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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婚姻家庭篇(4)

【律师说法】

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这是原则,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及处理另有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据此,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因哪方的收入相对较少而因此享有相对较少的权利,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一方以共同财产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

周兵和妻子用打工积累的5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在繁华的路段开了家工艺品公司。由于自身对于业务不很熟悉买进的货均为残次品,卖出去后客户纷纷回来退货,以至于生意无法正常经营,亏了本钱不说,还欠下各种费用12万。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周兵一直说明公司是他个人开的,跟妻子无关,但他无力还钱。债主将其和他的妻子告到法院。

【律师说法】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此种情况下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从其第18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房屋为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

张三和倩倩相恋几年后准备结婚,张三的父母花钱以张三的名义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权属登记为张三。张三和倩倩婚后生活很幸福,但是一次交通事故夺去了张三的生命。在遗产继承方面,倩倩和张三的父母产生了矛盾。倩倩认为张三名下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属于倩倩一半的房产外,张三的父母才可以同她继承剩下的一半房产。张三父母认为房子是他们买给儿子张三的应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他们应该和倩倩继承整个房产。由于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到法院寻求解决之道。

【律师说法】

结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关键在于父母有没有明示,如果明确表示是送给夫妻双方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房屋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双方结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房屋不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房屋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张三的父母有权和倩倩对整个房产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房屋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

志立和亚男结婚两年来,由于二人的收入都不高,一直以租房为居住方式。志立的父母于是就将他们在杭州多余的一套住房出售,帮小两口在上海买了一套住房。后来,夫妻二人争吵,志立说离婚,房子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亚男甭想分到一个平方。亚男说,房子是志立的父母送给二个人的,因为当时二位老人家并没有说只是给女儿买的房子。所以,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夫妻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的,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购买房屋的父母明示其所购买的房屋并不是赠给夫妻二人,只是赠给其自己的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另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置的房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某一方,则该房屋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志立和亚男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参与继承吗?

【典型案例】

池女士10年前和大林再婚。她有一个儿子,大林有一子一女,在他们再婚时双方当事人的子女都已成年。再婚后,她一直尽心照顾老伴,两人的晚年生活有滋有味;她和继子女们的关系也一直很好。在此期间,她老伴的单位房改,他们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老伴退休后,每月的退休金可观,生活很富足。但不久前,老伴因病不治,由此引发了房产纠纷。池女士的继子女找到她,说他们的父亲曾经说过,父亲死后,单位房改的房子归他们所有。继子女还以此为由,要求池女士搬出现在住的房子到她自己的儿子处居住,房子由他们继承。

【律师说法】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权利。因此,在权利主体上,首先要以合法的婚姻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本案中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死者的遗产,池女士将先分得一半,然后再和其他继承人分剩余的一半,这显然对池女士是有利的。但如果死者生前有合法的遗嘱,并将房产全部赠与他人,这份遗嘱也是部分有效的。因为,这份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只能处分他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将池女士拥有的部分赠与他人。但是,本案中大林的子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曾留下遗嘱将房产增与他们,只是口头说过不能具有合法的遗嘱效力。因此,池女士的继子女要求老人搬出房子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能否通过和平的方式离婚?

【典型案例】

经人撮合胡悦和本单位的朱媛媛喜结良缘。但是婚后不久二人由于都是属于少言寡语的人,生活在一起很是没有情趣,二人还经常为了琐事生闷气,“冷战”占据着他们大部分的夫妻生活,家庭的氛围常常是凝固的,这样导致二人的身心、工作都不是很好。但是出于面子问题二人害怕到法院离婚,不知道除了去法院结束婚姻外还能有什么办法?

【律师说法】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的权利,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没有分歧。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必起诉到法院,而直接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刁、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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