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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1)

(第一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需要以某种职业为依托,而职业环境和工作职责需要从事某项职业者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素质。职业素质的要求实质上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法律职业者担负着正确运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纷争、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司法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对司法工作者的特殊要求。因此,司法工作不仅应当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而且应当具有特殊的职业要求,这种职业就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法律职业。

美国着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专门的法律职业素质,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法律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绝不能靠在实践中自学、靠摸索而系统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素质具有其特殊性。

法律职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所有社会问题,不论他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一概可以运用法律术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大众话语具有情绪化、理想化的特点,而职业化语言具有理想化、专业化的特点。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第二,法律职业的思维特征。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间接的和概括的反应,是借助语言所表现的理性认识过程。职业思维是区分不同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职业素质构成的重要因素。法律科学是一门特殊的学问,它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和职业实践作背景,所以大众思维在法律领域中并不是通用的。法律职业思维有自身特点,例如,借助于法律概念进行观察和思考;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等。

第三,法律职业的知识特征。法律职业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我们以往法官学法懂法,这是局限于制定法中的规则知识,是低层次的要求。事实上关于规则上的知识是暂时的,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会改变这种知识,更何况产生于规则的知识是机械的,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们应用法律原理来处理关于规则知识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职业的技术特征。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对于行政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这么全面的要求。

这种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

所谓法律解释技术是指法律职业应用专门的多种方法来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甚至包括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法律推理技术是关于法律依据选择与适用的一种基本方法和要求。法律推理的实质意义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是为了论证法律裁决的理由。法律程序技术是指法律程序的组织、展开和运用的技术。法律由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等要素构成。程序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选择的自由,所以作为法律职业的司法官和律师应当充分理解程序对决定者恣意限制的意义,并善于运用程序的各种要素和机能来处理法律事务。此外还有其他职业技术,比如,证据运用技术是指掌握证据的原理、特性和规律,运用证据法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并在程序中证明案件真实的各种方法;法庭辩论技术是指律师在程序中综合运用法律专业语言词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辩的技术。

第五,法律职业的信仰特征。在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其表现形态有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等。

第六,法律职业道德特征。在众多的职业道德中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最为独特。以医生为例与法律职业比较,医生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帮助另一人,治病救人是职业道德,这本来就是符合普通道德的。然而,法律职业道德呢?律师或法官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必然会在伤害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而有利于另一方。前述所谓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保持中立进行无罪推定;等等。法律职业有特殊内容的道德要求,而且大都是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当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也就不会存在这种法律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除普通职业道德中共通的要求之外,还包括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它们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因而区别于大众的生活逻辑。法律家的职业逻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律家的“技术理性”,即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另一部分就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程序伦理。

二、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内在联系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都是法学,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义的实现。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现行的法学教育能否胜任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者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法学教育应围绕着法律职业的内在知识、方法以及理念展开,理论教育和方法教育对于理解法律具有重要价值,提高理论思维和法律适用方法是法律运用的基础。它包括法律语言、法律原理、法律思维等等。进行目标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应根据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安排教学内容以及应用能力的操作培训,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产生良好的互动关系,即: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表现;法律职业的形成,又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

首先,法律职业的知识。法律的庞大、细致以及法律的实用功能,决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化性质,确立了法律职业的性质。掌握法律知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经过专门的艰苦的学院学习,是不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其次,法律职业的方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史的学习,法学方法和比较研究的学习,开发了学生的抽象思维,开阔了学生的理论视野;分析、解决问题方法的训练,使法律职业者具备了独特的职业方法。

再次,法律职业的理念。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是培养法律职业者敬业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基础。

三、法律职业的专门化

法律职业的专门化是指任何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要求法律职业人士接受统一法学教育,经历统一入门考试。因为:

