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12400000072

第72章 用益物权概述(2)

用益物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重要制度之一,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如所周知,社会生活中之人,非利用物资则不能生活。而欲利用物资,原则上即应取得其所有权。唯所有权之取得,通常须支付相当的代价,使无资力者往往望而却步。于是遂感有利用他人之物的必要。另一方面,拥有物资者,也未必悉能利用,与其搁置,以听其荒废,不如使人利用,以坐收其利益,如此恰好以有余补不足,社会经济正可赖以而获繁荣。惟对于物之提供人与物之利用人间所发生的关系,不能不设立规范加以规律,否则势必纠纷无穷,争执不已。法律为因应此种事实上的需要,遂设租赁及借贷制度,以资保护。但此二者终究属于债法上的制度,对于非永久性的利用关系,虽可应付裕如,但对于永久性的利用关系,则总感其效力薄弱。例如借地建屋,如遇地主出售其地,则不能对抗新地主,于是不免拆卸迁徙,仰人鼻息(指昔日买卖破租赁之情形,在今日又当别论),其结果不独使建筑房屋的个人蒙受损失,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也有不利。有鉴于此,法律遂创用益物权制度,以济其穷。因为物权既能对物直接支配,同时也可对抗任何人。上例之建屋,如设定基地使用权,即自然不至因土地之易主,而受影响。可见,用益物权制度,对于社会经济之发展,实有莫大的作用(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33页。)。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制度,凡重要生产资料如土地、矿藏等概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未有所有权。这种公有经济制度决定了用益物权制度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格外重要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反映在法律上即生产资料公有所有权制度。这种公有所有权制度,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或集体绝不可能事必躬亲,亲自加以行使。同时它又不能处于闲置状态,否则社会经济必将陷于停滞和裹足不前。可见,它必须加以利用。而其利用,则不能不有规范加以规律,否则纷争不已,进而影响社会经济之发展。所谓规范,最重要者即法律制度,其中尤其是用益物权制度,如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采矿权及渔业权制度,等等。只有确立并依凭此等用益物权制度,才能协调生严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在实际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人与利用人,以及所有人、利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才能使公有生产资料于经济上获得充分实现。

本书第一章已经谈到,社会主义各国在其建国之初,由于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片面理解,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关系就是生产资料归由全体劳动者所有的关系,未能认识到除此之外,生产资料公有制关系还包括全体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实际利用关系。基此思路,即盲目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一经确立即能在社会生产中自然而然地发挥其优越性,而无须对公有生产资料在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反映在民法上,即形成只有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而无实现此种制度的用益物权制度的不正常局面,或者把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满足公民居住用房、用地之单一目的。长此以往,也就必然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参见陈华彬:《关于建立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研究》,西南政法学院199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38页。)。

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将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开始重视调节公有生产资料在其实际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及劳动者之间的一系列利益关系。这样一来也就使用益物权制度有了其存在的空间。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立法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利用关系急需以用益物权制度加以调整的现实,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其说不一。惟多数学者将其解释为一种物权。)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重要法律制度。90年代开始以后,立法继续坚持以用益物权制度调节公有生产资料之实际利用关系,于先后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制定物权法,毫无疑义应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以用益物权制度调整公有生产资料之实际利用关系的这一方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用益物权制度尤其是农地使用权制度、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地役权制度,进而使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于实际运营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调整。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来,近现代欧陆各国、拉丁美洲各国、亚洲各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了相应的用益物权制度。但是,由于各国家和地区之社会结构、经济形态、生活观念及习惯上的差异,它们却始终未能建立起统一的用益物权制度类型。在法国民法典,立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制度: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及地役权制度。在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含地役权、用益权及人的限制役权)等用益物权制度。日本规定了地上权、永小作权(永佃权)、地役权及入会权等用益物权制度。而在我国台湾民法,立法则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制度。可见,关于用益物权的类型,各国家和地区之规定的确存在较大的差异。

而对于外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上述用益物权制度,稍作分析,可以看到,其中最值得重视者不外为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及用益权等五种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后面将设专章论述,以下仅着重介绍永佃权和用益权制度。

1.永佃权

永佃权,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民法均有规定(德国法上也曾有所谓永佃权(Erbpacht)制度,其涵义指以支付佃租为代价而利用他人农地的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性质上同于地上权,均属于对土地的权利(德国民法旅行法第63条、德国民法第1017条及1919年“地上权令”第36条)。德国民法典虽未将这一制度纳入其中并明定为物权之一种,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及某些州法却向来承认这一制度,于是这一制度也就在承认它的各州,尤其是德国东部的Mecklenburg州获得了广泛推行。但至二次大战结束后,根据1947年2月20日的《关于世袭农场法的废止及对于农、林、业地的新规定施行法),这一制度事实上即被废止。关于此,参见[日]山田晟:《德意志法概论》,有斐阁1987年版,第229-230页。)。日本民法称为“永小作权”,我国台湾民法又称为“田面权”,与其相对应的土地所有权则称为“田底权”,其涵义指以支付地租为代价而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种或畜牧的权利。

