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作品屡屡被侵权,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随意到书店书摊去翻翻,尤其是那些当代散文集、小说集一类的文学书籍,总能发现自己的某一两篇文章,赫然收在其中。或者偶尔有朋友告知,某某书中有你的作品,才略知一二。在该书出版之前,出版社的编辑从未露过面,电话或是信笺的招呼也没同作者打过,作品当然是没有经过作者授权的。更糟的是,书出版以后,出版社仍然像是完全没有那么回事,不仅应付的稿酬毫无踪影,就连书也不寄给作者一本。真是能赖则赖、能蒙则蒙了。
所以,被作者自己发现侵权的作品,还在少数;更多数的,就那样在出版物的汪洋大海之中,浑水摸鱼地漏过网去了。
常常有这种感觉,就好像自己丢了一件东西,后来发现这东西竟然在某某那儿。但上面有着自己的名字,所有权很明确啊。因此去向他索要——他要么装糊涂要么耍赖皮,一会说,我还以为是公用的呢;一会抱怨说,借来用用也无妨嘛……倒显得是我不够大度大方,倒反是我的错了。让其归还,不是借故拖延就是推三阻四,实在搭不起精力奉陪,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当自己的用,若说这是当年公有制的残余,尚可谅解;其实骨子里是极度的利己,为利益驱动,顾不上良心和道德。
这几年,我们许多作品被侵权,往往由于作者舍不得时间、或拉不下脸面同出版社理论,眼看着此风渐长,甚至越发猖獗起来。如果不是《著作权法》的公布实施,有时差点连自己的姓名都找不回来。
所以,遇上这样的事情,首先必须对自己说:不能算了。
然后,当然是有理有利有节、心平气和地同对方协商,寻找解决的办法。
实在摊上蛮横无理的主,就只能求助于法律了。
去年我有一部中篇小说,未经授权被收入一本多人合集中。找到出版社理论,编辑不仅毫无歉意,还竟然振振有辞,恶语相加,拖延数月仍无下文。我和毕淑敏、莫言三人被逼无奈,诉诸于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经过他们同那家出版社多次交涉,出版社才给予了应有的赔偿。
前年我还曾有一部长篇小说被一家出版社侵权,我自己付钱请了南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办理此事。律师对此书的出版前后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核实,最后在各种手续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合理地作出了调解。出版社知错就改,很快向我赔礼道歉,并付清了有关款项。
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作为作者,首先得具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意识、相应的法律常识,还有自我护卫的勇气。
作为被侵权的作者,我想并不存在男人和女人特殊的区别。男人和女人都会遇到相同的麻烦和问题,男作者和女作者的作品,都同样随时可能被盗版、抄袭、剽窃、侵权;只是对于女性作者来说,被侵权以后,往往不好意思去理直气壮地同侵权方交涉,遇挫极易气馁,黯然神伤但又缺乏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自己也有了自怜自艾的错觉,以为人家专侵女作者的权,其实倒反而助长了那些欺软怕硬的主,认定只要抵抗到底,女人坚持不住就会退让。但最近东北女作家迟子建一桩侵权案的胜诉,是一次响亮的回击,也为我们女性作者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
今年我出版的长篇小说《情爱画廊》,在各地签名售书时都发现了盗版本。封面明显不是正版的进口布纹纸,而是普通纸,印制也很粗劣。据说目前盗版本已达近十万册。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但盗版仍然屡禁不绝,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都受到严重损害,却无可奈何。盗版现象究竟谁来管?找哪个部门去说明来执行呢?
我们不可能整天追着那些侵权的出版社要求赔偿。盗版的窝点应由法令来禁止制裁。我们要的不是赔偿而是对作者劳动的尊重。如果出版社和编者在谋利的同时,也能谋求一点精神和文化,更能遵法守法,侵权的现象是能够逐渐控制和遏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