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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经济生活(10)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转让“合同权利”的问题,蓝某与商场之间存在彩电买卖合同,并且蓝某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支付了全部的价款。而商场此时对蓝某却负有交付电视机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状态是:蓝某对商场单方享有债权,商场对蓝某单方负有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蓝某能否把自己对商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呢?

现在,法律是允许合同的一方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的。因为,合同权利也是一种财产利益,从本质上说,“合同权利”与“物的权利”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既然,“物的权利”可以转让,“合同权利”当然也可以转让。在本案中,蓝某可以将他“要求商场交付电视机的权利“转让给风某。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蓝某和风某的转让并不会损害商场的利益,所以也无需征得商场的同意,只要通知到商场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1、自己提供服务的合同,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法律疑惑:

既然合同权利和物的权利一样,都是可以随意转让的,那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转让呢?如果歌星刘德华跟某一演艺公司签了约,而他再将该合同权利转让给刘小华,自己还能从刘小华那里赚上一笔,岂不乐哉?这样的话,刘德华岂不是不用实际工作就可以赚到钱了?再者,如果认准了一个大品牌的服装加工店,下了订单后服装店却以“转让合同权利为由”将定单交由其他的小裁缝店来做,那顾客的利益岂不是没有保障了?

典型案例:

高某是京城著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老师,历来是各个民办高校争抢的对象。高某本人也是身兼数家学校的老师。某月,高某与北京明慧高校签订了授课服务合同。但履行了不久,高某觉得自己身兼数职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就推荐其他老师前来代替。但是学校方面却据不同意。高某不解,我把自己在授课服务合同里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还需要学校的同意吗?

律师说法: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主体是可以转让其合同权利的。但是,这种一般也存在例外。比如本案中,如果允许高某转让其合同权利,由他人代替高某授课,则可能会影响到授课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招生人数。因此,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这种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是不能随意转让的。

另外,有些合同权利也不是能随意转让的。比如承揽合同,客户看到了某服装加工店的手艺,定做了一批服装。但该服装加工店转手却将合同转给了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裁缝店。那这样肯定是不行的。为什么呢?因为合同法已经规定了,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如果没有经过定做人同意,是不能擅自转承包的。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2、对方“换人”后,该向谁主张权利?

法律疑惑: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对方转让了合同权利,也就是说,对方“换人”了,那么我在合同中的权利,该向谁去主张呢?是找原来的“人”,还是找“新人”呢?

典型案例:

天建建筑材料公司于3月份与顺地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签订后,天建公司依约向顺地公司交付了建材。但顺地公司却一直未支付18万元的货款。后,天建公司将他对顺地公司的18万元债权卖给了中通公司,并向天健公司送达了通知书。中通公司于是开始向天建公司索要该18万货款。同时,顺地公司发现天建公司交付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要求减少价款。于是,顺地公司向中通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减少价款。但中通公司却称:你的货物并不是由我方提供,你应该向实际供货人天建公司主张这个事情。而天建公司也有自己推辞的理由:我已经退出合同了,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你只能向中通公司主张这个要求了。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天建公司将他对顺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中通公司,中通公司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天建公司是债权的转让方,中通公司是债权的受让方,而顺地公司仍然是债务人。由于顺地公司发现了天建公司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可以要求减少价款。关键是,顺地公司是该向天建公司主张呢?还是应该向中通公司主张呢?

如果说要求顺地公司向天建公司主张,那么天建公司确实已经退出合同,如果起诉的话,很难为法院受理。那么,能否向中通公司提出呢?这是可以的,因为中通公司是新的合同当事人。中通公司在受让天建公司的这笔债权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其实也是一并转移到自己身上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3、何为不可抗力?其法律后果如何?

法律疑惑:

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是对很多事情没有预料到的。比如说,养鸡专业户签了份儿出售1万只肉鸡的合同,不料到了该交货的时间后,却闹起了“禽流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鸡户不能按合同交付肉鸡,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再如,你看到春节快到了,于是从国外进口一批高级鞭炮,准备在国内销售大赚一把。但是到了春节,国家却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地区在春节放炮。那么你该怎么办?你能退货吗?

