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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君子(6)

民主制的构成

托克维尔基于法国的经验对一般的民主理论作了非常深入的思考。下面来看他思考的一些主要结论,或者说是我自己比较偏爱的几个结论。

这本书上卷的理论意义比下卷要大一些,尤其是对于政治科学而言。下卷基本上是在讨论民主制度会对民情产生怎样的影响;上卷则是在讨论民主制度的运转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者更完整地说,首先,民主制度是怎么运转的,其次,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上卷第一部分第二章讨论“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未来的重大影响”。这里顺便说一句闲话,我们经常讲美国人没有传统,没有悠久的文化。人们这么说的时候,通常是在用民族国家的理论来界定文化。这是一个错误。美国的文化很悠久,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英国人,他们建立现代国家的时候就认为自己是英国人。他们谈论英国的制度的时候就认为那是自己的传统。他们当时所使用的法律,包括一些政体方案,都是从英国延续而来的。美国的制度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理解为英国制度的共和翻版,两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一个是君主制一个是共和制,但两者的精神和实质是完全一致的。

接下来看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的论述,民主制度是怎么构成的。大家都知道,民主制度有一个根本原则,或者说是第一原则,就是“人民主权”。然而,恰恰是在“人民主权”这个问题上引出了很多歧义。“人民主权”在中国被理解为“人民当家做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只不过这听起来比较俗气。那么,人民怎么当家做主呢?这时候就出现了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由人民决定每件事情。这是卢梭的看法,也即直接民主。其实,人民主权是一个政治神学原则,卢梭从这么一个政治神学原则直接推导出了一个政体设计方案。这中间的跨越是非常大的。刚才我也特别讲到,一个政体一定要有一个神话,没有神话的政体也许可以建立起来,但绝不可能维持下去。任何一个政体,不管是民主政体、君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都需要神话,只不过神有所不同而已。那么,民主政体的神是什么?就是人民。人民实际上是想象的存在物,你说不出人民在哪里。它不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它是一个超验性存在,所以,人民主权实际上是现代民主政体的一个神话。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任何一个政体都需要一个神话,但一个政体如果由神话直接推导政体设计方案,那一定会出大问题。比如,君主政体需要一个神灵,比如古代中国有天道信仰。没有这个信仰,君主政体就无法维系。但是,假设这个政体的第一个构造原则是,王可以成为天,那么,这个政体肯定要崩溃。假定“天”是政体的最终保障,那一定会有一个宪法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是“天”。也就是说,神一定高居于所有人之上,因为这样,他才是神。以后有机会,我愿意跟大家讨论《尚书·尧典》。在中国,真正有效的政治秩序的建立是以“绝地天通”为前提的,把地和天隔绝开来,也就是说,人不能宣称自己是神。这时候,政治秩序才可以建立起来。只要有人宣称自己可以是神,政治秩序肯定是不能维持的,因为,这个成神的人当然会胡作非为。

“人民主权”原则同样面临这样的约束。人民是神,所以,人民不能在现实的政治场域中活动,一定要把它作为神供奉起来。神如果行走于人间,他就一定是堕落的,因为他此时无非就是具有欲望、偏见的人而已。“人民”这个神是不能在人间像一个人那样活动的。

托克维尔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这也是《联邦党人文集》论述的核心命题:唯一可能的民主是代议制民主,任何其他的民主都是不可能的。

谈到代议,马上就会涉及一个问题:谁来代议?代议士如何产生?代议士如何组织起来,才不至于冒犯人民?这是托克维尔紧接着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联邦党人讨论的主题。托克维尔在后面几章都是讨论美国的政体——宪政政体。我建议大家,当你谈论理想政体、理想社会秩序的时候,最好不要用“民主”这个词,而用“宪政”这个词。当然,这是我的偏好,但我也能讲出一些理由来。因为,“民主”的意义太狭窄了,你的理想事实上包含了很多超出民主的制度,比如法治。民主与法治是两回事,两者可能会发生冲突,单纯用“民主”这个词就不能包括法治。所以,我建议大家用“宪政”这个词。

