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12400000063

第63章 动产所有权(6)

为保护信赖公开市场的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以策交易安全,近现代各国民法规定了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制度。参酌各国立法经验,建议我国规定: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其一,由拍卖而买得的动产。此所谓拍卖,包括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其二,由公开市场买得的动产。所谓公开市场,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一般商店、庙会及夜市场等。其三,由贩卖同种之物之商人处买得的动产。

6.金钱、无记名证券不得请求回复

如前所述,近现代各国民法,在规定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制度时,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复对不具个性的金钱、无记名证券等,规定了不得请求回复的制度。根据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建议我国设立同样的规定。即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如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时,原所有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请求回复。

(第三节 遗失物之拾得

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法性质

所谓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自罗马法以来,遗失物之拾得可否成为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原因,向来有正反两种立法例,即罗马法之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与日耳曼法之取得所有权主义。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如法国民法第717条、德国民法第973条、瑞士民法第722条、日本民法240条及我国台湾民法第807条等等,多采取得所有权立法例而稍予变更(郑玉波:《民法物权》,(台]三民书局1995年舨,第100页。),至于罗马法之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则为极少数国家所采。

我国关于遗失物之拾得,规定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关于遗失物之拾得系采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无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经过多长时间,皆不能取得其所有权,与以上多数国家立法例正好相反。

拾得遗失物,属于民法所谓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之一。因此,拾得人不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凡遗失物已为拾得人发现且实在占有者,即构成拾得。至于受他人之指示而为拾得者,则以该他人为拾得人。

二、遗失物拾得的要件

依近现代各国民法,构成遗失物之拾得,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为遗失物

关于遗失物的概念,各国立法大多未设明文。依学者一致见解,遗失物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纵因时间久远致疆界湮灭,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此所谓动产。关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德国民法采肯定立场。日本通说则认为,家畜为准遗失物。我国台湾民法第791条规定,逸失之动物,其所有权并不消灭。如遗失人对逸失动物之支配管领力仅系一时不能施行,则不得认为遗失人业已丧失对逸失动物的占有。但是,其倘若放弃对遗失物的追索,则得成为遗失物。可见在我国台湾法上,动物是否遗失物,以遗失人是否采取主动追索为判断标准。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物是否为遗失物,采取了明确的肯定立场,因为其第79条第2款系将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并列规定。

由于对于具备何种条件的动产始可称为遗失物,各国立法多无明文。于是学者不断尝试作出解释。黄右昌先生认为,称遗失物者,须具备两项要件:(1)非出于权利人抛弃的意思;(2)非因他人之夺取。史尚宽先生认为,构成遗失物须具备六项要件:(1)须非无主物;(2)须有物之占有之丧失;(3)须占有不同时移转于第三人;(4)须非隐藏物;(5)占有之丧失须非出于占有人之己意;(6)占有之丧失须带有确定性。

郑玉波先生则称,遗失物之构成要件除须为动产外,还须属于他人之物,且于拾得前为无人占有,而其占有之丧失,并非缘于权利人之抛弃(参见黄右昌:《民法诠解(物权编)》(上),(台]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167页;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17页;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3),第92页。)。

综合以上三位先生之见解,遗失物之构成要件可作如下解释:第一,须为他人之物;第二,须为动产;第三,遗失人占有之丧失须非出于己意;第四,须非隐藏之物。

2.须有拾得的行为

遗失物之拾得,构成遗失人与拾得人间法律关系之成立。所谓拾得,指发现且实在占有该遗失物,因此虽发现而不占有,尚不能谓为拾得。发现与占有,构成拾得行为之两要素,缺一均不构成拾得。唯对拾得的理解,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享有支配不可,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凡有占有遗失物之事实者,例如雇人看守或登报声明,均可构成拾得。

三、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

具备上述要件后,遗失物之拾得即告成立。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因采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故拾得人拾得之后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或为何种行为,均将确定地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

而在采遗失物取得所有权主义的各国法制下,拾得人此时虽也不能如先占那样当然地立即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但拾得人于履行一定程序--尽相应的义务后,即可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或享其他权利。

四、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拾得人的义务

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各国立法多有明文。综合各国立法之规定,主要有下述四项。

1.通知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时,应为招领公示或报告主管官署。

2.保管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负保管遗失物之义务。拾得人在报告主管官署并交存其物之后,此项义务即行免除。