典型案例:

2008年某月,四川汶川天达建筑公司意欲在当地建造一写字楼,于是向北京风驰公司采购了大量的建筑材料。但是合同签订后不久,汶川市政府便下达了地震预警,称最近该地区将有大规模地震。不久,该地果然发生了轻度的地震。天达公司见此情况,知道已经无法建造写字楼,于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风驰公司的材料。风驰公司说,合同签订了,不能随便解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天达公司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因为,天达公司采购建材的目的是为了建造写字楼,而事实的情况是却是发生了地震,致使写字楼盖下去也没有意义。因此,他们采购这些建材的目的也就落空了。而地震呢,在法律上叫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这种情况的发生,对合同有什么影响呢?这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如果一方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按合同履行,他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一方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时,他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样也不算是违约。

综上分析,因发生不可抗力之情况,天达公司签订合同之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构成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疑惑:

签了合同,对方却总是找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对此,有些律师建议人们在合同中严格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有时候,这样的措施,有时候也不足以对那些恶意拖延者构成震慑。另外,如果对方一再迟延履行,自己一方感觉到即使将来对方履行了,自己也不想接受了。那么,我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典型案例:

王某卖给孙某一辆“红旗”牌小轿车,两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孙某付款后五日内,双方约定同时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孙某按约定的时间和价款付了款。但王某总以“太忙”、“碰巧有其他事”等理由推迟办理过户手续。孙某无奈,给王某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两周之内再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就不买车了,把钱退还给我。王某于是向律师咨询,孙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孙某的说法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王某仍然置之不理,则孙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

在本案中,王某首先存在一个违约行为----迟延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孙某已经数次催促,给了他两周的宽限期间。如果他在宽限期内仍然不履行他的义务即办理过户手续的话。孙某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因为,“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法律也要考虑善意人的忍耐限度。况且,在一方一再拖延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推定他实际上已经不打算再履行合同,也就是说,推定他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在此情况下,法律自不会也不应让善意一方“独守空房”、“望眼欲穿”,却最终可能是“期盼落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5、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清时,怎么处理

法律疑惑:

我国是个讲究人情关系的社会。在很多的交易中,大家就具体的条款都不“明说”,而是含糊其辞,“隐隐约约”的表达自己的意思。这反映在合同里,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时对相关的必要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时候,怎么办呢?如果说没有约定的话,当事人必将引起纠纷啊!引起纠纷时,如果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就当时的真实意思达成一致,那么法律是不是就不处理了呢?

典型案例:

【1】张某为了装修房子,从北京家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批地砖。双方签订了一纸简单的合同。家乐建材市场将地砖送到张某家里后,张某发现这些材料的质量不尽人意。于是就与家乐建材市场理论,希望能够或退或换。但建材市场称,合同里并没有写明地砖的质量标准,因此,你要求退换是没有依据的。那么,在合同没有写明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这些地砖是不是达标呢?

【2】小张近来喜事连连,一是购买的房屋马上就要交房了,二是订购的轿车也终于到货了。但是,小张单位却要求小张远赴新疆出差一个月。小张心里非常着急,心想“交房”和“提车”该怎么办呢?他翻出来了购房合同和购车合同,发现两份合同里都没有写清楚在什么地方“交付”。小张想,既然都没有写清楚,我能否要求他们把房门的钥匙和汽车都给我送过来呢?

律师说法: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由于双方的粗心大意,未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质量和履行地点做出详细的约定,这的确是合同的漏洞所在。但这漏洞并非是不可补正的。因为,中国特色的法律很能照顾人们的社会习惯。在这种容易出漏洞的地方,法律早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案例一中,合同的漏洞是质量问题。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确并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质量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来执行。由此可见,张某的合同里虽然没有约定标准,但不代表就没有标准可依。张某可以请求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看看这些地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不符合,那么他就可以要求退换。

在案例【2】中,小张买房买车的合同里都没有明确约定应该在何地交房交车。但是,这并不表示就没有了交付地点的标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即: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涉及到本案,也就是房屋的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的车辆,应该是出卖人的所在地即销售店交付汽车。因此,小张的想法是很难实现的。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6、合同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疑惑:

在某些合同中,人们往往会要求对方向第三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由第三人为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发现第三人履行合同中发生了违约行为。或者,接受履行的第三人发现了你的违约行为。那么,你们应该向谁主张违约责任呢?

典型案例:

【1】小刘刚刚认识一个漂亮的女朋友,心里非常高兴。过了几日,小刘为了给女朋友【小凤】一个意外惊喜,便给花店打电话定购了999朵玫瑰花,要求花店直接把花送到女朋友家里。但小凤收到花儿后,却发现这些花都属于“残花败柳”,于是要求花店退换。但花店说,花是小刘订购的,他和我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你跟我们花店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你是没有权利要求退换的。

【2】小张前几日得到了“微软”的录用通知书。为了给新同事留下一个好印象,他特地去订做了一套高档西服,约定做好之后由加工店找一家快递公司把西服送到家里。后,负责送西服的快递公司在路上把衣服给丢了,那么小张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呢?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虽然花店的说法有些不近人情,但在法律上却是合法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花店确实只和小刘之间存在鲜花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花店和小凤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而违约责任的前提,只能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由于小凤和花店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也就无法主张违约责任了。当然,她可以告知小刘,让小刘追究花店的责任。

在案例二中,也是同样一个道理。在小张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小张只有和服装店之间,才存在着合同关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小张也只能要求服装店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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