我建议大家用“宪政”一词,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我们所向往的那个真正理想的社会的基础,既不是民主,也不是法治,而是社会自治。托克维尔就是这么论述的。当他在讨论美国宪政政体的时候,他首先讨论新英格兰的乡镇township,市镇。为什么从这个地方开始?这是托克维尔非常敏感也非常伟大的地方。我们在思考宪政民主问题时,总是在全国性的、国家的层面来讨论,中国过去一百年在这方面也花费了很大精力。当然这很重要,但这只是宪政政体的上层结构。而一个宪政秩序真正有效运转,是需要一个稳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在基层自治。

谈到自治,需要强调一点,自治跟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很大,因为自治完全可以是不民主的。当然,不民主不一定意味着反民主,它可以不采取投票的方式来议事的决策机制。假定一个市镇中只有几百人,很多事情是不需要投票的,通过协商、互相串门就能把问题解决了。自治的灵活性是非常高的,它可以采取多种治理模式。

基于这一点,我对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很大的保留的。政权允许村民自治,这当然值得赞赏。但是,“村民民主自治”这个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自治”是什么含义?自治首要的含义就是,村民可以自己选择自己喜欢的治理模式,可以选择民主制度,也可以不选择民主制度。在中国的乡村社会,本来就存在自治。在很多地方,家族自治实际上能够给乡村社会提供秩序、提供公共品。现在强行让村民通过投票再选举一套治理的人员,比如村委会,实际上会导致乡村秩序的混乱。这时候会出现权威之间的分立、分裂甚至对立,所以,它经常会影响公共品的供应,而不是改善地方的治理。最糟糕的一面是,它可能会给某些本来缺乏自然形成的权威的人提供获取权力的机会。比如,一个人人品不怎么样,但是他在上面认识什么人,或是操纵黑社会,他就能通过操纵选票当选。如果是在一个不民主的状态下,他们反而没有这样的机会。如果我们要有一个真正的村民自治,第一条就应该让村民自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治理模式,这才是真正的自治。

总之,我们在设计一个宪政制度框架时,首先要从下面开始思考,自下而上地思考秩序怎么构成。然后,托克维尔从市镇往上讨论,到了县、州、联邦。关于分权,大家都比较清楚,三权分立。我想补充一点,稍微专业一点儿地说,不应该简单地说“三权分立”,而应当说“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两种说法的区别非常大,《联邦党人文集》有三篇是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因为孟德斯鸠总结的英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把三种权力分配到三个部门,让他们分别行使。如果按照这个模式,政府肯定是要解体的。所以,麦迪逊专门辨析,孟德斯鸠本来不是这个意思,他还在讲制衡,制约与平衡。这才是美国宪政制度真正的精髓所在。

谈到这一点,托克维尔马上就讲到了司法审查制度。只有在一个制衡的设计方案中,才可能有司法审查。这里就涉及刚刚所讲的民主与法治会产生矛盾的地方。这确实是美国当代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讨论了几十年的热门话题,即“多数的悖论”,意思是说,人民的多数通过的法律,一个不经过民选的法官有什么资格判定它无效?最高法院法官不是经过民选产生的,而是总统委任的,他们有什么权威、有什么正当性来宣告两个国会的多数,包括总统这个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共同通过的法案无效?这实际上涉及政治哲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人民的意志和普遍的正当性之间的冲突,或者说多数人的意志(这时候不能说是人民的意志)与理性的冲突。

一个有效的治理秩序一定要基于多数人的愿望来做决策,这是毫无疑问的,总不能基于少数人的愿望来做决策。但是,没有任何东西能保证多数人所做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要给民主施加一个约束,这个约束就是司法审查。其实,司法审查并不是用法律来限制民主或限制多数的意志,它其实是用正当性来进行限制的,只不过因为法官有各种各样的优势,他们有更便利的条件能够探知这个正当性。比起其他社会群体,他们更能够逼近、探究正当性,所以,能够拿出最接近于正当性的一个论说。

