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保证在大学竞争中的意义
“质量”这一经久不衰的主题,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引起了国内外高等教育界广泛的关注。“质量第一”,“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和“灵魂”的理念,已逐渐被我国高等学校以及世界高等教育界所认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和国际上大学竞争的加剧,近年来,“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被介绍到我国,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开辟了一个新视野。从质量保证的角度审视高等教育管理和大学竞争,对于提高大学教育质量无疑大有裨益,同时也给大学竞争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新课题。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力量和因素促使高教界对质量如此青睐?缘何对质量保证情有独钟?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有何区别,质量保证的理论和原则是什么?据此,笔者拟对国外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成功经验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以一定的启示。
二、教育质量: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1.质量设计:先天不足。
质量设计是大学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想,是对大学教育质量的前瞻性规划,因此,质量设计是质量保证的起点。同时,质量设计是一个动态的循环过程,是在已有的质量保证的基础上,不断修正、调适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活动,以适应国家、社会和教育消费者的质量需求。就我国大学的质量设计而言,我们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大体上可以用“先天不足”四个字来概括。具体地讲,计划体制下的大学质量设计忽视市场、轻视需求、漠视竞争,质量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句口号而非实际行动。这种情况目前依然严重影响着许多大学的质量设计,一方面,质量设计者素质不高,高等教育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低下,不能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和质量发展的前瞻性走势,以及质量竞争的深层次内核。目前,凭经验、跟着感觉进行质量设计的现象比比皆是,大学质量设计常常被一种“拍脑袋”式的简单决断所替代,不能站在高等教育国际竞争的高度上审时度势,准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及时跟进”,甚至“超时跃进”,为大学的质量竞争贡献质量设计者的智慧和才能。另一方面,培养方案“设计质量”不高,有关质量设计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不能及时地指导实践,这种设计上“先天不足”的缺陷是众多教师和管理者后天所无法弥补的。总体来看,我国仍有为数不少的大学的质量设计缺乏对未来人才规格的前瞻性思考,继承性较强,沿袭性浓厚,而灵活性、创新性严重缺失。
2.质量监控:后天失调。
质量监控是质量保证的中心环节。质量标准的检验、质量设计的落实与矫正,都是在这一环节实现的。同时,质量监控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方能持续进行。我国大学的质量保证工作起步较晚,在理论上,对质量保证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受到诸如制度缺陷、机制欠缺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在质量设计“先天不足”的同时,质量监控也呈现出“后天失调”的现象。
三、大学教育质量保证的目的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促使其重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因素各异,因此,具体的保证模式形形色色。但总体而言,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是基于如下的目的:
第一,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对质量产生威胁和挑战时,努力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通过审计和评估等手段促进高等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增强竞争力。
第二,监控高等教育经费使用是否得当,是否“物有所值”。高等教育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竞争力,而且也消耗大量的公共资源。国家和纳税人有权了解高校公共资源使用的情况,以迫使高校寻求更有效的办法,在不降低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益。
第三,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是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必要条件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一些国家的高等教育始终处于政府的控制和高校反控制的矛盾之中,加之部分国家社会监控和高校自律机制尚不健全,故而建构质量保证体系不仅成为政府进一步对高校放权的先决条件,而且也是避免行政部门各自为政,自行评估,高校应接不暇,疲于奔命的有效途径。
四、大学教育质量保证的原则
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有内部保证和外部保证之分,这里仅就外部保证的原则加以讨论。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构为高等教育系统所拥有,而不为某一院校所独享,在各国其保证体系迥然各异。既有全国性的机构,也有地区性机构;既有受政府支持与资助,但又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约束,依法建立的实体组织又有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组织人员既有政府直接任命,又有专业与行业组织委派。一般地说,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证具有以下几条原则。
1.自愿参加的原则。
即以高等学校自我评价活动为基础,自愿参加为主。但是由于办学经费等原因,自愿参加原则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名不副实。如荷兰将高校能否保证质量和接受外部机构的评估作为政府拨款的前提,并且经费的5%与评估结果挂钩。虽然过去人们宣称:对高等学校的质量鉴定结果不与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直接联系,但是,近年来各国比较一致的认识是: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拨款以这些高校必须经过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组织的评审为最低条件。换言之,要获得政府拨款,须持有这些保证机构对高校质量评审后的“拨款通知”。
在我国,由于绝大部分高校属公立性质,教育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高校有让社会公众真实了解其办学质量的责任。对于某些教育质量保证措施,如鉴定等仍属强制参加范围之列,至于诸如选优评估则体现自愿参加的原则。因此,在我国,自愿参加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保证措施区别对待。
2.内外结合,以外促内的原则。
内部保证体系和外部保证体系应是一个相互结合的有机整体。对于高校而言,外部保证主要是在办学经费、组织机构、法律规范、社会影响、激励和竞争机制等方面创造一定物质条件,营造一种有利于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氛围。内部保证是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形成、发展的主体,应始终贯彻“自主性”的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外部保证是保持和提高质量的外因,它要通过内部保证起作用,达到以外促内的效果。如荷兰利用高等教育视导团(IHO)对高校审计工作进行“复查”,实现政府间接的“遥控”。美国的“中学后鉴定委员会”(COPA)这一非政府组织进行的鉴定活动和新闻机构组织的“学术排行”等均起“以外促内”的作用。
3.客观公正的原则。
外部保证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采取保证措施,要真实、全面、准确地评价、反馈教育质量信息。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要求评价人员无论是自身的评价态度,还是确定评价内容,选用评价方法以及做出的评价结论都应当实现客观和公正。其中尤以评价态度最为重要,评价态度客观公正,才有可能采取客观公正的评价方法,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从而起到激励先进、教育后进,促进国家、社会和高校共同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作用。
4.导向性原则。
外部保证通过评估、审计、问题诊断、信息与咨询服务等手段,所获评审结果不仅与政府教育经费的划拨联系在一起(如在荷兰、瑞典、德国等国),而且还影响着用人单位的意向、学生及家长的选择和社会教育基金的流向。所以,高校的内部自评往往大致“对口”于外部评审内容,自评逐渐演变为外部他评的“预演”,形成外部“评什么”,内部“重视什么”的态势。如果说,基础教育在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过程中,其成效已初见端倪的话,那么,我国大学教育正在从已有的特色和办学理念为主,转向以国家和社会的评估和排行为主进行办学,即评估和排行涉及什么内容,评估和排行指标检索什么内容,就按什么内容办学为主的“应评教育”方向转变,而且,此趋势在大学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有愈演愈烈之势。外部评审在一定程度上可谓内部自评的“指挥棒”。这一点在我国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