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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小伙子见义勇为,为救落水女孩不幸身亡,被救女孩应当给予其家属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在某县有一处比较有名的漂流峡谷,吸引了众多的游客前去游玩。2004年8月11日,女孩小花与亲友们一起结伴到该县玩耍。当日,小花等人一同乘船在峡谷中漂流,当时一起乘船的还有一位素不相识的名叫小伟的小伙子。下午2时许漂流结束,小伟等人纷纷上岸,步行到登岸点停车场。当小花从停车场取鞋又返回河边洗脚时,一不小心滑倒在河中。恰好看到这一幕的小伟想都没想立即就跳入水中营救小花,但是由于水流较急,下水救人的小伟与小花一起被河水冲走了。附近村民听见呼救后,将小花从水中救起,而小伟却不幸被卷入河底。当天下午3时许,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组织打捞。6时许,小伟被打捞上岸时已死亡。事后,小伟的家属因小伟的赔偿事宜与被救少女小花产生分歧,并将小花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伟为营救落水的小花而溺水身亡,系见义勇为行为,对小伟的死亡结果,小花不存在过错,但小花是小伟舍己救人行为的受益人。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小花应对小伟死亡给其家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2008年4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小花向见义勇为青年小伟的家人支付2.7万多元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能够确定或者找到具体实施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侵权人。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没有侵权人,或者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这时如果适用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原则、程序和方法,则行为人所遭受的损害就很难得到赔偿或者补偿。例如本案中,小伟为救落水女孩而不幸牺牲,本身确实不存在侵权人,但是如果因此就否定其获得一定补偿的权利,对于他的家属而言是很难接受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我国相关法律专门针对这些情况作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则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见义勇为,就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2)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3)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4)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

见义勇为是值得大力提倡的行为,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侵害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见义勇为者都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三种可以请求补偿的情形:(1)没有侵权人,即发生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不是不法侵害行为,而是一种非人为情况。例如,本案中为抢救落水少女而不幸身亡。(2)不能确定侵权人,即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但侵权人没有被发现。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而案件尚未侦破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即侵权人是确定的,只是该侵权人赔偿能力有限,无法使行为人所实际遭受的损害得到足够的赔偿。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侦破后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无限期的等待侵权人有赔偿能力后再由其赔偿行为人的损失,而是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到本案来说,小伟与小花本来素不相识,在小花不慎落水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小伟挺身而出下水营救,符合见义勇为的四个条件,完全是一种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存在侵权人,但是他为抢救小花从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从民法的公平原则来看,作为受益人的小花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和侵害,正因为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才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并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我国司法实务中多类推适用损害赔偿金的标准。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一种应该大力提倡的行为。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见义勇为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2)在三种情况下,即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方可起诉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并且受益人承担的并非赔偿责任,只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行为人在见义勇为的同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懂得如何在法律上保护好自己。比如说目击证人、当事人、现场的线索。这样既有利于执法机关调查确认案件性质,而且好人、见义勇为者也不会受到委屈、冤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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