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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第三帝国——明清(上) (1)

这是“中华帝国”的最后篇章。经过了汉代的狂歌击柱、唐代的风流蕴藉,历史中的激情都将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厚重凝滞,繁文冗节的“老大帝国”。面对这种情景,我们难免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部分所论述的重点,从忽必烈开始,到明朝末期。

文化冲突的尴尬:忽必烈

忽必烈到处妥协,他留下的传统也没有真实的力量。

——黄仁宇:《忽必烈留下的传统》

“胡元制主”是朱元璋对忽必烈的指斥。他曾在《大诰》中给予忽必烈以这一称谓,以表达他的不满和作为元朝子民夺取政权的合理性。

忽必烈是一个在蒙古人中汉化较为严重的人。他以军事行动为政治上的手段,不像成吉思汗一样,以为征伐的本身就是一种目的。元世祖起先南守北攻,亲自率兵包围卡拉科伦。然而即使是在阿里不哥问题解决之后(阿里不哥与忽必烈同为拖雷所生,但按幼子继承父亲家业的蒙古风俗,应比忽必烈有更多的道理继承汗位。1260年,忽必烈抢先即汗位,阿里不哥随后也称汗。双方经过多次厮杀,最终阿里不哥投降,后病死),他也未曾再亲临南方的前线。攻宋以水军为主,军事也大多用汉人,船只则大部分造于汴梁。他原来拟用史天泽为统帅,但是史以年老辞谢,改用伯颜,是因为伯颜不嗜杀人。蒙哥所用战法,至此都已放弃。在这些地方,忽必烈总表示他筹谋全局时,以南方的办法对付南方,北方的办法对付北方,因此成为了一座挡箭牌,防止了蒙古人对南方的荼毒。

不过,他自己身为蒙古人,就不得不保持蒙古的传统。他所赐“先朝皇后”以下各王子贵族的金帛数目丰厚,终生未除,也都是这种妥协政策下的产物。关于用人一事,他在1285年对右丞相安童说:“此事汝蒙古人不知,朕左右复无汉人,可否皆朕自决。”而安童本人也是蒙古人中较为开放者,受到汉人儒臣的尊敬。可见忽必烈想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又要同时推行自己的政策,经常左右为难。

正是由于有了这些矛盾,我们才可以领略到历史上两个民族具有不同的背景,而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上讲,其进度也不相同,要在同一的体制下存在,是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

在整个元朝,色目人的地位都非常重要。他们几乎掌握了元朝的经济命脉。色目人大都是中亚腹地土著,以经商著名,也成为蒙古人的经纪。然而,游牧民族所掌握的产品,无非牲口马匹皮毛。这些产品需要有擅长推销、专业的商人进行批发。很多色目人长期与蒙古人交往,也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物品和兵器,所以在蒙古人占领中亚之后,很多就成为各地的承包纳税人,他们也随着蒙古军事政治力量的扩张进入中原。

正是由于这一点,很容易使元朝的财政税收处于不利的状态。我们还不应忘记,蒙古人在1234年才灭金,忽必烈在1260年才称帝,1271年才称他的政权为元朝,1276年元军入临安,1279年才消灭了南宋的最后一层抵抗,统一中国。这从华北进展到华南中间,也近于半个世纪。而且我们前面讲过,金与南宋之灭亡,也都与它们的财政破产有关。所以忽必烈始终没有接收过一套有系统和有成效的财政税收组织。因此黄仁宇先生说,严格的讲来,元朝的财政税收,也就是没有组织与系统。

元朝的税收比较有特点,也相当的混乱。在华北地区,其原则即是按户或按丁抽税,同等税率。华南的税收则是计亩抽税,宋朝的帐册在临安接收之后,都已送到北方。可是在宋朝时,这些数字就已经模糊不清。元朝除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征收实物外,一般按账册纳钞。忽必烈在几年之内骤得江南,又要笼络人心,所以一般折换率都对纳税人有利。而受到实惠的,依然是地主而非贫民。而南方人所纳赋税较北方人为高,也多次经有正义感的官员提出。

前面已经说进,色目人在元朝的政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比如,在元世祖忽必烈领导之下,就有一批色目人一再提倡“核算钱谷”。有如回纥人阿合马替世祖理财20年,他增加新税收,为皇帝信任,做到中书平章政事,也一手掌握宰相的实权,结果为朝臣不满,被人谋杀。

黄仁宇先生说,他觉得元朝财政税收亟应整理,同时其国家的收入也大可增加。只是在当日专制政权之下,由二三宠臣主持,必无好结果。而这时候“天下骚然,江淮尤甚”,也不能说没有事实上的根据,全是诬陷之辞。不过归根结底,这种种情形,还是由于当日无法产生一个确切核实的会计制度。只是忽必烈是一个手段灵活的大政治家,他又亟于要各方讨好,才不惜归罪于少数的臣子,以保全自己的名誉。

