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一)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根据本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金融监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以达到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扩张业务、增加金融风险的目的。通常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提出最低审慎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性、贷款呆账准备金、资产集中程度、流动性比例、风险性指标和内控制度,并且经常检查金融机构审慎监管标准的执行情况。实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管理也是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执行许可证的发证程序和发证标准,有利于保证新机构从进入市场开始就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控制度,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确机构审批标准和要求,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董事会成员的结构、管理人员的资格、经营计划的可行性、经营方针的谨慎与否等;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在持续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最低资本金等要素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吊销其许可证。
(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由金融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工作小组到各金融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可以定期检查也可以临时检查。定期检查是对被检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临时检查一般只对某些方面进行专题检查。现场检查的重点是金融企业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是否可靠,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等。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企业业务报告和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好坏,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资本准备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以前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目前总体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监管要求的情况等。
非现场检查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审查和分析金融机构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检查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遵守稳健经营、审慎监管的要求,发现金融企业的潜在风险,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从而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进行非现场检查必须设置专门的报表,通过归并、汇总和上报,从中发现个别金融企业存在的问题,了解整个银行体系的概况及发展趋势。非现场检查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和运用,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开展的银行报表报送、稽核和监测等。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运用计算机系统开展报送稽核工作起步较晚,通过努力已经完成了技术装备,开发了监管信息系统,确定了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金融业务报送稽核制度,在金融风险监管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三)外部检查与金融稽核
外部检查是指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实际上也是现场检查方式中的一种,只不过现场检查工作不由监管当局检查人员完成,而由监管当局委托外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实施,或由受托检查者协助监管当局检查人员完成对金融企业的检查工作。有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受托检查者的身份、资格等条件放得很宽,如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总局聘用外部审计人员和商业银行退休人员协助查账,还聘用电脑方面专家和专门从事新兴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在我国,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和职业化,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在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中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协助金融风险监管是完全可行的。
金融稽核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综合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属于再稽核性质。它与商业银行自己进行的内部稽核不同,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稽核,分为报送稽核和现场稽核两种形式,把检查、评价、建议、处罚和反映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对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经常开展规范的金融稽核工作,不仅有利于把全部风险监管对象置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测、监控之下,而且能够突出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监管,其作用是其他监管手段所不能替代的。
(四)金融调查统计与信息披露
金融调查统计是一项监测性工作,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它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帮助。因为金融机构统计报表是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也是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依据,无论是现场检查方式还是非现场检查方式,都必须从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检查分析入手,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方法,解决金融风险监管的定量监管问题。有些统计分析模型和软件还可以直接用于金融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利用经济金融动态反应网络,透过金融数据和情况的变化,捕捉金融风险监管中的某些突发性重大事件和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监控与防范的措施。
信息披露是指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其业务活动的信息,公开说明其真实财务状况,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金融机构的内在风险。信息披露作为金融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在金融业还处在尝试运用阶段。从我国金融业的信息披露来看,除了金融监管机构定期有一些综合信息披露外,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使每个市场参与者获得金融体系运行方面的准确而及时的信息,必须建立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制度。
(五)存款保险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发生倒闭破产,存款人的部分存款将受到损失,有可能诱发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经营信心的动摇,从而影响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社会公众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为社会公众存款提供了一张安全网,树立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的信心,防止或限制某一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后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消极影响,从而降低整个银行体系发生连锁反应的可能性,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在存款保险机制下,即使有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那也是正常的市场退出,从而真正使金融机构按市场优胜劣汰原则运行,金融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存款保险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通常由一国政府或其中央银行组织,有的由银行业公会来组织。
(六)窗口指导与行政处罚
窗口指导是指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未能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劝、说服和引导。它是一种辅助性、非正式的监管措施,一般是在问题相对较小时,由金融监管者与金融机构管理层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非正式交换意见,提出改进要求。如果问题继续扩大,或者金融机构管理层对金融监管者提出的非正式意见和改进要求置若罔闻,金融监管者可以考虑进一步采取力度更大的监管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的。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不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不足以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运行,出现妨碍安全稳健经营的倾向或问题,或发生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有权依法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冻结存款账户、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达到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问题扩大,避免产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与金融秩序稳定。
(七)接管与清算
当金融机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债权人的利益时,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存款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帮助该银行度过危机,恢复正常经营能力。这是在金融机构处于极端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最后纠正措施和挽救行动。一旦接管期限届满或接管延期届满,该金融机构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允许其他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兼并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当一家商业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参与该机构的清算程序,最大限度地清偿存款本金和利息,保护存款人利益,同时按照清算程序清算其他债务与事项,努力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所引起的社会震荡。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需要把上述各种方式和手段结合起来运用,方能收到更好的成效。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还要与金融企业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与他们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全面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对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对金融机构的有关基本经营要素及内容进行定期评估,以便把握发展的动态,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