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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财产继承篇(1)

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典型案例】习宁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股东,拥有名车、豪宅、股票、存款等资产过亿。可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习宁不幸成为植物人,经过6个多月的治疗仍无任何反应,一直靠药物维持生命,经医生诊断,他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只能靠药物维持。其配偶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把习宁的财产作为遗产来分割,但他的父母主张,习宁并没有死,不能分割其遗产。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人开始继承的时间。死亡包括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应以如下方式确定:生理死亡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书”的,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死亡日期。在本案中,显然医院并没有放弃治疗,也没有给习宁开具死亡证明,不能分割遗产。对于这种情况,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向法院申请,宣告习宁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并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处理他的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不落不明,从事故意发生之日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条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遗产就可以继承吗?

【典型案例】

晓琴与丈夫离婚后单独居住,儿子广明与其父共同生活,2006年6月晓琴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在此期间一直由晓琴的父亲拿着晓琴的工资卡,并住在晓琴的房子里,2012年3月晓琴仍然没有音讯,晓琴的父亲想卖掉晓琴的房子,但广明不同意。晓琴的父亲便到法院申请宣告晓琴死亡,但广明也不同意。那么在广明不同意的情况下,晓琴是否能被宣告为死亡,她留下的财产可以开始继承吗?

【律师说法】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在申请宣告死亡这一问题上,法律对有关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限制的,在前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后顺序利害关系人是不能申请宣告死亡的。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可见,晓琴的父亲与广明是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广明和晓琴的父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晓琴的遗产应该由他们二人平均分配,晓琴的父亲不能独自决定把晓琴的房子卖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有效遗嘱具备哪些要件?

【典型案例】

温暖与爱人胡涛1976年将一幢祖业房屋当给吴某。1999年温暖与吴某协商赎回房屋自住,吴某同意其赎回房屋,但要等找到住房后才能迁让,吴某未能找到住房之前温暖于1999年8月6日病故。2001年房屋由温暖的三儿子温国民赎回。温暖生前明确表示把赎回房屋给温国民所有,并立下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三儿子温国民所有,由爱人胡涛办理,遗书由爱人胡涛保存。胡涛。1999年6月12日。”温暖死后,胡涛没有公布遗嘱,直到2010年10月温国民与哥哥温国军因房屋发生纠纷才予以公布。请问,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除了这些形式要件,遗嘱还应该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本遗嘱具备合法形式,并且是处分温暖本人的个人财产,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齐全,与遗嘱的公布时间无关,是有效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只传男不传女吗?

【典型案例】

贾老汉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认为儿子是王家的根,可以传宗接代,女儿是嫁给外姓人,虽然也孝顺自己,但不能传宗接代。因此,贾老汉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写明,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儿子。贾老汉去世后,在遗产分割时,儿子和女儿产生了分歧。女儿认为父亲的遗嘱侵害了妇女权益,是违法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在我国,遗产,包括一些祖传秘方、祖传绝窍等,传男不传女的旧的传统观念,至今在一些农村,甚至城镇,仍有陋习。从思想观念上看是错误的,其做法是国家不提倡的。但这不等于贾老汉的遗嘱就违法,就没有效力,不能执行。因为贾老汉的遗嘱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他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遗产,虽然国家不提倡这样,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遗嘱无效。所以,贾老汉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打印后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吗?

【典型案例】

赵老汉身患癌症晚期,对自己的遗产继承拟好了一份遗嘱:“自己的全部遗产由儿子继承。”并请朋友为他打印好后亲笔汇款签名,并让两名现场见证的朋友也签了字。半年后,赵老汉去世。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赵老汉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承法定要件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继承方式,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日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也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赵老汉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赵老汉亲自书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赵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法院应驳回其女儿的继承请求。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这份遗嘱有效吗?自书遗嘱要注意那些问题?

【典型案例】

秦大伯去世后只给其老伴桂大妈留了一份只有签名,却没有标明具体日期的遗书:“咱家也未有什么财产,房子就算给张军的了。另外电厂的集资5000元作为他们结婚之礼。我是看不到了…”。就是这封遗书引起了一场家庭风波。遗书中提到的张军是秦大伯的孙子,而那处房子就是秦大伯和桂大妈的共同财产。看到老伴把房子给了孙子,却没留自己的份,桂大妈心里很不平衡。2007年7月8日,桂大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对于母亲的举动,张军的父亲张忠表示不解。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秦大伯的遗嘱没有写明准确时间,形式有欠缺,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桂大妈与被继承人秦大伯是夫妻关系,争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秦大伯自己的财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按等份额继承,而另一半房产是桂大妈的个人财产,不涉及继承。根据实际情况,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原告桂大妈所有为宜,同时桂大妈应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当于继承份额的货币补偿。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桂大妈所有,桂大妈一次性给付三个女儿及儿子张忠各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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