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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刑事篇——趋利避害远离雷区(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不满16周岁者盗窃又抗拒抓捕并致人死亡,该如何定罪?

【案例】

15周岁的黄某是某市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一天傍晚,黄某趁邻居李某全家外出游玩之际,翻墙进入李某家。在一阵翻箱倒柜后,黄某共搜集了现金10000元。正当黄某准备逃跑的时候,李某突然回来。黄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刀,刺向李某的心脏,李某应声倒地,当场毙命。黄某年纪尚幼,其犯罪情节要如何认定?

【法律解析】

本案对黄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孙某未满16周岁,在盗窃财物之后,当场使用暴力,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依然用刀刺入赵某心脏,致使赵某当场死亡。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应认定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满16周岁绑架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该如何定罪?

【案例】

梁某和章某,均为15周岁。一天,梁某与张某合伙绑架了同班同学赵某。随后,梁某向赵某家打电话,要求赵某的父亲将现金三万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赵某的父亲从电话声中听出梁某的声音较为稚嫩,以为是孩子在开玩笑,就没有理会。梁某与章某两个人见赵某的父亲没有行动,便暴打了赵某一顿用来撒气。赵某趁两人不注意逃走。后经医生鉴定,赵某的脊椎骨被打折,已经构成重伤。梁某与章某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绑架罪不在此列。但梁某和章某的行为已经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时,认定为绑架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能在我国流通、交换币种的假币,不计入犯罪数额

【案例】

2008年8月,外地来京人员叶某来到派出所举报,称有人准备于当天下午在某肉饼店内,以人民币1:l的价格买卖假美元。民警于当日14时在该肉饼店内,把正准备作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叶某逮个正着。在现场,民警收缴了用于交易的2000元美元,又从其身上搜出两张面额分别为10000元和100元的美元。白某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6月23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叶某因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3万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货币犯罪中的货币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和可兑换的境外货币,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是,本案中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叶某的犯罪数额时要注意,虽然面值10000元的美元确实存在,但此种面值的美元仅在美国境内流通,并不能在我国外汇市场流通。因此,该10000美元的假钞就没有在我国流通和交换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货币,故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进宫”会从重处罚吗?

【案例】

梁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之后,梁某重操旧业,不久又因盗窃

金融机构被公安机关逮捕。鉴于梁某此次属于“二进宫”,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吗?

【法律解析】

对此问题的认定,要区别对待。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累犯,构成累犯,即从重处罚。本案中,梁某在第一次服刑期满之后,没有改造好,立刻又开始从事犯罪活动,并且再次被捕,其罪行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已经符合构成累犯的要件。因此。应认定梁某已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犯罪后主动投案会减轻处罚吗?

【案例】

肖某一天看见一辆崭新的摩托车,且车钥匙还在车上。肖某见四下无人,便仓皇地骑上车跑了。回到家的肖某感到十分害怕,遂即刻到派出所自首。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在量刑时,会减轻处罚吗?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在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量刑处罚时,应该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迫自卫致人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吗?

【案例】

李某和曹某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平日素有仇怨。一天,李某和曹某又发生了一次争吵,虽然在同事们的劝阻下事情没有闹大,但心有不甘的曹某决定下班后伺机报复。下班以后,曹某在公司附近埋伏,看见李某走出公司大门后,便从兜里掏出一把菜刀,向李某砍去。李某夺过菜刀,本能的一划,菜刀砍中曹某的脖子,曹某当场毙命。对于曹某的死,李某要负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必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面对危险时的防卫权,在适用时是有条件的。本案中,尽管李某在防卫时,造成了曹某的死亡,但是,曹某的行为属于故意行凶的暴力犯罪,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对因其造成的损害负担民事赔偿吗?

【案例】

周某带着几个朋友去一家餐厅吃饭,饭后,周某以饭菜难吃为由,拒绝支付用餐费用。餐厅经理随即出来与周某交涉,引发争执,周某一行人将餐厅经理打成重伤,并打坏了餐厅的桌椅和灯具,造成损失共计2万余元。周某等人,除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要附带民事赔偿吗?

【法律解析】

周某等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依法赔偿餐厅的经济损失。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后.不仅仅是承担刑事处罚就行了,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判了管制的人,要进监狱服刑吗?

【案例】

高某是尽人皆知的校霸。一天,高某与邻县一所高中的三年级学生陈某发生了口角,事后,高某遂纠集本校20余名学生,到陈某所在的学校寻仇。听闻此消息的陈某也组织了一些人,双方发生了大规模的械斗。没造成什么人员伤亡,此事影响较为恶劣,高某和陈某作为首要分子,被法院依法判处管制15个月。两人要进监狱吗?

【法律解析】

高某与陈某不用去监狱服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除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外,其他几类都是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本案中,陈某和刘某被判处管制,即不必到监狱服刑,不用实行关押,只是限制一些人身自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结束后就执行死刑吗?

【案例】

邢某是某烟花厂的职工,听说附近的山区蕴藏的铜矿脉,于是从厂里偷运出一部分火药,准备私自炸山寻找矿脉。一天,邢某将火药偷运上山,在引爆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有一群学生在附近野炊,造成5人死亡,20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邢某因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指的是两年结束后,立即对邢某执行死刑吗?

【法律解析】

死缓并不是指两年结束后,立即执行死刑。死缓制度是我国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是针对那些已经足够执行死刑,但又不必马上执行的犯罪分子,留待察看,以观后效。在2年的缓期内,如果表现良好,期满后,就不必执行死刑了,改为无期徒刑。如果冥顽不灵,期满后,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情况下,在监狱服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案例】

吴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入狱服刑3年后,因表现良好,被假释出狱。什么是假释?获得假释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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