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犯罪和刑罚
1、公共场合下进行性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疑惑: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谓五花八门,各种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但是呢,刑法本身只规定了413个罪名,加上后来立法机关新增的9个,现在刑法领域里有422个罪名。那么,如果说,现在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即某个人实施的某个行为非常特殊,刑法里面找不到相对应的罪名来定性。那么法院能否自己创设一个罪名给他“定罪”呢?
典型案例:
某年夏天,老外杰克来我国北京度假游玩。在此期间,杰克结识了导游妹刘花儿。随着时间的积累,两人的关系渐渐地由游客和导游的工作关系变成了男女朋友关系。这天,两人到八达岭长城游玩,在爬到长城上之后。杰克突然“性趣大发”,要求和刘花儿发生性关系。刘花儿虽然观念不如杰克开放,但为了取悦她的这位异国男友,刘花儿就同意了。两人于是就在长城上找了个角落进行性行为。这时,长城上的游人已经很多了。大家也都看见了这幅“活春宫”图。一时间,游人们议论纷纷,有人指责两人不道德,有人说这是犯罪。后来,此事被公安机关知道了。公安机关便想追究两人的责任,但办案警察拿出刑法左翻右翻,却始终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罪名。说是强奸吧,这是刘花儿自愿的。说是聚众****吧,主角又只有两个。想来想去,警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杰克和刘花儿的行为的却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但是,虽然“警察很生气”,但“后果并不很严重”。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确实没有一个对应的罪名来适用。那警察或者法院能否自己创造一个罪名,来达到惩罚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意思,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本案中,我们强调的是第二个方面,即一个行为虽然“可恶”,但只要刑法没有将它规定为犯罪。就不能按照犯罪来对待处理。
为什么要规定罪刑法定呢?主要原因还在于保护公民的人权,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因为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预测作用。也就是说,当人们进行某种行为时,都会预测一下该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试想,如果我们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之外另行制定新的罪名,那人们岂不是犹如生活在“雷区”一样,岂非整天要过着“如履薄冰”的生活?因此,法律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就使得人们能够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将会在法律上产生哪些后果。
本案中,杰克和刘花儿的行为影响恶劣,但鉴于刑法并未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者注:“聚众”是指三人以上。】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梦游”杀人,需负刑事责任吗?
法律疑惑:
虽然我们一直在提倡提高人口素质,但因各种原因【先天或者后天的】所产生的精神病人【俗称“疯子”】却越来越多。尤其在生活节奏快、压力大的今天,许多人的精神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而精神的问题,直接决定了这个人的行为肯定与常人不一样。那么,如果一个精神病人犯了罪,刑法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典型案例:
2006年,我国新疆发生了这么一件怪异的事情,新郎阿里达在新婚之夜,居然将美丽温柔的新娘子用手掐死。新郎杀人的动机十分令人质疑,因为双方之前感情一直很好。新郎到底为什么要杀死新娘呢?
后来,公安机关从新郎的家人口中得知,原来新郎患了一种叫“梦游症”的精神病。但近年来该种病已经没有发生过。公安机关遂觉得案情复杂,于是委托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阿里达进行临床观察鉴定。果然,鉴定机构不久就发现,阿里达每次心情激动的时候,夜里就会在睡梦中“醒来”,做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当第二天鉴定专家们询问他的时候,他却一点也记不清楚了。只说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后来,鉴定专家们认定,阿里达确实是患了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他在睡梦中总是会产生一些幻觉,然后在幻觉里做出一些连自己都说不清的事情。他在新婚之夜杀死妻子,也是出于幻觉。专家们认为,他必然是将新婚妻子当成了假想的敌人或者“妖魔”,所以才下手掐死了她。
最后,法院根据专家们的鉴定结果,乃判定阿里达无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在生活中,人们在生气的时候往往会这么骂别人:“你有病啊!”意思即对方的行为不合理、不正常,于是诅咒对方有精神病。但是,你知道吗?如果这个人真的有精神病,那你可就麻烦了!因为精神病人即使对你实施了犯罪行为,使你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他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诅咒别人的这句话,实际上倒霉的可能是你自己。
为什么精神病人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呢?这是刑法里的一个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要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由此可见,想要犯罪和坐牢,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这也需要一定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人的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就是说,一个人在行为时能否清楚的意识到自己是在干什么,意识到之后,自己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说一个人神经兮兮,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干什么,或者虽然知道,但却在精神上无法控制自己。那么他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从年龄因素和精神因素来界定的。一般来说,年满14周岁的人,如果没有智力和精神上的特殊状况,法律就认定他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法律认定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无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阿里达属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在其病情发作时,他脑子里有的只是幻觉,而不是真实的意识。他对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他虽然表面上是“故意杀人”,但这种“故意”并非真实的。所以,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醉酒闹事儿,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疑惑:
古时候就有这样一句话:”酒是穿肠毒药”。从古到今每个人都知道这句话。可是人们还是继续喝着“毒药”,尤其是高兴了,悲伤了,好久不见的朋友见面了等,都少不了喝酒。当酒精在身体中起作用的时候,有的人抵不过酒精迫害,就会闹事,比如说打架,斗殴,可是喝醉酒的人,稀里糊涂的去打架,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或者说,能否以“醉酒”为由减轻处罚呢?
