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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顾客在酒吧喝酒时打碎了杯子,酒吧服务员因此与顾客发生争执并将顾客刺伤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重现

姚某经营了家酒吧,并聘请安某为酒吧的服务员。2007年10月5日,王永强与其朋友数人来到酒吧喝酒,酒至酣处,王永强不小心将酒杯掉在地上打碎了。服务员安某在跟王某等人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安某一怒之下随手拿起桌上的小刀捅向王某的腹部,王某当场倒地,场面失控,安某则趁乱逃跑。王某被送到医院后共花去医药费、护理费等15万元,并发生误工损失800元。事后,王某找到姚某要求赔偿,而姚某则认为,王某是在与酒吧服务员安某争执过程中被刺伤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将姚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为酒吧的实际经营者,安某是姚某聘请的服务员,姚某与安某建立了雇佣合同关系,姚某是雇主,安某是雇员,对雇员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应当从其经营活动的范围、行为与经营活动是否有内在联系等方面考察。安某将王某刺伤是其从事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损害行为,属职务行为。由于直接侵权人安某是故意侵权,因此雇主姚某应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安某在逃,雇主姚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安某追偿。于是法院判决姚某赔偿王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损失等共计15800元,并明确姚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安某追偿。

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法律实践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在本案中,雇员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之后,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种情形法律上也称为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所谓雇主责任,简单地说就是雇主对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也称为替代责任或者转承责任。在这种责任中,存在三方主体:雇员、雇主、受害人。当雇员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后,并非根据合同转移责任,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责任主体(雇主)为行为主体(雇员)的行为负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所讲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以下几点。

(1)必须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谓从事雇佣活动,也就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的活动,或者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在确认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时,应着重看: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雇员是否获得报酬,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后两个方面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2)有害后果,这是构成雇员的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

(3)雇员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只要受害人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由雇员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即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4)雇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在雇员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行为,雇主才会因此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雇员对侵权行为主观须存在过错,但雇主对于雇员的侵权行为并不需要有过错。

在雇主责任的承担上,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雇主承担责任后,无权向雇员追偿。这适用于雇员在侵权中,只具有一般过错,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就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二是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适用于雇员在侵权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雇主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姚某经营酒吧,安某是该酒吧的服务员,显然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安某在与王某的争执过程中将对方刺伤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这也是姚某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的关键。安某将王某刺伤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姚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但是安某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与王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的过程中,而赔偿问题与安某作为服务员的职责具有内在联系,因此符合“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姚某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安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因而姚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安某追偿。

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为了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地救济,也是为了促使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雇员、雇主、受害人。

(2)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才会承担替代责任。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既包括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包括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活动。

(3)在雇主责任的承担上,包括两种情况:雇员致人损害,其主观上只具有一般过错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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