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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2)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5月1日起实施。198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此外,卫生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入境过境飞机人员检疫和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等规章;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交健康证明问题

①陈明光主编:《中国卫生法规史料选编》,126页,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

的若干规定》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

疫行政处罚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等。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继颁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

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

法》、《航空器电讯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使我国国境卫生检疫

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管理体制方面,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直属卫生部,管理全国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1990年,根据国家调整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卫生检疫机关依照《食品卫生法》,行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权。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卫生检疫机关在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出入境人员提供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起包括国际旅行卫生咨询、国际旅行传染病保险和国际旅行医疗保健在内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机制。1998年,经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境卫生检疫总所从卫生部划出,与国家商检局、国家动植物检验局合并组建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就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几十年来,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忠于职守,认真执法,严格把关,为防止国际间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的传入和传出,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开放作出了贡献。

四、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和检疫的传染病种类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

国境卫生检疫范围也称国境卫生检疫对象。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属检疫范围。

1.入出境人员。入出境人员是指入出我国国境的一切人员,包括旅客、外交人员、劳务人员、留学生、遣送人员、边民、团体等。一切入出境人员都应该接受卫生检疫。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即使是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也不享有检疫的豁免权①。

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交通工具是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船。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等。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有可能成为疾病在国际间传播的媒介。因此,对交通工具和货物集装箱均要实施检疫和卫生处理。

3.行李、邮包。行李是指入境、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邮包是指出入国境的邮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邮件包括:适用于检疫传染病和各项规定的纺织品、旧衣服以及使用过或不干净的被褥;传染性物品:来自霍乱疫区的食品;其传入或栖居能成为人类疫病媒介作用的或昆虫和其他动物。

4.货物。货物是指由国内运出或由国外运进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废旧物品、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

①参见《国际卫生条例》(1969)第25条第1款。

织、微生物等。

5.尸体、骸骨。《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必须对在国境口岸以及停在该场所的入、出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尸体和骸骨进行卫生检疫,以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

(二)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3条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霍乱、鼠疫、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这个规定既与《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又保留了我国今后宣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独立性和机动性。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它包括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WHO的要求,确定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作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近年来,世界上相继发现了不少新的传染病,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也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它包括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精神病(非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2003年,我国已宣布非典型性肺炎被列入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对象。

五、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人员及其职责

(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国家在国境口岸设立的,依法实施对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活动的卫生执行机构。它代表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检疫主权。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为了完善和加强口岸管理、提高通关速度和检验检疫工作效率,199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商检局、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总署共同组建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一次报验、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新出入境检疫体制。为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证。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1.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卫生法规。

2.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3.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件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4.对入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5.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6.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7.执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8.执行国务院出入境检验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国境卫生检疫人员是由国家出入境检疫主管部门任命或经其他法定程序任职于国家或国境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从事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或者国境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的人员。它包括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身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代表国家行使国境卫生检疫权,代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行使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权,其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国境口岸检疫医师。是具体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①查验权。②询问权。③签证权。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是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置的实施卫生监督任务的执法人员。该监督员由各地卫生检疫机关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委任,并发给证件。行使以下职责:①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②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③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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