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一个政体总有一个追求永恒的野心,要追求不朽,就得顺服于正当性,正当性本身才最接近于神,或者说,它就是神。这个神是什么?如果在一个民主政体下,它就是人民。而我们看《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汉密尔顿在讨论司法审查的时候,他的论述就是这样的。因为,多数并不能代表人民,多数不是人民,多数只是多数自己。司法审查实际上引入几个机构共同的、相互的审查,以期最逼近于人民的意愿。我翻译过一本书《最小危险部门》,它提出一个论证,说司法审查中的法官实际上是把共同体永恒而普遍的价值抽象出来,用它来审查多数基于眼前利益而制定出来的法律。(51)那么,所谓司法审查就是把一个长远的考虑引入到短期的政治决策过程中,这是一个时间维度、时间视野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冯克利先生,他讨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时间意识在政治中的作用。当然,这与巴斯夏所说“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的命题是有关系的。一个政治决策是基于当下的利益、当下的需要作出的,还是基于当下考虑、同时也考虑到长远的后果而作出的,区别会很大。在一个宪政政体中,在民主决策之外再引入一个司法审查,实际上是要把当下的考虑和长远的考虑结合在一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要用长远的考虑控制当下的考虑。也就是说,要把当下的决策纳入到时间之流中去,让每一个决策都能够服务于长远的目标。

而这是当代中国十分匮乏的。当代中国政治的决策机制中,没有任何一个维度,没有任何一个制度设计,能够把长远的考虑引入决策过程中。所有决策都是短期的,这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种种混乱在政治结构上的根源。

上面是对美国政体的一个分析,归结起来,主要是两点:一个是基层的治理;第二点,我强调了司法审查的重要性。

上卷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很多内容,其中尤其讨论到了多数暴政。这是托克维尔讲得非常多、同时也是被后世引用最多的一个观点。但我很少谈论“多数的暴政”,而在我看来,当代中国的很多学者喜欢谈论这一点,实在有点儿矫情。在中国脉络中,我觉得这是一个虚幻的问题。事实上,托克维尔所讲的多数的暴政,也只是在预言一种危险。他并没有认为,美国就已经存在多数的暴政。因为,他下面马上就讨论了,美国人是怎么有效地预防了多数的暴政。

在这里,托克维尔讲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观点,那就是,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这里我想给大家提供一个托克维尔的政治学分析范式。托克维尔谈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集权。在中国有一种集权太多了,而另一种集权根本就没有,这才是我们痛苦的根源。我们痛苦固然是因为一种集权太多了,但同时也是因为另外一种集权基本上没有。托克维尔分析的两种集权之第一种是行政集权。这种集权很容易理解,中国多的就是行政集权。另外一种集权是政府集权,其实应该翻译成“治理的集权”,这个集权对于一个有效的宪政民主制度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种集权的政府是没有办法运作的。(52)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的有效执行。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只要想保证大范围的合作和交易,就一定要建立一个全国性法院系统,这也是美国政体的精髓所在。美国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就是全国性法院,这个法院只受理跨州的、涉及联邦的纠纷。回头来看中国的法院系统,中国其实是没有全国性法院的,而只有地方法院。从名义上说,所有法院都属于人民法院系统,但实际上,它们都高度地方化了。最高法院在理论上、一般来说不是一个一审法庭(当然有些案子也可能是一审法庭),也不是一个终审的法庭,因为绝大多数案子都不可能到达最高法院。我们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子到市法院就终审了,连省法院都进不了。结果,中国没有统一的司法,国家的司法是高度地方化的。这也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法律,因为,没有有效执行法律的司法,也就没有有效的法律。当司法高度地方化的时候,法律也必然高度地方化。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红头文件比法律条文效力更高,因为,红头文件是地方政府颁布的,而法律是遥远的北京颁布的,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就是中国的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出现问题的最大原因。比如行政诉讼,涉及地方政府的诉讼,理论上说你很难找到正义,因为法院高度地方化。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政体设计在两个方面同时存在问题:一方面是行政太集权,另一方面是政治太分权,或者说,在一些必要的应当集权的领域里太分权了而没有集权。

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政治科学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分权、集权的价值判断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我们需要对每一个事物内在的性质进行思考,然后理性地构想方案。比如,政体设计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不要联邦制?我反对在中国建立联邦制,即使我们以后有机会建立一个宪政制度,我也是反对建立联邦制的。很简单,所有的联邦都是从邦联合而成的,你不能把一个完整的国家拆散了变成邦。

