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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律责任(2)

另外,董某向法院表示自己愿意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之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来抵消拆除房屋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的处罚也只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处罚方式,并没有允许补办建房手续的方式。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4条第1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4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破坏基本农田会触犯刑法吗?

【宣讲要点】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因此,法律给予了基本农田更加严格的保护制度。

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1998年4月,鲁某某为建造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停车场,未经依法批准,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向凤山街道同光村非法租用基本农田3亩。并于1999年5月,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填铺塘渣,建造平房用于停车。2006年8月到2007年6月,鲁某某伙同俞某某、罗某某,以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名义,向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和同光村的部分村民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租用基本农田7.8亩,后于2008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填铺塘渣,拟扩建停车场。三名当事人的非法占地行为,共造成10.8亩基本农田遭受严重毁坏,已触犯了刑法。

2008年9月,三名违法当事人在当地集中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被毁土地依法复耕。

2009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俞某某、罗某某分别单处罚金一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业地罪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中,鲁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多达10.8亩,并且造成这10.8亩农田严重毁坏,达到了“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需要受什么处分?

【宣讲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需要受行政和党纪处分。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行政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惩戒。行政处分建议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向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给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建议的权力。

党纪处分是指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S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非法将429.5亩集体土地作为国家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给S县J置业发展有限公司、I置业有限公司和H置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和郑某个人,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了17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4年6月,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S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非法出让土地,提出撤销出让合同、注销非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处理意见。但S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上述部分被非法转让。请问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评析】

本案是行政机关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出让土地,违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人员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分的案件。

本案中,S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非法出让土地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0条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尚未实施,若本案中行政处分需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则应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8条,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从重处分。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7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8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从重处分。

6.非法批地是否会构成犯罪?

【宣讲要点】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而部分蛀虫则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手段榨取其中的利润,侵蚀社会稳定的根基。作为终日劳作的普通百姓因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信息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普法的不足等,往往很难辨识某些行为的违法性,导致无意识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经营管理权,但同时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例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现实生活中,很多村委会是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开发商或者企业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转让双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笔者做以下简要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变更应当也只能采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与规定的程序、方法,方可进行。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侵犯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禁止自由流转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228条明确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为了犯罪处理。由此可见村委会虽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授权,但未经法律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

1998年7月,T县某养猪场与S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出让、出租土地合同,出让土地40.24亩,出租土地58.098亩。村委会主任甲在该养猪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20000元,并出具该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了养猪场的证明,该养猪场非法使用土地多年。

T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定S村村委会非法批准土地,作出收回土地的行政处罚。同时,因为该案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达四十亩以上,达到2006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T县国土局将该案的主要负责人甲移送T县公安局处理。T县检察院向T县法院提起公诉。

【专家评析】

本案是村委会非法批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非法批地主要责任人员移送县公安局,进而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村委会无权批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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