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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刑事篇——趋利避害远离雷区(3)

【法律解析】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获得假释,还要满足服过的刑期占原刑期的一半以上。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缓刑期间也有退休待遇吗?

【案例】

黄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去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刑期间黄某能否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法律解析】

依黄某的情况来看,黄某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而根据《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给江苏省人事局的答复》,贾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法条链接】

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3年3月9日作出的劳人险函[1993]16号《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给江苏省人事局的答复》中指出: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础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等于结束服刑了吗?

【案例】

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4年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假释。李某回到家中,家人以为李某服刑已经结束了,非常高兴,遂一起去外地旅游了。陈某尚在假释中,可以随便去外地旅游吗?获得假释就意味着服刑结束了吗?

【法律解析】

李某不能外出旅游。获得假释不同于刑满释放,假释期间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并须遵守一些规定,如未经监督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等。否则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在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吗?

【案例】

某女韩某,伙同杨某等三人为劫取财物共杀害15人。侦查人员将其逮捕并关押于看守所。韩某听说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死刑,于是请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至案件交付审判时,韩某向法庭声称自己已经怀孕。经鉴定,韩某的确已经怀孕1个月。此时,法院还能判处韩某死刑吗?

【法律解析】

不能对韩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对其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对于妇女而言,除怀孕期间不能适用死刑,妇女在羁押期间流产了以及分娩后,也不能适用死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犯罪后逃跑能够“一逃了之”吗?

【案例】

刘某与同村的李某发生争吵,刘某抄起铁锹,向李某头部砸去,李某应声倒地身亡。刘某非常害怕,因其曾听说犯罪后过了一定的时间如果还没有被抓捕的话,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于是立即奔到家中,收拾东西企图一跑了之。刘某的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析】

犯罪行为的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称为追诉期限。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逃跑了,经过一段时间,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追诉期限的时间是不一定的,但是最多为20年。对于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刘某所犯之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也就是说,如无其他特殊情况,犯罪20年后可以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无限防卫”是什么?

【案例】

韩某的次子,平日不学无术,而且经常无端地打骂韩某。一日,次子与妻子发生争吵,韩某过来劝说。次子转而对申某破口大骂,并从桌上抓起一把水果刀,欲刺向韩某。韩某夺路而逃,韩某的长子见状,随手从门边拿起扁担将其砸晕了。韩某看到次子跌倒在地,便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朝他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使其当场死亡。韩某的行为属于无限正当防卫吗?

【法律解析】

无限防卫是指中国刑法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的防卫权,具体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时,如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其次子被长子打晕在地后,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的情况下,韩某仍然拿起砖块猛砸乙的头部。韩某明知这样做会导致其次子的死亡,在主观上形成了杀人的故意,因此,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吗?

【案例】

郑某是某路公交车司机。一天,郑某驾驶汽车驶过某繁华地段时,车上一恐怖分子突然跃起,手中挥舞着手枪,叫嚣着要司机直接将车驶向当地市政府,中途不许停车,否则就杀害车上的乘客。经验丰富的郑某利用拐弯的机会,驾车撞向路边的一棵大树,恐怖分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昏迷过去。车上乘客无一人死亡,客车车身破坏得较为严重。对此事故,郑某要负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析】

郑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国家针对公民的对个人、他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采取保护行为的一种授权。经过这种授权,公民可以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需要保护的利益。本案中,郑某面对恐怖分子劫车的情况,做出的反应是合理且不过当的。因此,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没造成损害,中止犯可免刑罚吗?

【案例】

孙某高中毕业后来京找工作,几天后便把身上的钱花光了。一天,孙某租乘了“的哥”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某偏僻路段时,孙某持刀对准王某肋部,威胁其交出200元。王某见其手有些哆嗦,于是便冷静地劝他,听了“的哥”的话,赵某放下了刀,说自己只想要200元钱回家。对此孙某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析】

孙某虽持刀抢劫,但在被害人的教育下放下凶器,放弃抢劫念头,且没有对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孙某属于犯罪中止犯,因其没有给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故予以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职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能否紧急避险?

【案例】

梁某是一名火车司机。一天,梁某驾驶一列客车从A城市驶向B城市。在行进过程中,梁某猛然发现前方的铁轨被截去了一段,怕刹车来不及避免火车脱轨,情急之下,梁某打开火车的窗户,跳车逃生。火车随即脱轨,引发事故,造成100多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梁某的跳车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吗?

【法律解析】

梁某跳车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案中,梁某为了保命,自己跳车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梁某在危险面前没有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致使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的损失,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不作为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时被熟人认出而放弃犯罪的,还要处罚吗?

【案例】

一天深夜,胡某携带着凶器拦路抢劫。看见一个人在不远处的车站独自等车,胡某见状,便快步跑过去,实施暴力。厮打之时,胡某发现此人是自己的熟人方某,与此同时,方某也认出了胡某。胡某立即停手,还向方某道歉,说自己认错人了。胡某的这种情况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吗?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我国刑法中,根据犯罪实施的程度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本案中,胡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所以本案胡某无须接受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教唆未满18周岁的孩子去抢劫,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钱某一直从事犯罪活动。几年以来,钱某的身边聚集了一群十五六岁的孩子,跟随钱某从事犯罪活动。一天,钱某让手下的一个不满16岁的孩子曹某去持刀抢劫,曹某在实施抢劫时,失手将被劫人扎死了。曹某抢劫杀人,性质恶劣,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曹某抢劫的钱某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钱某教唆曹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叫教唆犯。在教唆犯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实际上就是正犯。本案中,钱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曹某犯罪,钱某应被认定为间接正犯,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授别人偷盗技巧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吗?

【案例】

申某自幼偷东西,如今申某已年近五旬,最近萌生退意,打算金盆洗手不干了。在决定“退休”后,申某就一直留意着年轻的后辈,希望从中找到一个可以继承自己衣钵的人。不久,申某发现了18岁的张某,遂收他为徒,将自己这么多年来的偷盗技巧都传授给他。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传授职业技能,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技能并不包括犯罪方法。通过传授犯罪技巧的方式,犯罪分子的数量会呈几何式上升的。本案中,申某传授别人偷盗技巧,培养新的犯罪分子,扰乱社会治安,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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