由此例证我觉得,我们思考政治问题时,要依据最基本的原理,面对现实,进行个别化的思考。当然在思考过程中,跨国的对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什么样的制度在什么样的环境中是比较恰当的,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可以有效地运转,这有助于我们在自身的文化、政治脉络中设计出能够有效运转的制度。

托克维尔在讨论怎么样控制、防范多数暴政的时候,还讲到了一点:法律家(lawyer,中文经常翻译成法学家,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作为贵族发挥控制多数的作用。(53)在这里我还是想说一句,民主究竟怎么治理?托克维尔本身是一个贵族,所以他对贵族治理是有一些情结的。在美国,汉密尔顿也是有贵族情结的,他甚至要建立一个王权制的国家。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考虑?这背后其实有非常深刻的思考。

简单地说,民主同样是精英政治。“代议民主”这个词就包含了这个含义,代议民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精英决策的制度,因为我们选出的代表一定期望他是精英,而不会期望他是一个跟你一样的人,你肯定希望你投票选出的是比你优秀的人,比你有更丰富的知识、更广阔的见识、更敏锐的观察力、更坚强的意志,还有演讲能力、说服人的能力,以及对于政治的理解力。这些能力都不是一般民众所能具有的,而这些品德、素质对政治的代议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一点,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这个区别跟人数没有关系,而是代议民主在民主中引入了理性的因素,还引入了德性的因素,这是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在性质上的区别,而并不是一个选出代表议事,另一个自己直接议事这样简单的区别。实际上,当你选出代表来议事的时候,就把理性的因素和德性的因素同时引入到政治决策过程中,这一点才是代议民主真正的优越性所在。

代议民主需要有代议士,需要有各种各样的品德、素质,那么,有品德有素质的人从哪里来?当然是在社会中,就在我们民众中间,而他们在民众中间大概就是领袖。为了讨论这个问题,我受别人的启发,发明了两个词:一个是“自然代表”,一个是“选举性代表”。所谓自然代表,某种意义上就是伯克所讲的自然贵族,也就是英美政治中的绅士,以及我们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君子。这时候民主就变得很有意思,你仔细观察英国、美国社会的治理会发现,其实这个社会的要害并不在于民主不民主,而在于绅士群体的存在本身。当一个社会不是民主社会,普选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英国就是一个宪政的国家。普选事实上是很晚才出现的。这个历史说明了什么?这段历史说明,普选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绅士或君子本身。

当然我们做理论分析的时候会这样讲,普选就是一个政治神话,因为它要满足人们对于参与的期待,而这样一个期待是民主政体稳定最根本的保证。希望是政治秩序稳定的一个保证。如果剥夺了这种希望,人们就会进行破坏,或者是保持疏远的姿态。但是,只有普选,而没有绅士,普选就没有实质性意义。民主的运转,或是宪政的治理秩序,核心是有没有一个绅士群体,这个绅士群体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他们是怎样行使他们的权威的。这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选举性代表一定要出自这些自然代表之中,只有从自然代表中选举出正式代表,社会才能与政府之间建立起有机的关联。这些绅士和人民共享同样的信仰、道德,共享同样的希望,有同样的诉求,对生活、对生命、对神有共同的想法,从这样的自然代表中产生的选举性代表不会变成人民的绝对统治者,而是普通民众的一次向上提升。这样的代表不是革命者,而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就回到了昨天的一个论题:宪政并不是要改变生活本身,只不过是让生活的公共部分更加趋向于理性化。这个论题你们听起来可能缺乏一些背景,我们对比一下,革命期间的法国议会与英国议会的区别就在这里。法国议会选举出的是什么样的人?用我们现在的话说,是选出了一批公共知识分子、文学青年、诗人,他们不是原来这个社会中的自然代表。他们进入议会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改造社会本身。他们的敌人是社会,而不仅是暴政。在中国也出现过这种情况,民国初年的政治混乱就是因为有一批新贵,就是原来的革命党人,他们不是从原来社会的脉络中自然提升出来的,而是空降而来的,他们的观念、思考问题的方式和普通民众是不同的,所以他们鄙视民众。这样的代表不足以支撑宪政秩序,相反,他们倒有可能带来所谓多数的暴政。当然这个时候,多数是伪装的多数,因为他是把多数当成敌人的。

