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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务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拒不到庭怎么办?

答:法庭将会作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庭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工商局在人民法院撤销了它的处罚决定之后。又作出了变向处罚我的决定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如果属于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性质,那么,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人民法院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接受申请。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而原告的权利或义务尚需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完整判决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所作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不服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我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怎么办?

答:《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根据这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若受处分人不服该决定,可以向行政处分的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申请复议。

乡政府任意撤销我的土地使用证该怎么办?

答:和乡政府打官司。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撤销土地使用证直接起诉的案件,应以作出撤销土地使用证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不服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撤销土地使用证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被告应是人民政府;如果当事人不服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土地使用证决定而直接起诉的,案件的被告则应该是土地管理部门。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哪些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时,公民又如何获得国家赔偿?

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人称为赔偿请求人,是指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国家赔偿的请求人须具有几个条件:

1.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职务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后果,是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前提条件。没有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职务行为侵害的人,就不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就不具备请求人的资格。当然,所谓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职务行为的侵犯并有损害后果,在请求国家赔偿之前只是一种假定,是请求人单方的认识和要求,至于是否真正受到侵犯以及损害后果的大小,要等待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对赔偿纠纷的处理才能最后确定。

2.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凡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不能作为国家赔偿的请求人。

根据上述条件和《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受害人因为年幼、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所谓继承人是指依法有权继受死亡公民财产的人,它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所谓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与死亡公民生前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亲属如叔、伯、姑、舅、姨、侄儿、侄女等。《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主要是因为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与死亡的公民有财产上的继受关系。受害公民死亡后,国家机关违法职务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实际上也转移到其承受者身上。为了保护其承受权益,《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赋予他们享有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哪些国家机关有义务对公民进行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我国,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

所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为实施职务违法行为而对赔偿请求人负有国家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它不同于国家赔偿主体和国家侵权主体。国家侵权主体是指因实施职务违法行为而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国家机关。但造成侵权的主体在国家赔偿中并非国家赔偿主体。国家赔偿主体是指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国家赔偿中,所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均是行使国家权力造成的,而所有国家权力都产生于统治权或主权,而统治权或主权则只有国家才享有。因此,国家机关所为的一切职务行为都是代表国家所为,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后果均归责于国家,而不能由具体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因此,因行使国家职权所引起的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表现就是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

国家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不可能在具体的赔偿活动中出现,更不可能参加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等具体活动,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只能由具体的国家机关代替。这种代替国家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与国家侵权主体是一致的,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具体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简单说,就是谁侵权谁赔偿。

按照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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