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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

发明的申报内容包括发明名称、发明的详细内容、发明者姓名、单位、发明的理由、完成发明的时间、申报日期等。申报发明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进行审查,将符合发明条件的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发明及时组织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发明项目分四等奖励:一等奖获发明证书、奖章和奖金二万元;二等奖获发明证书、奖章和奖金一万元;三等奖获发明证书、奖章和奖金五千元;四等奖获发明证书、奖章和奖金二千元。发明经确定等级、发给证书、证章和奖金后,发明即归国家所有。

上述申报程序为国家级发明的申报程序,此外,各地区还设有一些地方性发明成果奖,其申报程序由各地自行规定。

公民应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是国家授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设计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依《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但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早申请的人。因此,申请专利应尽可能提早,以免延误时间而丧失获取专利的机会。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撤销该专利权。

另外,公民在申请专利时还应注意,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著作权受到侵害,如何诉讼请求保护?

答:《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审方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犯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收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二、单位有树对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使用他人作品表演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著作权法》对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作了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演出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著作权法》对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如何判断网上的资料有无著作权?哪些资料不能享有著作权?

从事广告设计的阿美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需要接触、吸收大量资讯,以获取灵感,而互联网上世界各地的资料丰富多样,阿美想知道网络上流通的资料是不是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哪些资料不能享有著作权?

网络上流通的资料,不论是文字、音乐、照片、图片、动画、美术作品、电脑软件等,只要是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内所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资料不能享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外,如果著作权保护期间(原则上为作者终身再加上死后五十年)已经期满,该作品就成为公共财产(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因此,网络上看来唾手可得的各种资料,包括网面(web pages)本身,事实上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网络上流传的各式各样小图不(Lcons),也可能享有著作权。至于单纯的资料,例如统计数字、书名、期刊名称、URL、电子邮件地址(E—mail Ad—dress)等,因为只是一种事实资料,不算是一种创作,所以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收集这些资料并且加以分类、整理之后,如果搜集、筛选、分类、整理的方法如资料库,但是也只有资料库的整体享有著作权,至于资料库里所储存的每一笔资料,如果只是单纯的事实资料,仍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由此看来,除了单纯的事实资料以外,使用者在网络上所接触到的作品,绝大部分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使用者在使用的时候,应该特别加以注意。如果任意抄袭或复制(COPY),就可能侵害别人的著作权。

另一方面,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至于作品内容所表达的观念、构想、创意等,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一篇介绍最新广告手法的文章虽然享有著作权,但是文章内所介绍的广告概念、手法等,则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使用者在浏览各大网站的资料以后,还是可以借用这资料所传达的观念或创意作为灵感,另外创作自己的作品。

参考法条: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可不可以将别人在BBS上所发表的文章转贴到其他BBS或转寄给朋友?

小李经常造访各大BBS站台对于其他风行在BBS站上所提出的问题或话题,小李也常常上载自己的经验或意见,有时候则把别人张贴在BBS站台上的有趣话题或意见,转贴(Repost)到其他BBS站台或转寄(Fkrward)给自己的朋友,以充分发挥资讯自由交流的精神。他想知道这种在网络极为普遍的作法,会不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只限于作者所独立创作完成、而且具有一定程度创作性的作品,因此,在BBS上张贴的简单问题或者针对这些简单问题所做的简短回答,由于创作程度太低,基本上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这并不表示只有具备“好文采”的文章才享有著作权;只要是足以表现作者个人特色的创作,不论内容好坏、文笔是否优美,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在BBS所张贴或发表的文章也不例外;因此,除了非常简单的问题或回答以外,在BBS上所张贴或发表的意见,也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把别人在BBS上所张贴或发表的文章转贴到其他BBS站台或转寄给朋友时,会在所转贴或转寄的BBS站台伺服器或朋友的电子邮件(E一mail)信箱中产生一份复制本,照理说是会侵害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复制权,但是由于在BBS上所张贴或发表的文章,本来就是为了供网络使用者自由阅览,所以把BBS上所刊载的有趣文章,不论是下载供自己慢慢阅读或转寄结给朋友,只要不涉及营业行为,应该都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至于把BBS上所张贴或发表的文章转贴到其他BBS站台,依照BBS本身的性质、使用目的和一般使用习惯,网友自己把文章张贴到BBS站台上,应该可以认为已经默认同意其他网友转贴到其他BBS站台,而且很多BBS站台也会在使用规则中明白表示欢迎转贴、转载;但是在转贴的时候,还是要适当注明作者和出处,以表示对作者的尊重。不过也有一些非开放性的BBS站台,会明白表示禁止转贴,这个时候就不可以任意转贴。

一般BBS站台通常都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便于向使用者说明使用BBS站台时应该遵守的规定或其他注意事项,关于是否允许转贴、转载、甚至编辑精华区和使用笔名、匿名等问题,就可以在使用规则中加以约定,并且在BBS上公告,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而网络使用者在张贴文章或其他资料到BBS站台上,或把其他人的文章转贴到其他BBS站台时,也应该先了解BBS站台的使用规则。

参考法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理办法》第七条。

可不可以把BBS或News—roup上所发表的文章搜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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