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法律教育这一形式。哈佛、田纳西、丹佛、南加州等大学的法学院都声称自己是最早拥有这一教育的法学院。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这种教育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许多法学院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诊所,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在进行这种教育,而且都有自己的诊所。
那么,美国为什么要创设诊所法律教育这种形式呢?这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
首先,美国的法学教育中需要有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具有J.D学位学生为主的教育,绝大多数的美国学生在接受这一教育后就走上工作岗位。攻读这一学位一般需要3年时间。在美国的教学方案中,第一年为必修课,第二、第三年为选修课,但是这些课程全为课堂授课,没有专门的教学实践时间,也就是说,缺少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这不利于法学教育,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缺少这一环节,学生就不易把从书本上、课堂中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去,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达不到法学教育的目的,体现不出这一教育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增加一门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让第二、第三年级的学生去选修,以弥补原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不足,这门选修课就是诊所法律教育课。
其次,美国的司法制度决定了美国的法学院培养的主要是律师,而非其他从业人员。这样,美国的法学院就可按一个模式培养学生,即按律师模式培养学生。可是,美国律师事务所不会接纳大量的学生去实习。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聘用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而这一课程正好可以把法学理论与律师实务结合起来,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律师职业创造条件。然而,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可有多种职业选择,既可能是律师,也可能是法官、检察官,也就是说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将会从事多种职业,而不是单一的职业,因此光办一个诊所去培养律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美国的法学院是例外。具备了较为理想的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条件。
再次,实用主义成为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支柱。实用主义是一种流行于西方社会的哲学思潮。它的产生地在美国,时间为19世纪末期,皮尔斯、詹姆斯和杜威都是美国着名的实用主义者。20世纪初,实用主义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广泛传播。实用主义强调能够实现的价值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有报酬”、“有效用”、“能满足我的需要”的就是真理。它作为一种广泛传播的理论思潮,对美国的各领域都产生了影响,包括法学教育领域。法学教育引进实用主义以后,就要创造那些对法学院学生直接有用的教育形式,诊所法律教育就是这样的形式。
实用主义实际上就成了诊所教育的理论支柱,这就是它们的产生地都在美国的一种内在的联系。
最后,不少美国公民需要法律援助。美国是个穷富分明的国家,既有富人,也有不少穷人。穷人要进行诉讼就有困难,因为美国的律师费十分昂贵,会使他们望而却步。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曾出现过两件大事并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
在这两件大事中,许多美国穷人受伤害,需要诉讼,但又苦于请不起收费昂贵的律师。这促使美国的法律援助在其中发挥作用并因此也有了大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联系在一起,一是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一些案件来自于法律援助中心;二是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不收任何费用。可以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它会在美国法律援助大发展的60年代也随之大传播,其中有其一定的必然性。
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设有诊所,也有专职的诊所教师,专门从事这一教育。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向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推广这种教育,被推广的地区包括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中国在2000年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大学或它们的法学院进行尝试,至今已经3年,取得初步的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这一教育还将在这些院校中进一步推广,以期取得更大的收获。
我们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到美国进行过考察和交流,为学生上过诊所法律教育的课,指导过学生办案,也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了一些思考和研究,并从中得到了体会,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此书的内容正是这种体会和看法的组合。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新生事物,本书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是有创见性的研究,它弥补了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空白。
本书兼顾了理论和实践,综合了归纳和分析,既有理论价值又有操作作用,使读者对诊所法律教育有较为完整的认识。从这些内容的安排可以看到,它既是一本系统地研究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专着,也可作为教学参考书,为学习、研究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学者所用。
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使中国法学院的教师步入诊所法律教育的领域,拓宽了法学教育的路子。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新生事物,需要有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本书的意义在于:研究诊所教育的理论,探求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法学教育相融合的途径,为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教育提供选择的模式。
本书各章节撰稿人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牟逍媛,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四章;金权,第三、十一章第三、四节;第十三章;王立民,第六章;闵卓,第十一章第一、二节;第十二章第一、二、三、四节;王胤颖,第十二章第四、五、六节。统稿人王立民、牟逍媛。
由于我们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和研究的时间还不长,书中的有些内容可能会出现偏颇甚至错误,还望中外同仁不吝指正。
王立民牟逍媛
200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