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处理好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教育实习的关系,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中国在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可以将其安排在第三学年,作为选修课由学生选修。学生选修了这门课,就可为第四学年的法律教学实习打下较好的实践基础,尽快进入实践角色,顺利完成实习任务。这样,它们两者就衔接、协调起来了,也可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
(第三节)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实务课的关系
目前,中国的不少法学院、系开设有律师实务课,安排在三、四年级上,由学生选修。那么,此课与诊所法律教育课有何关系呢?
律师实务课与诊所法律教育课有些相似之处。
首先,它们都以培养律师职业为目标。律师实务课所讲授的内容,是以培养一个合格律师为出发点,并围绕做一个合格律师所应掌握的知识而展开。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工作的五大业务范围。这也可从教科书的内容中得知,正如《律师实务学》一书在“编者的话”中所说的:
“全书约有4/5的篇幅,对律师的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以及咨询和代书等五大业务工作的任务、程序、方法、技巧、步骤和手续等,作了全面而具体的介绍,并对这些实务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如此。这一教育起源美国,美国的法学院的J.D学位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培养律师的教育。诊所法律教育课作为美国法学院中的一门课,也以律师职业为目标,学生们在课中就是学习律师办案的有关内容。它们之间有相似之处。
其次,它们都是选修课,不是必修课。无论在世界上那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都有必修课与选修课之分。必修课是学生必修之课,如果不修或修后不合格,就将不能毕业。在中国,法学专业中的14门主干课程都是必修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刑诉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选修课则由学生自己选学,胡锡庆.法律实务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诊所法律教育课引入中国后,情况与美国的不完全相同,其培养范围大于美国的,其中有的则以培养法官、检察官为目标以修完一定学分为限,因此他们的选择余地较大,每个学生所选学的课程也不完全一样。在中国,许多法学院、系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约为4∶1,而在美国这一比例约为2∶1。但是,不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课都属选修课,不是必修课。也就是说,学生可以选学这门课,也可以不选学这门课;从法学院、系毕业的学生,有的学过这门课,有的则没有学过这门课。
最后,它们都为中、高年级学生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和律师实务课都是一种包含有综合性知识的课程,其中既有法理学知识、实体法知识,又有程序法知识等等。这些知识都是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学生大多在低、中年级学完,至高年级时全部学完并要参加教学实习。因此学完这些知识再选学这两门课将是顺理成章,正好可以运用已学的知识。如果连这些基本知识都没学就去上这两门课,那么就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对教师的有些讲课内容往往会感到陌生,甚至不知所云,这对学生学习这两门课是不利的。正因为如此,中国法学院、系开设的律师实务课一般安排在中、高年级,美国法学院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也安排在中、高年级,可算是不谋而合。诊所法律教育课引入中国以后,也安排在中、高年级上,其理由也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诊所法律教育课虽然与律师实务课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差异也十分明显,其主要之处在于教学方式。诊所法律教育课以实际办案为主要教学方式,因此学生的主动权较大,教师的主体作用不突出。教学地点多在校外,教学内容即是操作办案。可是,律师实务课则以在课堂上以理论上学习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律师、从事律师事务,所以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学的地点在校内的课堂里,教学的内容都是如何办案。可见,诊所法律教育课不同于律师实务课。
诊所法律教育课主要在于实际办案,律师实务课则主要在于从理论上学习如何实际办案,如果把这两门课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组合,还可使选学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更为完善。可以想象,一个学生如果先选学律师实务课,后选学诊所法律教育课,那么这个学生就先从理论上懂得如何做一个律师和办案,再进行实际操作,操作中即可有的放矢。这是一种先理论后实践的模式;一个学生如果先选学诊所法律教育课,后选学律师实务课,那么这个学生就先进行实际操作,然后再从理论上对律师职业作进一步的探索、认识,这是一个先实践后理论的模式。这两个模式各有长处和短处。先理论后实践模式的长处在于先学后干,理论可以指导实践,其短处在于实践以后没有一个在理论上深化的过程。先实践后理论模式的长处在于干了再提高,在实践后有个专门的提高过程,其短处在于在实践以前缺少一个理论学习的过程。
不过,从教学的一般规律而言,先理论后实践模式更适合学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至于对每个学生而言,则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选择一种更适合自己的模式。
(第四节)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还与法律援助关系密切。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就和法律援助联系在一起。美国是个穷富分明的国家,既有不少富人,也有不少穷人。美国的律师费十分昂贵,穷人要进行诉讼困难就较大,往往会使他们望而却步,这样就给法律援助留下了空间。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的两件大事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这就是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在这两件大事中,许多美国穷人受到伤害,需要进行诉讼,但又苦于聘不起收费昂贵的律师。这一方面给法律援助的扩展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不收任何费用,所以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许多案件来自于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就大力发展起来了。
诊所法律教育传入中国以后,同样与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了。目前,在我国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处理,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估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实际上就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
