是与诊所教育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虽然诊所法律教育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但是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内积累了许多理论成果,这些理论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对诊所法律教育理论的研究,既可以指导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活动,也可以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内容和体系的完善。同时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经验,为诊所法律教育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的血液,促使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不断得到发展。
2.诊所法律教育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关系是由诊所教育的主体、客体组成,对诊所法律教育关系的分析,必须在主客体的框架内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包括老师、学生和当事人等,他们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的客体,是诊所法律教育,具体表现为教师、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的教、学和活动等。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关系,使诊所教育的主体、客体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中形成有机的统一体,互为促进、互为进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要研究诊所教育的要求,而且要探索诊所教育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要对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关系进行解释,而且也要为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3.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规律
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用来调整和规范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关系的。每一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而学习法律是让人们懂得如何处理各种关系。那么作为法律工作者来说,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是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的基础是建立在对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的运用上。要运用法律知识就必须依靠实务操作技能,就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规律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规律。揭示这些法律运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理论体系,是诊所法律教育研究的基本任务之一。
与法律运用有关的规律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其中,既包括运用法律解决法的实务问题的一般规律,也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各自的领域中解决与本领域相关问题的特殊规律等。国内和国外的司法人员、法学家和立法学家在法律运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诊所法律教育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法律应用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指导法律应用活动中的实践。
4.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决定着两者结合的成功与否。诊所法律教育必须重点研究在审判、检察、律师实务等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方法。这些理论与实践结合之方法所组织的有机整体就是诊所法律教育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也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它们都是诊所法律教育研究的对象。首先,诊所法律教育应该研究(教授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一般方法,如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方法、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方法等;其次,诊所法律教育应该研究律师在自己的领域中解决与本领域相关问题的专门方法,如民事证据的调查方法、刑事证据的调查方法等;再次,诊所法律教育应该研究不同主体使用诊所教育的方法,如教师在诊所教育中常用的教育方法、律师在诊所教育中使用的方法、学生在诊所教育中使用的方法;最后,诊所法律教育应该研究在诊所的不同阶段所使用的方法,如咨询的方法、谈判的方法、庭审代理的方法等。
5.外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经验
从纵向角度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揭示诊所法律教育历史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诊所的起源,主要研究法律诊所产生的社会背景、历史渊源、必然性和偶然性等问题。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过去的发展及其规律,把握诊所法律教育的成败得失和历史教训。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现在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第四,诊所法律教育将来的发展方向和途径等。
我国刚开始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尝试,认真研究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提供参考和依据。特别要加强对那些诊所法律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对我国有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有关诊所教育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第二节)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方法
对任何一门学科来说,研究方法都是极为重要的,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研究效果。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各种现象和规律,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它们是一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唯物辩证法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研究方法。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而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唯物辩证法对任何学科的研究工作都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诊所法律教育当然也不能例外。
但是,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任务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唯物辩证法不能代替具体学科的专门研究方法。换言之,我们在讨论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方法问题时,不能仅停留在唯物辩证法的层面上,还应该进一步探讨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研究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