按照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民法,永佃权通常基于与地主订立的永佃权契约而取得。这种契约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否则将依法不生永佃权设定的效力。永佃权的期限,台湾民法未作限制,日本民法虽规定为20年以上50年以下,但允许通过契约更新而予以延长。永佃权人有权在地主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牧畜,但须按期向地主缴纳地租。永佃权人受破产宣告或积欠地租达法定限额时,地主有权撤销永佃权,收回土地。此外,永佃权可以转让、继承和抛弃,但不能出租。

须补充说明的是,我国台湾地区1993年提出的《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初稿》已对永佃权作了修正,修正为“农用权”。修正理由书写道:永佃权设定之目的,系支付地租以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种或牧畜使用,而现今农业政策,是鼓励不愿继续从事农业或离农之农地所有权人,将其农地交由他人从事耕作使用,于农地所有权人将其农地交付他人使用后,期限届满时仍可收回其使用权。故永佃权之规定,与现今农业政策已有不符,且目前实务上也少有以永佃权登记者,故拟将“永佃权”修正为“农用权”(参见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台]保成文化出版公司,第28-29页。)。

2.用益权

用益权,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及瑞士民法典规定的一类用益物权。依照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较之永佃权,用益权具有以下两项特征:一是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无论土地、房屋、动产、权利或由土地、房屋、动产、权利聚合而成的综合财产,如林场、农场、矿山等,均可设定用益权;二是用益权的权能接近所有权。用益权人对构成用益权的客体不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同时也有部分处分之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03页。)。

关于用益权之设定,法国民法典第579条和第580条规定,用益权得依法律或人的意志而设定。用益权之设定,得为无条件的、附期限的或附条件的。依法律规定设定,是指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另一方的用益权。如按照法国民法典第382条和第767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用益权,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时,其生存配偶对遗产的1/4享有用益权,由兄弟姐妹继承时,其生存配偶对1/2的遗产享有用益权。依人的意志设定用益权,通常包括以契约和遗嘱设定用益权两种情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03-204页。)。

历史上,用益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的实质为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1页。)。最初创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遗嘱人的意志。因为罗马市民常常以遗嘱移转某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于一人,而又保留该项财产的本体归其他继承人所有。进入近代以后,法、德、瑞三国民法遂以罗马法用益权制度为蓝本而规定了各自的用益权制度。

“用益权”与“用益物权”,是不相同的两个民法概念。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为现代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用益物权不止于用益权,除用益权外,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的,在法国民法中还有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在德国民法中还有地上权、地役权及限制的人役权等。在现代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有规定用益权,但它们规定的永佃权与法、德、瑞民法中的用益权有某些类似之处。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立法未有明文规定用益权制度,我国未来物权立法是否需要明定这一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斟酌。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

我国现实尚未制定民法典,由民法通则及各种民事单行法构成实质民法体系。但是,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水法等已经规定了以下用益物权类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等。此外通说认为,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渔业权、采矿权及狩猎权等各种准用益物权。

前面已经谈到,为使我国用益物权体系臻于和谐和完善,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宜将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依使用目的区分为两种,用于建筑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称为基地使用权;用于耕种、养殖、畜牧等目的的,称为农地使用权。这样一来,以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即被归入基地使用权范畴,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被归入农地使用权范畴。另外,地役权为现代社会一类重要的用益物权,我国制定物权法理应规定这一制度。这样,我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关于此三种用益物权,以下各章将逐一加以论述。

同类推荐
  •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并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本书就是从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出发,让广大青少年更好的了解自己能做什么,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推向更好的发展。
  • 个人信息保护:应对法律合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应对法律合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本书是德勤企业风险丛书的第六辑,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前沿话题。内容包括如何通过数据丢失防护系统应对日益严格的信息保护法规及监管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监管要求;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建置;隐私保护的企业现状和合规挑战;管理数据隐私的利器——身份和访问管理;个人资料泄漏调查经验;企业敏感数据保护之道;银行信息科技安全风险管理探讨,等等。本书可为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和最佳实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维护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Essays and Lectures

