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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版权甲乙丙

写了十几年书,好像终究得遇上一回这类事情。

那天我真的非常吃惊。没想到,保护知识产权,竟然具体地落在我的头上!

一九九四年九月举行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我偶然发现,作家出版社的展台,竟然将我一九八六年曾在该社出版的长篇小说《隐形伴侣》,仍列入了《当代小说文库》展出。该社的94图书征订单上,《隐形伴侣》的新书价13.80元赫然入目。出版日期1994年9月。

我的吃惊在于:一九九二年著作权法颁布以后,当作家出版社的有关编辑来向我询问,是否愿意正式签订一九九二年以后《隐形伴侣》一书的版权时,我已作了明确的拒绝。那么,现在这本书的出版,即意味着作家出版社是在并未拥有与作家本人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第五次印刷的。

而在我这方,我既然已“收回”了该书在作家出版社的版权,自然有权重新支配自己的版权。为了在《隐形伴侣》长篇电视剧即将播映时,能有更多读者买到该书,于是在一九九三年二月,我将《隐形伴侣》一书的版权,转让给了华艺出版社。华艺已排版待印。

明明已经“离了婚”,原先的婆家怎么还把我算作他们家的人呢?

一场关于该书版权的交涉就此开始。

幸而作家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对于著作权法的原则规定并不陌生,他们口头上承认了这个做法已构成侵犯作者版权的事实。他们的解释是:该社的编辑部门与出版部门工作缺乏衔接,管理环节错位,造成失误。于是,现在摆在我们双方面前的问题是——怎么办?

毕竟《隐形伴侣》曾与作家出版社有过五年的“婚姻”,我在寻求如何解决版权纠葛的妥善方法时,也曾考虑过作家出版社表示希望该书能继续留在《文库》中的要求,即中止与华艺的合同,重新与作家出版社正式签约。但我作出让步的前提是:作家出版社应支付给我该书与华艺同等的稿费标准,并且支付给华艺出版社已为该书排版的费用和一部分市场损失。我想这并不过分。为了诚意解决问题,使图书市场不至于同时出现两种版本,我试图帮助作家出版社弥补已经构成侵权的事实。但遗憾的是,作家出版社没有接受我的想法,而是通知我,他们已决定放弃该书的制作,宁可废弃目前已投入的费用,也不再出版。

如果作家出版社真的即此打住,就不会有后来的版权之“争”了。

偏偏就在作家出版社明确向我表示不再出版该书的几天后,有一外地朋友来访,出示了在东四一家书店门市部刚刚购得的《隐形伴侣》新书让我签名。

那本书的版权页上印有:1992年5月,第5次印刷。作家出版社。

我又一次吃惊了。这一次,应该说是震惊。

放弃出版的话音未落,新书怎么就已经上了市、开始销售了呢?

假如真是一九九二年印刷的书,可该书单价13.80元,却明明是一九九四年的书价。

觉得自己受了愚弄和欺骗,陷入了一个弄虚作假的事件之中。

不得不亲自跑到那家书店去一趟,那书果然在书架上堂皇而立。

生气加上愤怒,无可奈何的选择,唯有求助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了。

本来《隐形伴侣》的版权所有十分简单明确。然而简单的事情一旦复杂起来,却比复杂的事情更麻烦。心里自忖无错,不知错在何人。面对读者和自己,总不能没有交待地不了了之,毕竟,那书上写着我的名字。

于是找到了北京的南华律师事务所,交了手续费,生平第一次请律师。

南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锡荣先生,同他的助手、青年律师彭伟,听取了我的陈述。

李律师后来把这件事交给了彭律师去办。他想给年轻人多一点实践的机会。当我得知这位彭律师只有二十六岁和大学毕业两年的律师经历时,我对这场“官司”的输赢心里很不托底。

在结束我的陈述后,我曾经试探着间:那么您看,“理”是否在我这边呢?

律师板着脸回答:如果你提供的以上情况属实,法律将支持您。

第一次感觉到法律的尊严,以后再也不敢提这类问题。

诉讼的请求,自然是“要个说法”。即希望作家出版社承认对《隐形伴侣》侵权的事实,向作者赔礼道歉并对作者和华艺出版社作出合理的赔偿。

气愤和委屈,使我从一开始就坚决地选择了诉讼来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我想除了诉讼之外,我已别无他途。我不断地催促律师、诉说因这本书的版权麻烦给我造成的困境。也许我的恶劣情绪影响了妨碍了年轻的律师,他在开始向他的工作对象取证时,也曾显得十分急躁,调查一度搁浅,难以顺利进行。那是一个诉讼之前必须经历的阶段,我所陈述的“事实”,正在经受着调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考证,倒像是我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我不知道小彭律师后来是怎样迅速调整了自己的心态和方法。我只是感觉到彭伟逐渐采取了迂回战术,避免同各方的正面交锋,使其不至于在剑拔弩张中陷入僵局。我开始懂得,作为律师不仅需要口才和逻辑,还要手勤腿勤和一种心理韧性。一个刮着大风的傍晚,他打来电话说,他刚从郊区的印刷厂回来,已经取到了由印刷厂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作家出版社曾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发出印刷单,《隐形伴侣》一次印刷五千册。

果然并非一九九二年五月,而确实是一九九四年五月。这是一个关键的基本事实。

话筒那一边,小彭长长地松了口气。他说他已是第三次去那家印刷厂了。总算是没有白跑。如今印刷厂也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实事求是不作伪证。

我也松了口气。似乎取证最重要的是证明我的诚实。

后来便很久没有消息。中间隔了一个春节,大家都得过个好年。

事实既已清楚,剩下的事情,就是三方达成最后解决的方案。

作家出版社那边,一直迟迟没有明确的答复,小彭的等待却显得出奇地耐心。出版社缺乏工作效率的拖延激怒了我,我又一次提出了诉讼的要求,我甚至对彭律师说,我可以自己来做原告的第一辩护。我心里充满了有理不怕走遍天下的庄严感,决意为捍卫自己的权益奉陪到底。

然而小彭和李律师并没有放弃对此事进行协商解决的努力,哪怕有需要坚持等待到最后一分钟的可能。当这件事最终圆满了结之后,我才知道律师维护正义的天职,其实首先是通过缓解冲突、疏导矛盾来实现的。

调解继续着。律师与作家出版社一次又一次地“谈判”着。其间的经过我不得其详。我只知道小彭在电话中一次次说服着我(也许同时在说服着对方),说服我接受一种较为温和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从他不厌其烦的口气中听出他的意思,一桩纠纷的化解,需要双方通情达理的配合。

华艺出版社终于也同意接受作家出版社一次性支付《隐形伴侣》五千册书的利润。并由华艺享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作家出版社保证不再印刷发行此书。

三月二十日,由甲、乙、丙三方,即作家出版社、华艺出版社和我本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书上的条款,基本上就是我从一开始提出的那几条要求。前后“磨合”了四个月,总算物归原主。

一件本无任何个人恩怨的版权纠葛,在律师的苦心协调下,终于正本清源,有了合理的“说法”。作家出版社虽然在出版管理上有误,但知错就改,我想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维护。这需要正视错误的勇气。

写出这件事的缘由,是希望日后能少发生或不再发生这类的事情。

一旦发生了,赶紧去找律师。年轻些没关系,只要恪尽律师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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