忽必烈遗留的一套财政机构,既不符实,也很紊乱。所以除了色目人以游击战的方式增加财源外,还要靠以战时姿态征集人员与物资。中统正元年间,他发行的钞票还不算多,继位的皇帝也不能再保持这种纪录,终演成元末的恶性通货膨胀。

忽必烈推行的政策,也表现着极大的“因人而治”的特色。比如前期,他很重视汉人,姚枢、许衡、史天泽、刘秉忠和董文炳等人,都很得重用。但是攻占临安之后,儒士就无法抬头,虽说他也派人前往江南,揽访人才,但却再也没有延纳汉人,款待有如以上诸臣者。他还再三说江南官太滥,终忽必烈之身,未曾开科取士。至于元朝将人按人种分四等,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其他少数民族)为第二等,汉人(最初归顺和征服的汉族)为第三等,南人(长江以南的汉族人,因为他们拼死反抗过蒙古人的征服)为第四等,成为种族歧视很有典型意味的例子。而那时候,据说也开始出现了按职业分为三六九等的说法,结果教师名列最后,成为“臭老九”,并且这种恶劣的影响,至今没有得到完全清除。

关于忽必烈的两次进攻日本,在历史之发展上也有相当的重要性。第一次的远征在1274年;第二次则在1281年。由于海风的帮助,日本人才免受蒙古的铁蹄,这也是为什么日本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有一支“神风敢死队”的原因。同样,忽必烈在中国领域以外的发展,如在安南缅甸,以及最后的攻爪哇,也都没有显著的成效和结果。黄仁宇先生说,在这当中,我们也可以看清:在现代社会出现之前,很难能有一个陆上强国也可以同时成为一个海上霸王。其动员既如是的耗费,而人民也要被强迫在他们生活领域不能习惯的方向进展,所以很难能持久。

总之,忽必烈和其他创造中国朝代的人物一样,解决了当日一大部分问题,可是也制造一部分新问题。他不仅统一了从五代十国后期就已分裂的南北,而且以一个征服者的姿态出现,也比较稳健温和。只是蒙古人认为他的汉化过度,中国人则认为尚不够。这也是历史上找不出一个同时管理游牧文化与农业文化的共通体制,因此忽必烈到处妥协,他留下的传统也没有真实的力量。

彻底的“复古”:朱元璋

何谓洪武型的财政?简言之为缺乏眼光,无想象力,一味节省以农村经济为始终,凭零星杂碎之收入拼凑而成,当中因素都容易脱落。并且只注重原始型的生产,忽视供应行销间可能的技术上之增进。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

总体来说,第一帝国的政体还带贵族性格,世族的力量大。第二帝国则是大规模的和有系统的科举取士,造成新的官僚政治,而且将经济重心由华北的旱田地带逐渐转移到华南的水田地带。若将第二帝国与第三帝国比较,则可以看出第二帝国“外向”,带“竞争性”,与明清之“内向”及“非竞争性”的迥然不同。在财政与税收的方面看来,其性格之差异尤为明显,第二帝国带扩张性,第三帝国则带收敛性。

明朝的财政和税收以较落后的部门为基础。300年前王安石变法时用代役金所免除之“役”,此时又全面恢复,而以人身服役为原则,即各级衙门的所有开销,均由各地里甲征集而来(里甲是明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城市中的里又称“坊”,近城者则称“厢”,每里人户为110户。洪武三年(1370年)始在江南个别地区实行。十四年,经户部尚书范敏倡行,推行于全国城乡)。

朱元璋更利用“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及“空印案”造成大批冤狱,去打击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1397年户部报告,尚有700亩田产以上者,全国只有14341户,其名单也进呈“御览”,可以随意处置。如此造成全国皆以小自耕农为主的庞大扁平体,由高高在上的皇帝指挥,虽有短期间之平等,而缺乏经济上之组织与结构。

前面已经说过,唐朝末年之转运使在各地区间活动,手中有大量物资周转,明朝放弃此种办法。朱元璋的财政体系成熟之后,全国充满了此来彼往的短补给线。户部不再成为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个庞大无比的会计衙门,在此情形之下,服务性质的事业也永远无法展开。

过去有些历史学家以为明代后期推行一条鞭法,朱元璋的财政税收体系,即已改进。殊不知财政与税收为承纳于一个国家的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间之法制性的联系,牵涉到官制与兵制,以及乡村里甲和城市街坊间的结构,也与法庭判案的能力与社会风尚全部有关。

明清的制度,既然如此之特殊,如果一经变革,则以上各种因素全要更改。一条鞭法只是各地会计制度局部间的修正,与全面变革的范围相去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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