对易于腐败或保管需费过巨者,依德国民法典第966条规定,拾得人应将遗失物公开拍卖,以价金替代遗失物。

3.报告义务。此义务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向主管官署为报告;第二,招领期间届满,而仍未有失主认领时,拾得人为决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为报告。此种情形的报告义务通常具有较强的效力。若拾得人既不报告也不将物交存,则非但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相反将成立侵占罪。关于此,后面将要论及。

4.返还义务。即拾得人对所拾得的遗失物在一定期间内须负返还义务。关于一定期间,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民法规定为6个月,瑞士及我国台湾民法规定为5年,日本遗失物法规定为1年。

(二)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在负担以上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以下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对于揭示或保管遗失物之费用,有向认领人求偿之权。所谓费用,依德国民法第970条规定,指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拾得物之目的,或出于查明有权受领人之目的而所作的支出,以及拾得人依当时的情况认为有必要支付的费用等。另依我国台湾学者解释,此费用还包括公开招领,如登报费及保管费。保管费中包括维持费。如遗失物为动物时,其饲料费也包括在内。在认领人不支出这些费用时,依德国民法及解释,拾得人可留置该遗失物,以资担保。

2.报酬请求权。德国民法第971条规定,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报酬。拾得物之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者为价值的3%,关于动物也为价值的3%。如拾得物仅对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依公平原则衡量确定。我国台湾民法第805条也规定,遗失人应以遗失物价值的3%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3.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前文已经提到,在采日耳曼法取得所有权主义的近现代各国民法上,遗失物在被拾得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被认领时,官署或有关机关得将遗失物或其拍卖所得的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拾得人将确定地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此种立法主义之不当,可参看本章第四节有关埋藏物问题之论述,于此不赘。

五、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所谓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指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并加以处置的情形。

1.拾得人据为已有而自行使用收益。就此种不法处置,依德国民法第971条第2项规定,拾得人将丧失报酬请求权与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了较此更严厉的责任。

依其规定,除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外,还将发生以下后果:其一,构成侵占罪;其二,构成违警;其三,成立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第一、二两种后果,拾得人将依台湾违警罚法第77条与刑法第337条的规定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而第三种后果,拾得人将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成立不当得利而负返还责任(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3),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第100页。)。

2.拾得人据为已有而加以处置。如拾得人将遗失物予以转让或出质等。于此情形,拾得人虽应负第一种情形的诸种责任,但对受让人或质权人则应依善意或恶意而定,以保护善意受让人或质权人的利益。

六、关于在车、船、建筑物及非供一般公众通行场所的拾得

关于在车、船、建筑物及非供一般公众通行场所拾得的物件是否为遗失物,近世各国民法大多采取了肯定立场。日本遗失物法第10条:为船只、车辆、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占有人管守设施者,在他管守的场所拾得他人物件时,应速将该物件提交给占有人。

在此场合,占有人视为拾得人。同时,在有管守人的船只、车辆、建筑物及其他本来就非供一般公众通行场所内拾得他人物件者,应速将该物件交付管守人。受交付的管守人应将该物件交付给船只、车辆及建筑物等的所有人。

七、我国现行遗失物拾得制度之不足

我国现行遗失物拾得制度规定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本项除文字过于简略,难以适用外,尚有以下不足:

其一,关于遗失物之归属,采罗马法所谓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主义。按照此种主义,拾得人对于拾得物将永无取得所有权之可能。且拾得人即使拾得价值极小之物,如一分钱之硬币,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应返还于遗失人。此种立法,对于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用说普通之人,就是具有较高思想觉悟之人,也实难做到,其结果也就使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有鉴于此,建议制定物权法时变更现行规定,改采前述多数国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主义,使拾得人得于一定条件下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权。

其二,未规定拾得人之报酬请求权。前面已经提到,承认并规定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给付报酬,为近现代各国民法立法之通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对此未作规定,无疑为一项重要之缺漏。为贯彻民法公平正义原则,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制定物权法时应参酌各国立法经验,规定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给付报酬。

(第四节 埋藏物之发现

一、埋藏物发现的意义与性质

埋藏物之发现,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其性质与先占、遗失物之拾得相同,皆属事实行为、原始取得,不以发现人之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即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发现,也属有效。另依通说,埋藏物之发现,也不适用代理理论。

