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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确定劳动者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索赔途径是不同的

案例重现

李某是一名下岗工人,为了生计在劳动力市场找了一份保姆的工作,在张某家做保姆,张某每月付给李某工资,两人签订了协议。某日,李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倒,随后,李某被路人送往医院,经过救治李某很快就恢复了健康。事后,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李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事故是由于司机酒后驾驶所致,所以,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肇事司机赔偿李某住院期间的一切损失。

后来,李某听朋友说,“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用工者应当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李某认为,其是张某家的保姆,在张某家从事劳动,根据朋友的讲述张某也应当承担李某的损失。于是,李某向张某提出索赔请求,张某认为,其对于李某的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并且李某的损失肇事者已经赔偿,其不应赔偿。在与张某协商未果后,李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无权对两者争议予以裁判。所以,仲裁机关没有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告知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某以民事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张某家的保姆,李某与张某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受民法调整,李某诉求的民事赔偿并不能提出张某对于李某的受伤有过错的证据,也就是说,李某的受伤并非张某侵权所致,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就在于其没有分清自己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务活动,这并不意味着其与用工者之间的关系就属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外还有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权利才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劳动者在求偿时应当把握自己所处的地位,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雇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并由用工者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关系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等。由此可见,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且在签订和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以,雇佣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雇员要求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时要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第一,雇员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第二,雇主有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雇主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具备了以上要件才能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张某和李某意思表示一致建立了雇佣关系,所以,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受民法调整,而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处理。就本案而言,李某的伤害并非张某违反雇佣合同所致,这就不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对于伤害李某可以请求的只有侵权责任,但是,李某所受伤害并非张某过错行为所致,所以,张某对于李某的伤害不负民事责任。

其次,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劳动法》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反之如果用工者是自然人,则属雇佣关系范畴。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劳动关系主体的范畴,有关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承认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但这只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形成的,目的是为劳动者的伤害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仅在寻求救济时才认定为两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进而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处理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些单位的员工受到伤害不适用于工伤认定程序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其可获得的赔偿是法定的一次性赔偿。

劳动关系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具有服从关系,即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保险以及安全保护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所以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在立法价值方面有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倾向,只有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才能受《劳动法》的调整,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民事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两者之间的争议只能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但是,李某朋友的说法却是按照劳动关系的情形提出的,李某按照朋友的说法向张某要求工伤赔偿实属张冠李戴。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会形成诸多法律关系,比如说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承揽关系以及委托关系,这些不同的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进行索取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准确地适用法律,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劳动关系主体的范畴,有关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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