因此,政治是非常复杂的,选举本身也很复杂,如何通过选举制度的设计使得公共知识分子不容易当选,而让真正的绅士能够当选,对于政体设计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让主流人群当选,而不能让边缘人群当选,否则,民主就会走向少数人的暴政。现代中国的历史已经为托克维尔的这个命题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四、大革命已去,绅士当登场(54)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思想界有了“告别革命”的说法。确实,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一代人,更不用说经历过更早一些岁月的运动的人们,对革命实在是心有余悸了。但是,要告别什么革命?思想界似乎一直语焉不详。

“小”革命被“大”革命淹没

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二十世纪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革命传统。中国要变革,这是十九世纪末人们就已形成的共识,然而一个世纪过去了,中国还是要变革。那么,怎么变?人们产生了分歧,最后形成两种革命观。这种分歧最早可以追溯到戊戌变法时期,但那时还比较隐晦,暂且忽略。

比较明显而尖锐的分化,是在晚清最后几年的东京中国留学生群体中。面对中国变革之道,留学生分裂成了两派:同盟会及其支持者主张“种族革命”,梁启超领导的立宪派则主张“政治革命”。按时人的说法:所谓种族革命,就是以激烈手段推翻满清君主。所谓政治革命者,则以和平手段促成政府实行宪政。

这两种革命背后是两种大不相同的变革心态:种族革命是激进的,而政治革命是保守的。立宪派所要求的只是改变政治结构,以使民众,主要是当时社会的领导阶级也即绅士,获得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化渠道。因此,他们要求开议会,进行地方自治。革命党人则不仅要求建立民主制度,还要求打破延续了上千年的帝制文化与社会秩序。

由此可以看出,革命党人抱持的是“大”革命的心态,与此相对应,立宪派所主张的是“小”革命。从皇权专制变为宪政民主,那也是革命,但它只局限于政体上,而与“大”革命不同,“小”革命并不准备颠覆政体之外既有的文化社会秩序。

中国学人把法国十八世纪末的巨变称为“大革命”,倒是很准确的,只有法国配“大革命”之说。相反,几乎同时发生在北美大陆的独立战争及美国立国,却从未被称为“大”革命,尽管从事后的历史进程看,美国革命、建国的世界历史影响要大得多。

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大”革命与“小”革命两种心态的对峙继续并强化。人们熟悉的运动主将都具有“大”革命心态:他们主张打破整个旧秩序,全盘重建新秩序,尽管胡适与陈独秀的新秩序方案及其实现途径并不相同。

不过与此同时,社会上还有一种思想潮流,代表人物是当年的立宪派梁启超,在“东西方文化论战”中与胡适、陈独秀等人论战的梁漱溟,及在“科学与玄学大论战”中与丁文江、胡适、陈独秀论战的张君劢。他们反对新文化运动,因而在历史书中常被描述成落后、保守分子。但他们绝不反对“德先生、赛先生”,相反,他们对民主的信念可能比其对手更坚定,他们正是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风起云涌的民主宪政运动的主要领导人。

因此,他们的保守,其实大有深意焉:正是为了让“小”革命得以正常进行,他们才起而反对“大”革命的宏大计划。他们认为,全盘颠覆整个旧秩序对于建立民主政体来说是不必要的;贸然进行这样的大革命必然导致大灾难,使有限度的政治革命丧失得以正常进行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十世纪中期的历史证明,他们的看法是正确的。但此后的中国历史是沿着大革命的轨迹前进的,小革命的变革努力被淹没。以至于今天,人们普遍相信,大革命就是中国现代历史变迁的必然。“五四”运动之后,紧接着就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国民革命,同时也兴起了共产革命。这两场革命,都是按照大革命的原则进行的,只不过,前者三心二意,半途而废,后者却一心一意,进行得比较彻底。“大”革命类型的社会变革有一大特征:政权的建立不是革命的终结,反而是革命的新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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