典型案例:
炎热的夏天,来京打工的小王和几个老乡聚会喝酒。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不过泪汪汪的不是老乡们,而是小王自己。泪汪汪的地方也不是在和老乡们欢聚一堂的地方,而是在北京市朝阳区的看守所里。为什么呢?因为小王“犯错误”了。
原来,那天晚上喝完酒之后,小王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漂亮的女孩儿,于是斐然心动。平日里,小王可是一个内向并且胆小的青年,平时和女生说句话脸就红。可是此刻,由于肚里的酒精作怪。“酒壮英雄胆”,小王就大胆的冲那个女孩儿吹了两声口哨。那个女孩儿听见后,回头儿向小王笑了笑。小王更心动了。于是便又尾随过去。但走了一段路后,突然过来一个男青年,该男青年上前搂着那个女孩儿走了。小王非常生气,心想我追踪了半天,没想到半路却杀出个程咬金。当时就怒向胆边生,上前抓住那个男子狠揍一顿。后经鉴定,该男子已经构成轻伤。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小王进行了刑事拘留。
小王的家人找到律师,说:我的儿子平时可好了。就是喝了点儿酒才干了错事儿。他是被酒精烧坏了脑袋,一时糊涂所致啊。法院能对他判刑吗?能看在“喝酒的份儿上”减轻处罚吗?
律师说法:
小王家人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因为:
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法律并没有将“醉酒”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例外原因。
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
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
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种犯罪与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但因为酗酒是一种恶习,而且司法实践证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理由,企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国《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视同其他犯罪一样,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所以小王醉酒伤人,不能因此而减轻、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国外犯罪,我国法律管得着吗?
法律疑惑: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之间合作,交流等各方面逐步加强,人员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许多外国人来中国学习,经商,生活等,中国人亦如此。然而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流动性能够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来。其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涉外犯罪问题的管辖问题。比如说,当我国公民在国外犯了罪,是外国法律管呢?还是中国法律管?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犯了罪,我国法律能管吗?
典型案例:
【1】斯洛先生是某一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他在中国公司工作了几年之后,渐渐地喜欢上了同办公室的中国女士小邓。但小邓已是有夫之妇,拒绝和斯洛先生谈恋爱。斯洛先生在屡次被拒之后,就“霸王硬上弓”,在一个加班的晚上在办公室强奸了小邓。后来公安机关要将斯洛先生拘留,但斯洛先生说自己是美国人,即使犯了罪,也应该由美国的法律来管辖。
【2】李立早年随亲戚去了越南,在越南经营一些小的生意,多年来也没剩下什么钱,转眼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可自己这样怎去成家,他苦闷之余开始堕落,最后经人介绍竟认识了许多贩卖毒品的人,他便参与其中。在一次在越南境内的交易中国际刑警抓获。后来国际刑警将他交给中国的司法机关。李立对此非常不服,说自己又没在中国贩毒,中国的法律管不到他在别的国家犯的罪。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斯洛先生和李立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属地原则为标准行使管辖权的,也就是说,不论你是那个国家的人,只要在中国境内犯了罪,就要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所以,在案例一中,尽管斯洛先生是个老外,但他实施犯罪的行为却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有权管辖的。
虽然刑法以属地管辖为主。但这个“主”之外,还有一个“辅”。就是以属人管辖为辅,也就是说,虽然你不是在我们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但只要你的国籍是中国的,那么中国的刑法就是有权管辖的。当然,如果你在外国犯的罪比较轻,追究起来的成本又那么高,那么国家是可以不予追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5、“不约而同”,是共同犯罪吗?
法律疑惑:
我们知道,在刑法上,除了“单独犯罪”之外,还存在“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情况。显然,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都是远远大于一个人“单独犯罪”的。而且,“共同犯罪”中,存在主犯与从犯、胁从犯、帮助犯的关系。所以,在量刑上,对各个犯罪人的处罚是不同的。那么,共同犯罪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凡是两人以上一起犯了罪,都算是共同犯罪呢?
典型案例:
刘志文和女朋友分手后,心情极其不好。这天,他独自来到河边溜达,他坐在河边的石头旁,越想越气觉得女朋友太无情无意,自己当初怎么会和她在一起?生气之余,刘志文随手捡起小石头往河里扔。
就是同一时间,河对面有一对恋人在吵架,越吵越激烈。突然,男子一不小心把那位女子推了进了河里。这个时候,刘志文并没有注意到河对面发生的一切,他还在兀自捡起河边的石块往河里使劲的掷。真是巧合到了几点,就在河对面的那位女子刚掉进河里的一刹那,刘志文向河里掷出的一个大石块正好砸在了那个女子的头上。
本来,女子掉进河里也不至于淹死,因为河水不是很深。而单凭刘志文的一个石块也不至于将那个女子砸死。但是,由于刘志文的石块先将那女子击昏了,那女子自然就无法再呼吸,结果竟然给淹死了。公安局于是将刘志文和死者的男友都给抓了起来,说这两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女子的死亡。那么,刘志文和死者的男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关键是如何界定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