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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作为消费者,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的解决途径

案例重现

1995年11月,王先生花了24万元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只18K金劳力士手表。同时,购物中心将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该表外观件经过改装的检验鉴定证书交给了王先生。2007年,王先生将表送修时,劳力士特约维修店以非原厂出品为理由,拒绝了他的维修要求。当年9月,经过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这块表是仿制劳力士手表。

王先生认为,购物中心在销售手表时,只说明手表的外观件经过了改装,而实际上,这块表只有机芯是劳力士机芯,与原装劳力士手表在性能、质量和价值上存在显著差异。购物中心隐瞒手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的事实,属欺诈行为,王先生于是在2008年10月将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购物中心则在诉讼过程中辩解道,中心向王先生出售手表时已表明不是原厂原装产品,王先生在已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手表,不存在欺诈问题,并且王先生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购买这块手表时,购物中心出示的检验报告中已经明确说明手表的外观件经过了改装,所以,王先生此时就已经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外观经过改装的劳力士手表,而非原装产品。如果王先生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主张。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在法定时间内主张了权利。所以王先生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分析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如果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了解权利救济可以采取的五种基本途径,并符合相应的时间、程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有五种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包括工商、物价、质量监督、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部门;(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根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五种解决途径并不存在先后顺序,比如消费者可以向消协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但是,各个途径之间在选择时仍然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如果消费者已经与经营者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解决,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消协将不再受理。又比如,如果依照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应该由行政部门处理的,消协会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此时,消费者应该按照建议及时进行处理,当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诉,却发生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的情况时,消费者可以再向消协投诉,由消协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再比如,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采用仲裁方式,就不应当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保证纠纷能够得到顺利解决,消费者务必要做好相关的资料保全和其他准备工作。比如,消费购物时要保留好内容齐全的有效购物凭证,保存好购买的商品的相关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书面文件。如果已经与经营者进行了协商沟通的,相关的书面或者其他资料应当保留齐全。在上述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不妨多做备份,以尽可能地保存好原件。应当明确对方或者其所在单位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明确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事实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是两年,从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而如果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逾期就会导致获得胜诉的权利丧失。提起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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