第一,法律职业人士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但他们是遵循共同游戏规则的一个群体。一个人不管在司法活动中担任何种角色,都必须熟悉共同游戏规则,而只有统一法学教育,才能使之熟悉共同规则。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使法律职业人士有彼此相通的语言和思维方式,而这正是一个群体内部保持和谐与平衡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二,人民有权获得司法公正和合格法律服务,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务都依赖于法学教育。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更加危险。司法和法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学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

四、国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有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士开放门户。只有考试优胜者,才有资格利用法学院资源;只有在法学院激烈竞争中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律师和司法官考试;只有律师和司法官考试的优胜者,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是培养律师的职业教育。最早,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法律职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这些职业机构的“行会”开设的学校(如英国的Inns)中进行。而后来出现的大学法律院、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了这种职业培训的风格和方式。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美国的法学院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与技能,并能够将其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律师为教育目标。它强调知识的实践性以及对社会的实用性,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首位。

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把法学教育视为普通的高等教育而不是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即使是法律专业课程,其内涵大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

这种教育的设想是:法律职业面的训练应在大学毕业后的实际工作或在高等法律职业学校中进行,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奠定理论基础,是对法律的科学研究,而不是职业训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每一种变化都加强了法律职业原有的行会性质:

第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途径,呈现与普通法系国家相同的统一化趋势。不管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都需要在大学毕业之后,参加统一资格考试。

第二,职业培训成为职业前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愈筑愈高。在20世纪90年代的头几年里,日本和韩国平均每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进入法律研修所的新生分别是600人和300人。

五、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在中国和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职能大相径庭。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法学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一个难以改变的制度性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分离,造成这种现象既有法律传统方面的原因,又有对法学教育指导思想、法律职业性质认识和法学教育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传统的影响。中国清末开始设立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

清末法学教育分两类:一是“大学堂”附设的法政分科(相当于大学法学系、院),二是单独设立的“法政学堂”。清末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法学教育由官方垄断;法政学堂是附设于“课吏馆”之内的“仕学速成科”,与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教育相去甚远;法学教育主要是传授外来法律。

第二,废除旧法、引进苏联法学和破旧立新的“政法教育”指导思想。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原有的法学教育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新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全盘照搬苏联模式,脱离了知识积累,脱离中国的实际,一味追求意识形态的说教,法学教育失去了发展的空间。同时,用“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有了理论依据。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司法官员的非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法律职业没有了生存的基础,法学教育也成为一种摆设。

第三,对法律职业性质认识的偏差,将其等同于政法职业。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构统称为“政法机构”,它们合署办公,形同一体。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主管同一级别所有的政法机关。

第四,法学教育结构、体系安排不尽合理。本科法学教育分专业不利于学生的培养和未来职业的选择。将学生过早地推入一个狭窄的知识领域,既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又妨碍学生对“专业”本身进行融会贯通的理解。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职业技能的传授。在这种方法支配下,学生是被动的,不管他相信、还是怀疑教师传授的知识,都没有质疑的余地。法学教育只是定位在学历教育,而没有与职业教育、法律职业相联系。

2.法律职业化的需求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分离本来是随着新旧政权更替而出现一个临时断层,但是,这个断层居然存在了将近半个世纪,从中产生了三代没有在任职前受过法学院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不是因为中国人缺乏修复断层的智慧,而是因为从这个断层中受益的人士已经成为中国法律职业的主流,断层因此被牢固地制度化了。现今,我国已经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的不断加强,产生了司法和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必要性。

3.法学教育的现状

(1)专业分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在一些院校细分为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不同的“专业”。例如,法律本科教育在北京大学分为一系(法律系)四专业(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在华东政法学院分为四系(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经济法系、刑事侦查系)。

本科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设置方面应当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需要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社会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是法学教育的宗旨。分专业法学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和未来的职业选择都是不利的。将学生过早地推入一个狭窄的知识领域,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妨碍了学生对“专业”本身进行融会贯通的理解。

(2)课程设置。法学院本科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全国法学院统一的专业必修课有14门,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法制史、罗马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文书、行政法、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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