二、埋藏物发现的要件

按照近现代各国民法,构成埋藏物之发现,通常须满足一定要件。

1.须为埋藏物

关于埋藏物的概念,依罗马法文献,其含义甚不明确。认为凡隐藏于他物之中,因时隔多年,而不能确定其所有人的动产即为埋藏物。近现代各国民法,仅法国民法典就埋藏物的概念设有明文规定。该法典第716条第2项: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又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又纯为偶然者,为埋藏物。德、瑞民法虽未就埋藏物之概念设立明文,但从其立法理由书可以推知,所谓埋藏物,乃指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人的物。日本民法同样未就埋藏物概念设有明文,但学者通说认为埋藏物指埋藏于土地或他物中,其所有权归谁所属不能判明之物。

由上可见,关于埋藏物之概念,各国立法与学者之界说未尽一致。在德、瑞民法,埋藏物须为长期埋藏之物,非长期埋藏,如遗失物遗失后即被埋藏者,不得成为埋藏物。这是沿袭罗马法有关埋藏物须为“时隔多年”之物的规定的结果。法国民法典关于埋藏物之涵义虽不以“长期埋藏”为要件,但认为只有发现人于偶然场合所发现之物均可成为埋藏物。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民法虽未就埋藏物之概念设立明文,但其学说之解释几近一致,即认为包藏于他物中,不易由外部目睹,且其所有人不明之物,即为埋藏物。归结这些立法与学说见解,似可就埋藏物之概念定义如下:埋藏物,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权归谁所属不能判明之动产。据此定义,可知构成埋藏物,须有以下要件:

(1)埋藏物须为动产。所谓动产,通常指金银财宝。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爆发等事变被埋藏于地下而成为土地之一部者,不构成埋藏物,且人类的遗骸也非埋藏物。但有考古价值之木乃伊,应认为属于埋藏物。另外,埋藏物不以高价物品为限。即使无价值或价值甚低廉的物品,也得成为埋藏物。

(2)须为埋藏之物。埋藏,指包藏(隐藏或埋没)于他物之中,不易由外部窥视或目睹之状态。他物又称为包藏物。至于埋藏的原因,究出于人为或自然力,皆非所问。埋藏时间虽通常为久经年月,但不以此为必要。

(3)须为所有权归谁所属不能判明之物。埋藏物于性质上非为无主物。无论其过去曾为谁所有,抑或现在仍由继承人继续所有,均在所不问。但在现实上,该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须是不能判明。因此,被发掘的古代人类的古坟及其中所藏置的物品与古生物化石等,为无主物,而非埋藏物。至于现实上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则应就物之性质、埋藏之状态、埋藏之时日等客观情况综合确定,而非以发现人之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4)埋藏物与遗失物之不同。埋藏物必藏于他物之中,且其所有人不能判明。而遗失物则非以藏于他物为必要,且通常可以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另外,在遗失物,遗失人丧失对它的占有,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于埋藏物,埋藏人丧失对它的占有乃大多出于有意(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323页。)。

2.须发现埋藏物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思想中国:法的精神

    思想中国:法的精神

    世界顶尖学者中国演讲录,国家图书馆华睿讲堂精华!这是一个高级研讨会,不同于辩论会,既不是简单的争论,也不是简单的批评和质询。而是深入的研讨。在这个共同探讨之中,通过一个长时间的积累,使我们的社会科学能够对中国的社会发展稍微起到一点儿作用。这也是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学术界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大学能够让这些终生处于思想悬置状态的老怪物处在年轻学生中间,一起交流和共鸣,创造一些人类的新知识;而这些知识还需要通过更大的渠道、更多的媒介向社会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雷霆战机之星界棱镜

    雷霆战机之星界棱镜

    奥尔特星云战役结束半个世纪,一场突如其来的太阳风暴令全球电子设备瘫痪。期间少数人在苍穹天际目睹三根柱状云层与其散落的棱镜(联邦政府统称:星界棱镜)。随后的几年,这些人拥有了地球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具备的“未来科技”学识,而后又纷纷离奇死亡。罗伊是在太阳风暴当天降临的孩子,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无意识破解了“星界棱镜”,一场抢夺“未来科技”的战争弥漫于整个宇宙。手游《雷霆战机》小说,巴利尔、伊莲娜、克拉克、布莱德等角色悉数登场。
  • 鬼王独宠:染指腹黑小王妃