事实也是如此,许多接受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学生都有过进行法律援助的经历。有些诊所还与法律援助中心有密切的联系,其许多案件均来自这一中心。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就是如此,大约有50%的案件来自院的法律援助中心。
从上所述可知,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关系密切。一方面,法律援助需有人员去办理,大量的案件需要人员去处理;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案件让学生去实践,学生也需要法律实践。除此以外,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结合,学生在这种结合中受益匪浅,他们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点同样十分重要。
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能力。法律援助,有助于学生们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法律工作能力的提高。
首先,法律援助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法律援助中,学生既要运用已学的法律知识,又要接触具体的案件,而且还要出庭办案。因此,法律援助就与法律密切相联。在这过程中,他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得到了培养。在处理案件时,他们就会自觉地依法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这种情况在美国就是如此。一位乔治顿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授告诉笔者,在他的诊所里,当学生在处理未被驱逐的外国人提出要在美国政治庇护法律援助案件时,如果发现此外国人没有任何文件或事实证明时,该学生就会启用一个专门的程序,而这个程序会导致这个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在依法启用这个专门的程序时,该学生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并战胜传统的伦理道德观。所以启用这个程序本身就意味着该学生的法律意识经过了一次洗礼,有了一次飞跃。在中国也是如此。学生们经过诊所法律教育后,法律意识得到不同程度地培养和提高。一位同学在结束诊所法律教育课后认为,作为一个案件的代理人应该有高涨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为当事人服务,而不能欺骗、隐瞒当事人,特别是在法律援助中。他说:“一名好的代理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代理事务的过程中应该始终保持着高涨的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尽量为当事人获取其应得的利益,切不可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任何有损当事人利益,欺骗隐瞒当事人的事情。”对当事人负责,依法办事,本身就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其次,法律援助有利于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学生的法律知识由多方面构成,其中包括书本知识、课堂知识,还有办案技能知识等等。
学生在现在的法学教育中,学到的主要是书本和课堂知识,因此在他们的知识结构中往往有缺陷,常常缺少办案技能知识。法律援助则可弥补这一不足,丰富他们的办案技能知识。这一知识只能在办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培养,书本知识、课堂知识往往无济于事。然而,这种知识离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又非常近,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不可或缺,非常重要。诊所法律教育课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选学之后,他们在学完大部分部门法知识以后和四年级的教学实习以前,就可有机会学习实际办案,进行法律援助,掌握一定的办案技能知识,这无疑丰富了学生的另一类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一些学习过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在这方面深有体会。有位同学在讲到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以后的体会时认为,在这课程中,“我做了一次真正的律师,代理一起离婚上诉案,参加了一中院(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学到了许多课堂上没有的实践知识”。另一位同学则明确指出,经过法律援助,学到了传统法学教育中所没有学到的知识。他说,法律援助“恰好填补了传统法律教学在这方面的空白,适应法律教学对于实践性的严格要求,它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学生进行律师技能的训练,讲解律师代理、会见当事人、谈判等律师实务及这种过程中所应注意的细节”,“这些都是传统法律教育在课堂教学时无法涉及的。总之,法律诊所学的教育内容侧重律师实务,实战性较强”。这些话都是真心的表示。
最后,法律援助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工作的能力。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学习办案,进行法律援助。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学生法律工作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学生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甚至还可能要对疑难案件进行专门的研讨等等。这些实务的开展,都是对法律工作能力的锻炼。在实际锻炼过程中,学生的这种能力也会得到提高。当然,对一个从未办过案的学生来说,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碰到困难,遇到曲折,但是正是经过这种困难和曲折的磨炼,学生的法律工作能力才能不断有所提高。这种情况在美国已是如此。一位教授曾说,学生在法律援助时,需与控方或对方代理人进行辩论,应变各种没有意料到的情况,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对法律工作能力的锻炼和考验。
每处理一个案件都可能会有多次这样的锻炼和考验,而这种锻炼和考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工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情况也同样在中国出现。
一些学习过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和法律援助的学生有相似的体会。他们从社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来说明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工作能力。一位同学说,在诊所法律教育课里,“接触社会万象,我们走访了上至政府机关、酒店公司,下至普通百姓、里弄深宅,锻炼了社交能力”。另一位同学则说:“法律诊所课,课内课外,活动的主体始终是我们学生。而正是这些以学生为主的‘实战的实习’,提高了同学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这些体会都十分真实。
以上所述可见,诊所法律教育还与中国相关的一些领域有关系,因此,处理好这些关系就显得比较重要,这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时候,要处理好与这些相关领域的关系,不可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