    Essays and Lectures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英雄那个联盟

    英雄那个联盟

    喜欢最初的英雄联盟,以此向那美好的时光致敬。(平行世界,请勿与现实挂钩)
  • 天龙剑尊

    天龙剑尊

    云海大陆,人类偏安一隅,凶兽纵横蛮荒,这里无魔法,却有发展到巅峰的武道,各种武道学府,无数武道世家,宗门盘踞,直指魔神道路的武道体系……出身寒门资质普通的青年王昊夺机缘,炼龙身,斩凶兽,傲天骄,血战八方,赌斗邪神,撕开一条道路,于无数势力夹缝之中逆开万古世家,成就魔神伟业,初始龙王终万古……血脉凝炼之路:龙兽血脉,低等亚龙血脉,高等亚龙血脉,低等巨龙血脉,高等巨龙血脉,极老龙血脉,上古龙血脉,太古龙血脉,远古龙神血脉,初始龙王……
  • 花间狼烟

    花间狼烟

    左银刀,右小抄,狼怨全才混高校。“叶哥,玛利亚妇女医院的院长退休了让你去接班!”“好,先准备十箱麻醉剂!”“叶哥,阿拉酋酋长邀请你参加全民排位赛!”“好,我先关闭黄页!”“叶哥,四大校花在别墅楼下等待与你花前月下!”“靠,你特么不早说!”
  • EXO蜕变

    EXO蜕变

    他爱她,她也爱他,可他却因为一个地位,一个命令,一个身份,他亲将她杀死。可,老天垂怜,她重生了。她恨他。在一年后,他看见了她,而他与她又有怎样的结局?
  • 随时卖掉你的公司

    随时卖掉你的公司

    《随时卖掉你的公司》中,作者约翰·沃瑞劳通过讲述轻松愉悦的故事,将大家所关注的上述问题娓娓道来。故事主人公亚历克斯和特德的原型来自于作者十多年小企业市场积累的经验。为了摆脱公司混乱不堪、自己疲于奔命的局面,亚历克斯在前辈特德的帮助下一步步对企业进行改造:找出公司具发展潜力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产品的流程,以便员工独立开展工作;改良现金循环流,让企业价值提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稳定企业管理层;……最终,亚历克斯将公司卖出了理想价格,实现了梦寐以求的人生和财务自由! 无论身处哪个行业,通读这本书,可以使你更加懂得如何打造一家离开你也能独立运作的好公司!
  • 血液科速查手册

    血液科速查手册

    血液科作为医学领域十分重要的学科,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和满足广大血液科医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血液科医师的诊治技能和水平,我们组织国内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的专家、教授,结合他们多年的临床、科研及教学经验,编写了《血液科速查手册》一书。《血液科速查手册》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共分五章:(1)血液科常见症状的诊断(第一章):包括症状的特点和由该症状引起的常见、少见和罕见疾病。(2)临床常见血液科疾病的诊疗(第二至四章):包括血液科常见疾病的概述、主诉、临床特点、辅助检查、治疗要点。
  • 不冷杀手逆天妃:琴爱沧海桑田

    不冷杀手逆天妃:琴爱沧海桑田

    云海岚两次接连穿越,最终与他相见,神魔千年的沉淀,一把琴,一双人。“爷,人家可是废物七公主……”“嗯,只要在床上不废物就行。”“爷,要是人家看见比你更帅的呢!”“还有比我更帅的?”“爷,如果我有一天离你而去……”“碧落黄泉,我不会让你有那么一天。就像你说的,这生生世世你都会跟我绑定在一起。”一世风华,携手比肩,倾世的一双璧人,竟是横扫这大陆,令各路人马闻风丧胆的霸主。这一世云海岚浴火重生,她定要那些牛鬼蛇神灰飞烟灭。新人新书,如果有不好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第一次尝试写文,欢迎大家提出建议!(不喜误入)本文更新较慢,建议先养在杀。
  • 末世吸血使

    末世吸血使

    沐白变成了一只特殊的吸血鬼,他不怕光,也不怕大蒜,更不怕十字架……当然,这些都不是重点,真正令他无奈的是,每隔一段时间他就不得不变成妹纸【不稳定基因】沐紫:哥,人家已经洗白白,你快些变成姐姐抱我睡吖……咳咳,总之,这是一个节操满满的故事。
  • 执爱:夜焰总裁霸娇妻

    执爱:夜焰总裁霸娇妻

    他,神秘组织夜幽的唯一继承人。夜,是他的颜色,焰,是他的本色。她,白家无忧无虑的小公主一枚。因为他的一次注目,被下药后绑上他的床,迫不得已,只能嘿咻。因为他的二度关心,被亲妈送进他的魔窟,为了生存,只能讨好。因为他的三顾闺房,体检怀孕,被教务主任留校,只为性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