    鬼王独宠:染指腹黑小王妃

    “我吻了你,摸了你,还要了你。”她眉梢轻抬,“不用你负责。”他垂眉冷对,“可是,你必须对我负责,我很纯。”“滚!”“好,今晚继续肢体运动。”当腹黑,乖张,皎如明月的她。对上鬼魅,邪戾,睥睨天下的他,是痴缠错爱还是一曲旷世绝恋?皇权替亡,谋谜阴阳,咫尺情淀,几度殇肠。
  • 与敌共眠:可可·香奈儿的暗战

    与敌共眠:可可·香奈儿的暗战

    此书堪称轰动全球时尚界的爆炸性传记。美国著名记者、前外交官哈尔·沃恩的这本兼有悬疑小说和战争纪实风格的传记,首次完整披露加布丽埃勒?可可?香奈儿充当纳粹间谍的真实经历,完整呈现了香奈儿这段曾被有意遮蔽的时光,从纳粹占领法国,直到二战后初期1940-1944年间,香奈儿在被占领的巴黎与希特勒手下高官“合作”的真相。她相恋数十年的德国情人汉斯?京特?冯?丁克拉格男爵并非如之前的大多数香奈儿传记所言,只是一位“花花公子”,而是一个资深的德国军事间谍,他在地中海沿岸及巴黎组建了间谍网络,直接向希特勒的得力助手、纳粹宣传部部长约瑟夫·戈培尔汇报。
  • 神仙哥哥追妻记

    神仙哥哥追妻记

    上古神卷‘乾坤卷’显示她是灾星,会令天界毁灭,六界大乱,可是她一小小女子怎么会有怎么大的能耐呢,虽然她是,魔界公主,可是她从来都没有伤害过任何一个人。他也不相信!他最爱的女人怎么可能是灾星呢,他要保护她,绝对不会让大哥伤害她!可是那女人居然背着他主动找到大哥,说她不想成为灾星,不想成为六界的罪人!所以他大哥封印住了她的所以真气和气息把她开启了禁术,把她流放到了时空中!.他伤心欲绝,他发誓,他一定要把她找回来...................
  • 小道清虚

    小道清虚

    跳出三界外的僵尸大肆侵略三界,世界末日,谁来救赎!
  • 和你在一起,我很高兴

    和你在一起,我很高兴

    A小姐说:“你知道吗?我和你在一起之后,每天都很快乐。”B先生说:“谢谢,你告诉了我我最想要的答案。”和一个人在一起,如果他给你的能量是让你每天都能高兴地起床,每夜都能安心地入睡,做每一件事都充满了动力,对未来满怀期待,那你就没有爱错人。最隽永的感情,永远都不是以爱的名义互相折磨,而是彼此陪伴,成为对方的阳光。和你在一起,我很高兴。”这就是最动听的情话了,没有之一。你可以在这本书里找到你的朋友影子,也能找到你自己。从过去说到现在,让我们一起去寻找未来。不管是文章中让你嚎啕大哭的小A,还是让你哈哈大知的小B,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每个人让你明白存在的意义。
  • 明末极品无赖

    明末极品无赖

    乞儿出身的童牛儿作为明朝末年的极品无赖,只为和水火天下、祸害苍生的明朝宦官魏忠贤作对,拼尽心力救下被卖入青楼为娼的户部尚书林水清之女林凤凰的清白,用尽手段和一班宵小周旋,把极品无赖的品性演绎到极致,成为野史上的一段传奇。
  • 布袋沟

    布袋沟

    本书是湖北农民作家文库之一种。作者李旭斌,透过跨越了好几个时代的农民古三的视角来看乡村的变化,展示从解放前直到当代农村社会的巨变。
  • 反骨修仙

    反骨修仙

    平淡生活的李凡,脑后反骨产生变异,穿越异界。每一个反骨之人,代表身怀一道违逆天地的规则!他,自小无父无母!他,依靠变异的“反骨构造”,收集规则,与天地为敌!反逆!从修仙开始——————————PS:竹管新书,请各位新朋老友投票收藏。
  • 三字经·千字文·幼学琼林(中华文化书系)

    三字经·千字文·幼学琼林(中华文化书系)

    本书主要包括:三字经、千字文、幼学琼林。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人的本性都是好的,善良的,只是由于后天的环境影响,使得性情、习惯上产生了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