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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离婚时商品房的分割(20)

第二十九节 一审离婚诉讼中自认的房产处理意见,二审中可以反悔吗

案例1

钱某、杜某于2004年相识,2007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生育一女。自从有了女儿后,双方的关系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常常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杜某便常常夜不归宿了。钱某意识到两人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并多次找到杜某希望能沟通解决,但杜某始终支支吾吾地搪塞敷衍。直到钱某的朋友告诉钱某让其留意杜某的一位女同事后,钱某意识到这段婚姻已无可挽回了。

钱某于2008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杜某表示自己未处理好夫妻关系,希望能获得钱某的原谅,故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但之后杜某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钱某心灰意冷,自2009年2月起与杜某分居。2009年10月,钱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

一审庭审中查明双方婚内在上海市某区购买一套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钱某与杜某。由于双方在购房时向银行申请了40万元贷款,截止到法院判决时尚欠银行贷款人民币31万元。

庭审中,杜某向法院表示:“如果钱某坚持离婚,法院也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话,我希望女儿随我生活,但若钱某希望随其共同生活,我也愿意满足,同意由她抚养孩子。我们的房产我也不要了,都留给钱某和孩子。”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0年2月判决系争房屋归钱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钱某偿还。之后杜某提起上诉,称系争房屋系双方共同拥有,一审中自己虽然作过表态,但现在不能同意,因为自己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并且宣称自己在此案件中并不是过错方,应该说是钱某有外遇或有其他的因素存在。故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给付钱某折价款,若房屋判归钱某所有,则钱某应给付自己折价款。对于一审自己的意思表示,杜某认为因离婚对自己打击比较大,故在冲动之下做出了这样的意思表示,后经过与父母、亲属的沟通,觉得自己将来还要生活,对父母还要尽义务,一审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现在不同意一审审理中的意见。那么对于杜某的反悔,二审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2

虹彩与周强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后来双方经常为教育儿子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5月起,双方同室分居。为此虹彩在2007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强离婚,因周强不同意离婚,诉讼请求未获法院准许。2008年8月,虹彩再次起诉要求与周强离婚。

2008年10月,案件第一次庭审中法院查明,2006年3月虹彩、周强出资109万元购买了上海市某区房屋,房屋登记在虹彩、周强及儿子一家三口名下,且在此次庭审中虹彩、周强均认可房屋目前市值为165万元,同时虹彩、周强均同意,该房由虹彩、周强及儿子三人均等分割。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后于2009年4月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虹彩及双方婚生子按份共有(比例为虹彩占三分之二,婚生子占三分之一)。虹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强房屋折价款55万元,周强得款当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后,周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判决时系争房屋价值已远不止165万元,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对房屋价值评估后予以分割。那么周强的上诉要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剖析

一、上诉时能否反悔

二审诉讼程序是一审诉讼的延续,而不是一起新的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特殊案件除外),设置二审的目的在于审查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因此一审中自认的事实或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二审中除非有新的证据或重大理由足以推翻其自认,否则二审法院无法支持其反悔请求。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法院也应予以尊重,除非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庭上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戏言”,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允许反悔,除非其意思表示是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二审只是一审程序的延续,而不是重新开始,因此一审中所作的承诺或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二审中不得反悔,除非二审中有新的证据或有重大理由足以支持其反悔请求。比如一审中一方基于自己工资收入较高,即便离婚放弃财产自己也可生活得不错等理由,放弃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但二审中其不幸遭遇车祸造成伤残,无法参加工作,因二审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实,若其反悔一审的承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就以上两个案例而言,案例1中,在杜某无证据证明其放弃房屋产权的意思表示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反悔其承诺,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准许;案例2中,虽然房屋价值随着市场变化一直在波动,但既然虹彩与周强一审中就房屋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审中其反悔请求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二、法院审理结果

案例1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杜某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该要求应该理解为杜某对自己在原审审理中所作意思表示的反悔。杜某认为自己将来还要生活,对父母还要尽义务,在原审审理中,杜某一样要生活,一样要对父母尽义务,显然该反悔理由不足。杜某认为自己有父母、亲属,他们不同意,应该说杜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庭做出表示时应该考虑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在庭审后两个多月才予以判决,应该说已经有充足的时间让杜某考虑,而在此期间,杜某并未向原审法院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二审不是新的案件,而是审查原审法院依据双方陈述所作的判决是否正确,现在在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判决合法的情况下,杜某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2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强请求法院对该房屋重新评估后按照市场价分割,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离婚案件很简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是在“法盲”意识支配下参加庭审的,甚至不知自己在法庭上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更可笑的是有的当事人不知从哪里听到“分居不满两年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说法,于是当法官问及若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时,随便承诺,误以为这样是表示和好的诚意,并寄希望于这样的承诺能唤起对方的谅解,使双方能够重归于好,一旦判决书下来惊呆了,婚离了,孩子归对方抚养了,财产也归对方了,于是乎希望通过上诉来改变,但其不知二审中即使“诸葛孔明在世”也无济于事了。因此我们建议,若遇有离婚诉讼,一定不要麻痹大意,若案件争议较大可请律师代为参加诉讼,若争议不大且经济条件允许也可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即便不请律师,至少也要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律师,以了解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做好充分准备。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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