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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

是不是注明作者及出处后,就可以将他人的文章贴上BBS站目或Newsgroup?

爱好钓鱼的张三经常注意各种和钓鱼有关的讯息,最近他在一个光碟杂志上看到一篇介绍钓鱼技术的文章,读完觉得大有收获,为了和同行分享新知,于是把整篇文章连同所附图示,在注明作者和出处以后,张贴到他经常参与讨论的BBS站台上公告周知,以方便网络上的同行在网络上阅览或下载参考。这样做构成侵权吗?

虽然在BBS站或新闻论坛(Newsgroup)中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的网络族,大部分都是基于资讯自由交流的精神参与讨论或提供经验、意见,也允许使用者自由上载文章。但是这并不表示所有的资料、讯息都可以不经原作者的同意就擅自张贴(Post)到BBS站台或新闻论坛上供人阅览和下载,尤其是别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更不可以随便加以复制或散布。即使是明白注明作者和出处,在没有晤先经过著作权的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其他的作品张贴到BBS站台或新闻论坛上供人阅览或下载,还是会构成著作权的侵害。

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在注明作者和出处后利用他人作品而主张合理使用的,只限于某些特定情况,是把别人的整篇文章张贴到BBS或新闻论坛上供人阅览或下载的行为并不包括在内;而且,由于把别人的整篇文章主要内容张贴到BBS或新闻论坛上时,可能对原来作者的潜在商业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更难以主张合理使用。

不过,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内容所传授的知识、观念等,并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例如介绍钓鱼技术的文章,虽然文章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文章里面所传授的钓鱼技术、技巧则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学习并使用文章里所传授的钓鱼技术或技巧,甚至阅读文章以后,重新以自己的文笔写一篇文章介绍相同的技术或技巧。但是为了尊重原作者,最好还是注明原作者和出处。至于文章里所附的图示,则可以在注明出处后加以引用,但是只限于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不可以全盘抄袭。因此,网络族在网络上传播、交换资讯时应该采取的作法是,自己重新撰写介绍文字而在合理范围内引用特定文章的内容,并且注明作者和出处,让有兴趣进一步阅读原作品的网络族自行购买、借阅或者在原来的出处下载原文,不能直接把别人的文章张贴到BBS站台上供人阅览或下载。

参考法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可不可以任意下载网站上的资料?

小安是积极的环保工作者,为了参考世界各地环保工作人士的经验、意见,以及各项环保工作和研究计划的进行状况,他也经常上网搜寻相关环保资料,尤其是全球资讯网(wWW)上的资料丰富而多样,素有尊重知识产权习惯的小安想知道,他是不是可以自由下载在全球资讯网网站(Web Site)上所找到的相关资料,而不至于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广泛,不论是文字、音乐、照片、图片、动画、美术作品、电脑软件等,只要是他人所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网络上看来唾手可得的各类资料,包括全球资讯网网站上的网页(WebPages)设计,也可能享有著作权,即使是网络上流传的各式各样小图示(Icons),也可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网络上极为普遍的“下载”行为(Download),由于实际上将在自己的硬盘中产生另外一份复制本,因此已经构成对所下载作品的重制;而重制权依法专属于著作财产权人享有,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自行下载资料的行为,原则上将构成侵害著作权。

不过,资讯贵在流通,《著作权法》一方面虽然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允许一般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著作而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些法律规定所允许的使用,通称为合理使用。在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使用者最具有切身关系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就是:使用者可以为了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图书馆或非供公众使用的机器,重制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例如在图书馆中影印期刊文章。

而互联网建置的目的之一,本来就在于促进资讯的传播和利用,提供资料上网的人大部分也是出于资讯流通的本意,例如上载于BBS站台或新闻论坛(Newsgroup)的资料,通常都欢迎网络族自行下载参考使用。而全球资讯网只是结合了影、音、图、文等不同表现媒介,就网站(Web Site)建置的本意来看,和BBS站台或Newsgroup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因此,只要遵守非营利的原则,使用者利用自己或图书馆的电脑、或借用朋友的电脑,自行下载网站上的资料以供自己或朋友参考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使用者还是必须遵守一定的使用条件和限制,例如不可以私自窜改另以其他名目发表或移作商业用途使用等,否则就可能侵害著作权。

参考法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网吧的电脑和自己家里的电脑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大雄很喜欢在网络上到处逛逛,和朋友出去也喜欢约在网吧,三五好友一边享受咖啡,一边在网络上四处浏览,看到值得参考的资料,便下载存入磁盘中带回家慢慢消化,偶尔也前往某大线上点歌中心,点选喜爱的歌曲在电脑上播放,既新奇又有趣。

虽然网络使用者使用自己的电脑设备上网浏览。下载资料、收听线上音乐等,只要不涉及营利行为,原则上都可以包括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至于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但是当场景换到网吧时,结论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使用者使用电脑设备上网浏览、下载资料而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使用者必须使用图书馆或其他非供公众使用的电脑设备。这里所谓“非供公众使用”的电脑设备主要就是指自己、朋友或家里所自备的电脑设备。而网吧因为对外公开营业属于公共营业场所,在网吧里所放置的电脑设备也是为了提供给顾客自由使用,因此这些放置在网吧里的电脑设备,是属于“供公众使用”的电脑设备,从这一点来看,并不符合前面所说合理使用的条件。

另外,公开在网络上播放音乐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公开播送,公开播送是著作财产权人所拥有的另一项专属权利,和下载网络资料所涉及重制权不同。而前面所说合理使用的范围,只限于重制,并不包括公开播送。对于在自己家里上网的使用者来说,因为自己家里并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即使在网上播送音乐,也不会有“公开”播送的问题;但是同样的,由于网吧是属于公共营业场所,所以在网吧播放网上音乐将会构成公开播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

这种结果可能和大多数网络族主观上的认知完全不同,也和已经存在的现实状况有所出入,但是除非修改法律,否则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在网络咖啡厅里的网络行为可能会涉及侵害著作权的争议。而这也正突出了现行法律在互联网快速崛起后所面对的难题。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生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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